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打赢离婚官司?请收藏这份离婚证据搜集指南
目录:
1、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何搜集;
2、起诉离婚时需要提交哪些证据;
3、争取抚养权的证据;
4、争取抚养费的证据;
5、夫妻共同财产如何搜集证据;
6、申请离婚过错赔偿的证据;
7、准备离婚时需要提前搜集的证据;
8、离婚诉讼中哪些事实不需要举证?
9、离婚诉讼证据的合法性审查;
10、离婚诉讼哪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
11、离婚诉讼时向法庭举证的注意事项;
12、离婚诉讼法官如何组织原被告交换证据?
13、离婚诉讼中应该如何保全证据?
14、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相互冲突时,法院如何认定证明力?
证据决定诉讼的成败。
在法庭上,法官认定的事实是有证据证明的事实,而非客观事实。尽管你能把客观事实描述的一点不漏、无懈可击,符合逻辑也符合常理,精心准备的诉状洋洋洒洒近万言,但如果你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法官除了不会采纳你的意见外,甚至还会制止你的发言,因为你讲的尽是无用的话,浪费了法官的时间,也浪费了司法资源。那么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该如何搜集证据并成功举证呢?这是离婚诉讼难点,更是决定输赢的重点。夫妻离婚时,所需要搜集的证据大体分为以下几大类: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院如何对证据“查证属实”?在离婚诉讼开庭审理时,法官首先进行的一项程序就是“法庭调查”。所谓法庭调查,就是法官依照证据规则对双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进行查明的过程。其一重要环节就是由原被告双方对各自提出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参加过庭审的人都应知道,在对证据质证时,法官常常会提醒当事人要从“证据三性”的角度上发表意见。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个证据要想得到法院的认可,并最终成为法官断案的依据,必须满足“三性”的实质要件。法官对离婚案件证据的审查,也正是以“证据三性”的要求作为“查证属实”的标准。
何谓“证据三性”?即: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客观性是指作为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证据的关联性是指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有一定的联系。证据的合法性是指提供证据的主体、证据的形式、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作为本文的开篇,先简单介绍部分举证及证据搜集规则: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2、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3、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4、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5、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6、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7、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8、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9、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
10、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11、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何搜集
夫妻感情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如何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民法典规定了11种情形: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家庭暴力;
4、虐待家庭成员;
5、遗弃家庭成员;
6、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
7、有吸毒恶习屡教不改;
8、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9、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0、一方被宣告失踪;
11、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
一、重婚如何证明?
婚行为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有与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虽然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一种类似于重婚的违法行为,不同之处在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双方非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总之,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另一方不予宽恕的,可视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一方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应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般而言,证据是已发生事实的客观残留。凡是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重婚罪的证据就是当事人在进行重婚的违法犯罪行为中所遗留下来的能证明这些事实曾客观发生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也就是说,只有客观事实发生了,才会遗留下来相关证据以供采集;如果根本没有发生相关事实,自然也不存在遗留证据的问题,伪造证据的取证方式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因此,重婚行为如何取证,应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根据已发生的事实取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分为两种:即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那么搜集证据也要根据这两种情况进行有区别的证据搜集:
——法律上的重婚应该搜集的证据
法律上的重婚证明起来比较简单。我国自1994年以来即施行结婚登记制度,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同居关系不受我国法律保护,合法的婚姻就必须依法进行结婚登记。因此,法律上的重婚也就是说当事人存在两次以上依法登记的婚姻。那么,只要能够调取当事人两次以上的结婚登记记录,就能证明其重婚的违法犯罪事实。 当事人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调取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但对他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当事人一般很难调取,此时可以委托律师调查。
——事实上的重婚应该搜集的证据
事实上的重婚证明起来要比法律上的重婚复杂得多。要想证明当事人存在事实上的重婚就必须证明三个分解的事实:
第一、要证明当事人存在一个依法登记的合法婚姻。这个证明起来比较简单,调取结婚登记记录即可;
第二、要证明当事人又与他人同居。这个证明起来就稍微困难,因为同居是一个持续性的行为,又因同居涉及个人隐私,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所以,即便当事人配偶存在非法同居的情况,一般也不会当众宣扬,知情者聊聊,加上我国法律又缺乏调查取证制度上的保障,因此在此种情况下欲证明一方具有非法同居的行为困难非常大。实践中,同居证据的搜集往往有:
1、书面证据,如租赁合同、同居协议、认错书、悔过书等等;
2、电子证据。如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传真、聊天记录、电话通信记录等,重要时建议把这些电子证据通过公证处以“公证书”的形式固定下来;
3、跟踪调查,通过照相、录音录像等方式把证据固定下来,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调查;
4、寻找证人证言,有条件的话最好让证人出庭作证。
第三、要证明当事人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同居,这也是事实上的重婚最难证明的一点。因为,当今社会,人们工作繁忙,邻里接触不多,至于当事人是否对外宣称夫妻关系将很难查证。
这类证据往往需要组成一个证据链,如短信记录、居委会登记、邻里证言、婚纱照、喜酒或婚礼录像、孩子出生证明等等。
二、与他人同居如何证明;
与他人同居,和“事实上的重婚“类似。不同之处在于,”事实上的重婚“是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为此,与他人同居的证明及证据搜集可以参考上述“事实上的重婚“。
三、家庭暴力如何证明?
