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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破门而入捉奸,真的会判刑“非法入侵住宅罪”?no

2026-06-27 13:41:15 发布:私家侦探网

俗话说,捉贼捉赃,捉奸捉双,这是很多人面对背叛时的本能反应。很多家庭在发现自己的配偶出轨的时候,第一反应就是“捉奸”,恨不得当场把他们摁在床上。找到证据,看他还认不认,还要把那个第三者抓到打一顿才消气,觉得这样才能出口恶气。

接下来就是离婚,想着自己找到了对方出轨的证据,那不管怎么样财产都要多分一点,电视上不都这么演的吗。可是最近发生了这么一件事,妻子捉奸之后却被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她这是非法入侵!”事情的发展完全出乎她的意料。

妻子小刘和丈夫结婚5年,可是最近一段时间,丈夫突然和她闹离婚,态度坚决,小刘觉得他是外面有人了,于是准备跟踪他,看看他到底在搞什么鬼。

果不其然被她发现了,丈夫频繁出入一个陌生的小区。

小刘和丈夫都是长沙人,那天小刘发现丈夫老是往一个小区跑,行踪鬼鬼祟祟。为了报复丈夫和那个小三,于是自己找了帮手,并带着事先准备好的撬棍和摄像机等工具,气势汹汹地到达了小三租住的宿舍。

小刘带着帮手们一起强行把房门撬坏,乒乒乓乓地打破门锁,打开房门,进屋之后对丈夫和小三进行殴打、恐吓、强行扒衣照相等行为,并对屋内的一些物品,例如笔记本电脑、电视机等贵重物品砸坏,满地狼藉。

小刘等人风风火火的来,又风风火火的走了,留下满室狼藉,觉得出了一口恶气。

可是小刘没想到,小三会将其告上法庭,以“非法入侵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她完全懵了。

小三的伤势经过法医部门鉴定已经构成了轻微伤,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损坏的财务损失价值共计6600元,数额不小。

公诉机关认为,小刘非法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小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小刘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属实,没有提出异议,但是她觉得自己才是受害者。

但是小刘认为,小三明明知道丈夫是有夫之妇,还和他在一起同居,侵犯了自己的合法婚姻权,自己有权采取合法的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权采取符合民间自然正义的自救行为,她觉得自己没错。

闯入他人房间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婚姻家庭权,而不是意图破坏他人的生活安宁,她的动机是单纯的。

非法侵入住宅的客观方面应为未经他人同意,擅自进入他人房屋,或者进入他人房屋后,经要求拒不退出的情形,本案显然不符合这种情形;

其次公安机关以“小三被强制侮辱”立案,侦查程序严重违法,证据方面存在不足,小三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害人,她没有资格告我。

所以小刘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没有达到刑法必须制裁的程度,行为不构成非法入侵住宅罪。

经审理后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小刘与小三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由小刘一次性赔偿了小三误工费、医疗费、财产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万元(其中包括造成房东周某等案外人的财物损失,因小刘已赔偿给小三,故该损失由小三负责解决,不再由小刘承担)。

但是有证人称小刘在被起诉之后,还带着人到丈夫和小三的家中,对着丈夫和小三骂,情绪激动,还用手抓小三头发,踢小三腿,继续施暴。

小刘还逼丈夫向法院撤诉,这些人在逼小三写下悔过书才放了小三。但是因与指控事实无关,故不予采纳作为证据。

小刘还提交了称系小三和丈夫在互联网上聊天记录的照片,拟证明小三在本案中有重大过错,小三对此予以否认。

本院认为,小刘不能说明该材料的合法来源以证明确为小三和丈夫在互联网上聊天的记录,而且互联网上聊天的记录也不足为凭,故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认为,小刘结伙非法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指控称小刘等人对小三和丈夫“强行扒光衣服照相”,因与客观事实不符,故该指控不能成立。

小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鉴于本案系因家庭纠纷引起,小三明知丈夫与小刘系夫妻关系,仍与丈夫非法同居,在起因上有一定的过错,案发后小刘自愿认罪,赔偿了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对小刘免予刑事处罚。

