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三"的几个法律实务问题
“小三”的出现,给现在的婚姻加入了许多不稳定的因素,有许多失败的婚姻甚至直接把婚姻的问题全部归咎于“小三”,那么关于“小三”的问题在法律实务中是如何处理的呢?
1. “小三”的存在可以直接认定为婚姻中一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吗?
很多人都认为,一方在外面包养小三,构成了重婚罪。但其实,构成重婚罪的条件是很苛刻的,必须是一方与小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在未离婚的情况下与小三通过某种手段登记结婚。那么既然不能认定重婚,至少可以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吧?其实,婚姻法规定的这个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讲究的还有一个居住的稳定性问题,如果不能证明一方稳定地、持续地与小三同居,那也是无法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 “小三”的出现必然导致婚姻内出轨的一方净身出户吗?
有些婚内人士知道对方有包养小三后,理直气壮地要求对方净身出户,但其实,在法律上并没有规定说一方有小三,在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时,包养小三的一方必然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3. “小三”能必然导致婚姻另一方获得赔偿吗?
很多人也主张,由于对方包养小三,给其造成了精神上很大的伤害,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等,但是,在婚姻法中,往往是由于一方有家暴等侵权行为了,另一方才可能获得精神赔偿。
那,意思是,小三可以无法无天了,奈何不了他(她)了呗?
在离婚案件实务中,如果一方自认有婚外情,或者能够通过合法收到收集到对方包养小三的合法证据,既而在要求其达成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等,那么在后续的离婚诉讼过程中会占据主动地位。但要如何合法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是一门学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