采取威胁、恐吓方式,要求小三退回财物,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案情摘要
宋建国系一家物流公司的老板,生意做得风生水起,手下管着几十号人。2018年,宋建国在一次新马太旅游中认识了南京的小徐,两人一见如故,便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期间频繁约会、出入各种场合。谈朋友期间,宋建国先后多次通过支付宝、微信、手机银行给小徐转账,金额约30万元,这些钱来得快也去得快。且在情人节、生日时给小徐礼物若干,包括名牌包包、首饰、手表等,价值人民币10万余元,出手颇为大方。
后东窗事发,宋建国妻子郭春花大闹一场,闹得鸡飞狗跳,把家里的东西都摔了,然后找到小徐,要求小徐退款,并扬言若不退款要搞臭小徐、向小徐领导和老公反映等,语气极其强硬。小徐迫于压力,退款20万元给郭春花,心里又怕又气。后在父母陪同下报警,郭春花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刑事拘留,现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双方都在焦急等待结果。
律师观点
本案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充分,应当坚持无罪立场。
辩护要点
一、3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郭春花有发言权,这是本案最核心的法律基础。
根据《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婚姻期间的工资收入、薪金所得、股权红利所得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宋建国的个人财产,其个人不能单方面进行处分。宋建国转给小徐的30万元,系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经营收入,自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笔钱里面有一半本来就是郭春花的。
二、郭春花不同意该赠与行为,这一点至关重要。
本案中,郭春花得知后,大闹一场,足以见得郭春花并不同意将30万元赠与小徐,该赠与行为自然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小徐拿到的这笔钱在法律上没有合法依据。
三、该案以民事纠纷为前提条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郭春花的行为建立在双方产生纠纷的基础上,而且其对30万元享有民事权利,其要求退还30万元是主张民事权利的行为。是要回自己的钱,不是额外地提出过分要求,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恶意,与纯粹的无中生有敲诈钱财有着本质区别。
四、与典型的敲诈勒索有明显区别。
典型的敲诈勒索,如欺行霸市收取保护费、在居民小区强行承接装修工程、在集贸市场强行收取费用等,都是针对不特定对象进行恐吓。商户、业主、租客迫于压力,无奈支付款物给对方。敲诈勒索者通过恐吓、威胁的手段迫使对方就范,从而支付财物。敲诈勒索者通过敲诈勒索获得了本来不属于自己的款物,即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本案中郭春花追讨的是自己的钱,不是别人的钱。
五、郭春花系行为方式不妥,但不构成敲诈勒索。
当然,郭春花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小徐退还30万元,其存在的问题只是行为方式欠妥,言语过激、方式粗暴,但绝对不构成敲诈勒索刑事犯罪,罪与非罪之间应当划清界限。
律师结语
敲诈勒索罪,指采取恐吓、语言威胁等方式,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继而交出款物,行为人从而获得款物。敲诈勒索者必须具有财物获得的非法性,即将不属于自己的财物通过语言暴力变成自己的财物。如果本来就是自己的财物,只是通过了语言威胁的方式拿回来了,属于主张民事权利的行为,只是方式欠妥,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法律规定,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司法实践中,这类因情感纠纷引发的财产争议,应当优先适用民事法律途径解决,刑事手段应当保持谦抑。
注:案件纯属虚构,姓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