其实生活中,总是能够看到正房撕小三的事情,因为大家往往碰到另一半出轨,首先想到的就是捉奸,这是最直接的反应。不过捉奸在床,虽然能证明对方有婚外情,但不一定得到精神赔偿,很多人对此有误解。

还有可能向上述的小刘一样,被人告上法庭,从受害者变成了犯罪嫌疑人。

很多人捉奸的目的,未必就是奔着精神赔偿去的,主要还是因为咽不下这口气,心里那关过不去。

把问题双方捉奸在床,无非就是寻求心理的平衡,出一口气。但是其实最好的处理方式其实是法律制裁,走合法途径。我们要使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婚姻,而不是为了出气而去捉奸,最终把自己搭进去。

捉奸最主要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出气而是为了证据,拿到能在法庭上用的证据才是关键。在所接触的婚外情案件中,取证是一个让很多当事人为难的问题,因为很多证据难以合法获取。因为一般情况下,要取得对方婚外情的证据,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还要讲究方式方法。

在正式捉奸之前,还有很多重要的工作要准备,不能脑子一热就冲上去。

要在“不打草惊蛇”的前提下搜集丈夫和小三出轨的事实,静悄悄地收集,不能惊动对方。其中包括他们约会的时间,约会的习惯以及地点等等,把这些规律摸清楚;另外了解小三的背景,例如年龄,是否有婚史,工作情况等等,知己知彼。

记住,捉奸在床肯定不是最重要的,那只是最后一步。

在此之前你要尽可能多地搜集间接证据,如查看电话通话记录、短信内容、往来书信等,最好能拍摄取得影像资料,这些都是日常积累的。

可是有这种情况妻子带人捉奸,法院认定证据为无效证据。但这并不是说,捉奸取证根本没用,而是捉奸的方式方法不对,用力过猛了。

首先是捉奸的地点不对,她如果在自己家里破门而入,在自家床边举起照相机、摄像机拍照录影,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大,因为那是你自己的私人领地。

其次,妻子不该打小三,一打人,性质就变了,小三可以控告她故意伤害,有理变没理。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所以对婚外情证据取得的方式一定要合法,违法获取的证据不被采信。所以说“捉奸在床,不如捉奸在家”,这句话是有道理的。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是在家里拍的照,当事人也不能将自家“捉奸”的照片在公众中传播,发到网上或者朋友圈,也不要对第三者进行人身侮辱,否则,对侵犯第三者的名誉权是能够成立的,她反过来还能告你。

那么证据应该如何收集才不违法呢?这里有几点需要特别注意。

1、捉奸时拍摄照片、视频,是否违法?

捉奸拍照的行为,如果是在自己家里,并且主观目的在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非意在侮辱、伤害对方,那么进行拍照是合法的,法院会采信。

如果拍照的行为并不是在自己家中,而是其闯入宾馆或第三者的家中捉奸拍照的证据就不具有合法性了,不能作为法院定案的根据,拍了也白拍。

2、如果丈夫和小三在外面偷情,妻子怎样收集有效证据?

如果过错方在外面购房或租房同居,当事人可以注意搜集房产公司买房合同或租房地物业公司有关两人租房、交物业费、水电费等有关证据,这些都是公开可查的。还有,如住宿宾馆的票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的证明等,都可以作为辅助证据。当你手里的证据都具备后,就能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据锁链,这对打赢官司至关重要。

3、“捉奸在床”在离婚诉讼中的作用究竟有多大?

如果是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去捉奸,那么“抓奸”便成为了一个有利的“呈堂证供”,可以以此来作为谈判的筹码。无论是谈协议离婚的条件、小孩的监护权、赡养费,还是要求和解金,甚至要求精神补偿等等,都占据了主动权,对方在证据面前不敢狡辩。

其实在我们生活中不管碰到任何问题,都不要自乱阵脚,冲动是魔鬼。一定要多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我们的自身权益。千万不要冲动,反过来让自己受伤,那就太不值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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