什么是家庭暴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新民法典实施后,有关因家庭暴力第一次起诉离婚便便判离的个案越来越多,似乎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简单了?事实也确实如此。家庭暴力认定标准的转变,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家庭暴力不再以“造成一定伤害后果”为要件;其二、精神暴力的认定越来越多。这说明了国家权力机关对于妇女、儿童等家庭暴力受害者权利维护的加强,对因此而起诉离婚的当事人无疑是一件福音。
家庭暴力分为两类:
1、人身暴力。行为人实施了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的侵害行为,法律不再要求实施这些行为具有经常性,也不再要求这些伤害一定要达到某种伤害后果。但扇一巴掌算家庭暴力吗?作者认为很难算吧。《反家庭暴力法》虽然不强调暴力伤害的后果,但在离婚诉讼实操中,“后果”无疑还是法院考量的一个因素。否则,诸如扇一巴掌就将判决离婚,代价无疑太沉重了。再比如,夫妻之间日常的轻微摩擦,也不太可能构成家庭暴力。
2、精神暴力。行为人对受害人进行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里法律强调了“经常性”。缺乏“经常性”的谩骂、恐吓不构成家庭暴力。至于除经常性谩骂、恐吓外,还有其他什么方式造成的侵害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作者认为,可以包括消极的精神虐待,如随意致伤受害人,使受害人挨冻受饿,不准受害人回家等等。
精神暴力例1:如果夫妻偶尔扇耳光,算不算家暴,答案是不算。但如果经常扇耳光,为此受害人精神负担过重,或者得了精神病,这算不算家暴?这就算了。为何?原因在于经常性、且后果严重,即便其单次的暴力行为并不恶劣。
精神暴力例2:发脾气,在家摔东西,算不算家庭暴力?答案是不算。但如果经常性的发脾气,在家摔东西,算不算家庭暴力?那要看配偶是否受到了伤害,如果配偶对此行为嗤之以鼻毫不在乎,那自然不构成家暴;那如果配偶惊吓过度精神抑郁,这就构成家暴了吧。所以,即便是精神暴力,法院在认定时应该还是要参考“后果”的。
精神暴力例3:“妻管严”,女方对男方实施经济控制属于家庭暴力吗?当然不算,应该的。但如果女方的控制过于苛刻,男方常年营养不良,算不算家庭暴力?作者认为,这构成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的证据搜集
离婚诉讼最重要的是什么?证据!家庭暴力是法院判定离婚的法定理由,是可以让法院一次性判决离婚的,但家庭暴力的法律认定比较困难,需要足够的证据支持。那么,该如何搜集家庭暴力的证据呢?
1、报警。诉讼时可以搜集报警记录、询问笔录,警察出具的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验伤通知单等等。
2、及时就医。医院就诊记录、病历卡、医药费明细等等。
3、人身安全保护令。
4、及时申请居委会、妇联等社会组织参与调解,搜集调解笔录,或由居委会、妇联等组织出具情况说明作为证据。
5、家庭暴力发生时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照片,或事后施暴者写下悔过书、微信记录等。
6、保留证物:如破坏的衣物、使用的凶器等。
7、向街坊邻居等凡是目睹家庭暴力事实过程的人搜集证人证言。家庭暴力发生时,尽量避免“家丑不可外扬”的思维,否则你可能失去此项证据。
……
四、虐待家庭成员如何证明?
