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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将小三扒光游街获刑,构成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 8 个月,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此事?有何警示?

2026-06-17 07:44:15 发布:私家侦探网

纯粹法律回答,这种情况究竟是适用强制侮辱罪还是侮辱罪,司法实践争议颇多,各地判决也时有出入,甚至同一案件在一审和二审阶段都可能产生截然不同的定性。

像这种出于报复心理,公共场合扒光女方衣服以及互联网环境下散布女方裸体视频的行为,实践中两个罪名都有适用的情况,而且两高在这个问题上也有不同的观点,各自都能拿出一套逻辑自洽的说理框架:

1/认为构成侮辱罪的,就是觉得强制侮辱是个倾向犯,主观上必须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而侮辱罪并不需要有这个目的,其目的是为了贬损她人人格名誉,大部分的捉奸其实都是这个目的。也就是说,立法者在设置强制侮辱罪时,预设了行为人必须具有“寻求性刺激、满足性欲”的内心倾向,如果行为人仅仅是为了泄愤或羞辱对方,即便采用了扒衣服等侵犯性羞耻心的手段,也不应被评价为强制侮辱罪。

典型的案件如刑事审判参考第179号周彩萍非法拘禁案就是按照这个逻辑最后判决的侮辱罪。同时检例138号岳某侮辱案,也是以指导性案例的形式明确了强制侮辱必须是个倾向犯的观点。该指导案例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检察机关内部的公诉口径,但对法院系统并不产生强制约束力。

2/认为构成强制侮辱罪,观点是认为侮辱罪和强制侮辱罪的区别不在于主观目的的区别,而是保护法益的区别,强制侮辱罪侧重于性的羞耻心和性的自主权,而侮辱罪则是一般意义上的名誉。也是因为如此,所以量刑上才会有重大的差别。这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客观上侵害了被害人的性羞耻心,就应当被评价为强制侮辱罪,不必再去探究行为人内心深处是否带有性刺激的主观目的,这样更能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典型的案例如人民司法2022年刊登的(2022)粤0513刑初124号,此案虽然不属于抓奸这种公共场合扒光衣服,但是认为出于报复心理将全裸视频发送至微信公众群的行为即构成强制侮辱罪,举轻以明重也能得出结论。也就是说,发送全裸视频都构成强制侮辱,那么在公共场所直接实施扒衣服的行为就更没有理由被降格为普通侮辱罪了。

个人在逻辑上是更加认同后者,不认可强制侮辱罪是一个倾向犯的。因为从法益保护的角度来看,强制侮辱罪的核心在于对被害人性羞耻心的侵犯,这种侵犯并不会因为行为人“不是为了满足性刺激”而减轻其社会危害性。但是目前司法实践对于这种捉奸扒衣服游行的行为都按照侮辱罪来定罪,恐怕更多是基于刑罚的考量,一旦按照强制侮辱罪来定罪,加上公共场所当众这个情节,起点刑就是五年,量刑明显重于侮辱罪,而司法者往往倾向于在惩罚与宽宥之间寻求一个更为折中的处罚区间,由此便形成了定罪上的趋轻选择。这种“以刑定罪”的现实逻辑虽然在实务中颇为常见,但在法理上确实存在值得商榷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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