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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解读:对“第三者”是否可以提出损害赔偿?

2025-11-13 07:48:17 发布:私家侦探网

离婚律师解读:对“第三者”是否可以提出损害赔偿?

问题概述

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14年结婚,婚后不久,李某便发现张某长期夜不归宿,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终于有一天李某发现了张某和“第三者”黄某,张某当场认错,愿意回归家庭,并表明是受到黄某诱惑,陈某顾及到双方的感情及将要出生的小孩决定原谅张某,但是对于黄某其不能谅解,认为黄某破坏了他的家庭,故准备向法院起诉黄某。那么这种对“第三者”提出的损害赔偿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呢?

法律评析

对于“第三者”能否提出损害赔偿一直是一个很有争议的话题,由于我国传统的伦理道德规范,人们更多对“第三者”抱有很强的反感,作为受害一方往往希望能够借助法律途径来追究“第三者”责任,让其受到一定惩罚。对此,让我们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实务中这种诉请能否得到支持。

一、首先,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仅限于夫妻之间。

目前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损害赔偿主要是指离婚损害赔偿,是指有配偶的一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离婚损害赔偿作出了规定。在夫妻一方具有如下情形时,可以要求进行损害赔偿:

重婚行为。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三)实施家庭暴力。实施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经常故意地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上述《婚姻法》规定的情形只能由夫妻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目前我国并没有向夫妻之外的第三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规定。

二、主张向“第三者”赔偿缺乏法理基础。

首先,法律调整的是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情感是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第三者”介入他人家庭,对“第三者”而言更多的是一种道德伦理问题,对于夫妻关系来说,第三者的介入往往是与夫妻之间的复杂情感因素或者是夫妻一方的道德情操具有很大关系,因此法律不宜直接将“第三者”纳入进行调整。

其次,“第三者”介入家庭,主要影响的是夫妻之间的忠贞权,这种权利的特殊性在于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同时它又只存在与夫妻双方之间,因此一旦这种权利被侵害,只能是夫妻一方向另一方索赔,而不能向无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者”索赔。

最后从社会角度我们应当看到,作为恋人或者夫妻双方,对于自身的感情、婚姻都有义务去小心守护,使其永葆生机,一旦感情出现问题双方都应当反思其中的问题,仅仅将情感的破裂归咎于“第三者”是无济于事的。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对“第三者”提出损害赔偿的态度是否定的。

相关案例

方某与李某于2010年恋爱,2012年结婚,婚后方某长期与“第三者”刘某保持不正当关系。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刘某破坏其婚姻家庭为由,要求刘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终某法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驳回李某对刘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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