2020年12月25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虐待”具体是指以打骂、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种方法,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行为。虐待行为区别于偶尔打骂或者偶尔的体罚行为的明显特点是,虐待行为往往是经常甚至一贯进行的,具有相对连续性。
刑法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虐待家庭成员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能构成犯罪。刑法还规定,犯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被害人由于经常地受到虐待,身体和精神受到严重的损害,或者直接导致死亡,或者因不堪忍受而自杀。
关于虐待罪,有一点要注意: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虐待罪,在没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告诉的才处理。“告诉的才处理”,是指对于某些特定的犯罪,如这里所说的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虐待犯罪,法律规定只能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控告,由人民法院受理,如果被害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不告,则不予受理。
由此可以看出,虐待家庭成员行为完全是家庭暴力的升级版,具有持续性和经常性,其危害性和后果也更严重。离婚诉讼时欲证明“虐待家庭成员”,需要证明以下两点:
1、存在家庭暴力行为;
2、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和经常性。
其证据的表现形式基本和家庭暴力相同,另增加了刑事判决书、或不起诉决定书等刑事案件相关证明材料。
五、遗弃家庭成员如何证明?
何为遗弃?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
刑法规定了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刑法的规定,遗弃行为必须情节恶劣才能构成犯罪。“情节恶劣”主要是指遗弃行为造成了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行为人有遗弃行为屡教不改;遗弃行为的手段、具体情节特别恶劣等等。
六、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如何证明?
所谓赌博,是用钱物作注以比输赢的一种不正当的娱乐活动。赌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如果不以营利为目的,到棋牌室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等,并不能以赌博论处。
对于这类因赌博而起诉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会查明有赌博行为一方的一贯表现和事实情况。对情节较轻,有真诚悔改表现,对方也能谅解的,应着眼于调解和好。对于恶习难改,一贯不履行家庭义务,夫妻感情难以重建,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但是,从证据的角度来考虑,要证明一个人具有赌博恶习都是很难的,既然是恶习,那就说明是一贯的、经常的,不是一两次的抓个现行就能证明得了的。如果仅仅有证据证明某人参与了一两次赌博,即便公安机关进行过处理,法院也不会据以判决离婚。这也是当事人在起诉离婚时应当注意的问题。因为“屡教不改“,屡教几次不改才构成感情破裂,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此,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赌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受到相应的治安或刑事处罚,那么,赌博证据的搜集可以直接使用相关单位出具的处罚法律文书。如刑事判决书、不起诉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等,另外也可以是当事人曾承认自己赌博的悔过书保证书、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等,或者赌博现场的照片、视频等等。
七、有吸毒恶习屡教不改如何证明?
当事人以配偶吸毒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必须举证证明两件事:
其一、客观上有吸毒的行为;
其二、屡教不改。
吸毒对家庭的危害不言而喻:家庭中一旦出现了吸毒者,家便不成其为家了。吸毒者在自我毁灭的同时,也破害自己的家庭,使家庭陷入经济破产、亲属离散、甚至家破人亡的困难境地。夫妻一方一旦发现配偶吸毒,多次规劝戒毒不成,因吸毒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那么离婚有时就是迟早的事。
如何搜集配偶吸毒的证据?一般而言,有以下几种:
1、公安局关于处理吸毒行为的处罚决定书等。
2、戒毒所关于强制戒毒方面的证明。
3、当事人自己书写的认错书、悔过书、声明等书证。
4、吸食毒品的物证。
5、照片、录音录像等。
6、证人证言。
……
八、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如何证明?
