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分手费”与敲诈勒索的区别
谈恋爱吗?坐牢的那种!(这句调侃真是越来越应验了)
陈昱霖因向吴秀波索要分手费,犯了敲诈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这是当年此案发生后网友总结的段子,听着像笑话,细想却发凉。几年后,类似的一幕再次上演,似乎还是熟悉的套路和味道,连台词都懒得换。
霍尊遭到前女友陈露手撕,被迫退出娱乐圈,一夜之间身败名裂。陈露因向霍尊索要分手费,霍尊反手一个举报,陈露被上海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为由刑事立案,事件反转让人唏嘘不已,全网风向瞬间倒转。
这两起案件充分暴露了索要“分手费”的法律风险,字字都是血的教训。分手费其实是指精神赔偿,首先分手费合法吗?这个问题得分情形拆开看。
分三种情形判断: 一、未婚男女之间分手时,分手费不合法。法律没有规定所谓的“分手费”或“青春损失费”,哪怕你耗了十年青春,法律也不认这笔账。即使起诉到法院,一般也是不支持的,除非对方心甘情愿给,法律也不会禁止,全看对方良心。
二、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时,另一方索要分手费合法。《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叫法定赔偿,不是施舍。
三、已婚者与“小三”分手时,分手费也不合法,有的即使实际给了,也可能因违背公序良序(违背道德、破坏婚姻关系)无效,存在返还的可能性。如原配请求“小三”返还老公送的财产,法院基本都会支持,拿多少退多少。
划重点:敲诈勒索罪和索要分手费的区别就是,是否采取威胁或要挟的方式强行索要财物。 比如:对方不付分手费,另一方威胁说,我要把私密视频发给你老婆(老公),这时候便构成敲诈勒索,一告一个准。
如果另一方说,你不给钱,我请齐天大圣孙悟空收了你,则不构成敲诈勒索。这种说法,根本不算是威胁或者要挟,三岁小孩子都不怕,法官听了都想笑。
想要“分手费”,不应通过曝光私密信息、损坏名誉、曝光恋情、自杀、自残等威胁或胁迫的手段强行索取,应该友好协商,好聚好散。否则,分手费没拿到,牢饭就先吃上了,铁窗泪比情书苦多了。
索要分手费时,只要不使用任何威胁或要挟的方式强行索要,一般都是不会涉嫌敲诈勒索罪的。 青春和感情虽然无价,但是不代表可以肆意索要,遇到渣人,请及早远离,珍惜以后的自己,别让自己画地为牢,把自由搭进去。
前有陈昱霖,后有陈露,雷同的情节,会是同样的结果吗?陈露的案件正在调查中,我们拭目以待。 关注我,多学法律少踩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