何谓“分居”?分床不分房,算分居吗?不算。夫妻感情不和后,同房不同床,各自分灶吃饭。在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时,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认分居事实,外加夫妻同居纯属私人事务,他人很难为此作证,法院对此分居主张一般不予采信。
所谓“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般来说可以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明。当事人以此事由诉请人民法院离婚的,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当事人离婚。
当事人以“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为由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应举证证明下列事实:
第一,夫妻分居已满二年的事实;
第二,夫妻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造成的。
当事人在搜集证据举证证明上述事实时,应着重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分居的原因。民法典规定适用本项判决离婚时,法院应查明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造成的,而不是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工作、学习及住房的客观困难等原因导致夫妻分居的事实并不意味着夫妻感情的破裂,如果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仅强调分居的客观事实,而不审查夫妻分居的主观因素,则有违立法的初衷;
2、分居强调的是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不是单方面的不履行家庭义务。单方面不履行家庭义务,逃避抚养责任,自然也不能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
3、夫妻分居已满二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经调解尚有和好可能的,则不能认为已具备准予离婚的条件。
4、夫妻分居与否、分居是否满二年,都不是当事人诉请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虽无分居事实或分居未满二年,也应依法准予离婚。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证据搜集:
1、搜集留存相关书证,如分居协议、房屋租赁合同、居委会(或物业)居住证明,水、电、煤气发票等。
2、注意搜集另一方遗留的电子证据。比如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传真、聊天记录、电话通信记录等,重要时建议将这些电子证据通过公证处以“公证书”的形式固定下来。
3、寻找证人证言,有条件的话最好让证人出庭作证。
其实,这些证据都存在一个明显的瑕疵,那就是这些证据的证明力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即使你签了房屋租赁合同,可租赁合同本身并不能证明二人在一年内都没在一起睡过。证人证言也是,证人又不可能整天整晚盯着你们不在一起。你说你们分居一年了,可对方却说”我们昨晚还在一起“。即使你能提供昨晚不在一起的证据,可你能证明一年内的每一天都不在一起吗?分居是一种持续性的状态,除非对方在法庭陈述时犯了明显的错误,否则想证明其实比登天还难。
可万幸的是,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如果你提供了足够的证据,那么法官可以根据自由心证认定是否构成分居。
九、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情形,指除以上几种情形以外的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这是一个司法实践的兜底条款。
离婚纠纷相当复杂,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因家庭经济问题、子女问题、赡养老人等问题引起的,有的是因性格不投、志趣不合、感情淡化或变异而引起的。因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而导致感情破裂以及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导致感情危机,也是一方提出离婚的理由。
该兜底条款就是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弥补条文法律的不足。
十、一方被宣告失踪如何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所谓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所和住所后没有音讯的状况,这种状况须是持续、不间断地存在。也就是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起开始计算,持续地、不间断地经过两年时间。
宣告失踪只能由人民法院作出,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宣告失踪的申请以后,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审理程序,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满以后,仍没有该自然人的音讯的,人民法院即可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宣告失踪是法院判决离婚的前置程序。为此,当事人以被告宣告失踪为由起诉离婚的,首先应向法院申请被告宣告失踪。
根据法律规定,配偶下落不明,可以提出离婚诉讼。法院经公告送达后,可依法缺席判决。
十一、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如何证明?
当事人若以“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起诉离婚的,应举证证明下列事实:
第一,第一次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书;
第二,夫妻双方又分居满一年。
当事人在搜集证据举证证明上述事实时,应着重注意适用此法律条款不需要证明分居的原因是感情不和造成的,只需搜集证据证明判不准离婚后客观上“又分居满一年”即可。
关于分居的认定和证据搜集,可以参考上述分析“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起诉离婚时需要提交哪些证据
一、法院要求必须提供的证据材料
一般而言,世上没有重样的离婚纠纷,更没有一样的事实证据,因为每个人的行动轨迹都不一样,而证据就是发生这些事件所留下的痕迹。为此,起诉离婚时的举证要因案而异,否则难以胜诉。但如果仅仅是为了起诉离婚立案,那么,应递交的证据材料主要有以下几种:
起诉离婚小技巧之——离婚起诉状怎么写?125 赞同 · 4 评论 文章
1、民事起诉状正本一份,副本按被告人数提交相应份数(如二被告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起诉状的纸张大小为A4(210*297毫米),必须用墨水笔(黑色、蓝黑色)书写或打印。起诉状正本、副本均需原告签章,原告需本人亲笔签名。起诉状正本、副本签章均不得复印。
2、原告身份材料:原告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3、被告身份材料:被告需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或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户籍证明,不在户籍地居住的,应提供经常居住地证明。
4、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还应提交委托手续材料。
律师为诉讼代理人的,应提交原告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公函。
自然人委托近亲属为诉讼代理人的,应提交原告亲笔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结婚证或户籍证明等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原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应提交原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未成年人除外)、亲属关系证明和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委托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为诉讼代理人的应提交原告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及推荐书。
5、结婚证复印件。结婚证遗失,需提交民政部门开具的婚姻关系证明。
6、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则需提交子女出生证明。出生证明遗失,需提交结婚证或户籍证明等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7、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则需相关财产信息。如:分割房屋需提交房产登记信息;分割车辆需提交车辆登记信息等。
8、其他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关证据。
9、证据材料提交份数同起诉状。
提醒,上述起诉离婚应递交的材料仅为起诉离婚时立案常用证据材料,而非胜诉证据材料,仅能满足起诉离婚立案时使用。如若想在离婚诉讼中胜诉,那么就要根据具体案情搜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材料、小孩抚养的证据材料、离婚过错赔偿的证据材料、财产要求多分的证据材料等等。必要时,这些证据材料最好在专业离婚律师的指导下提供。
二、想要胜诉需要提交的证据
——如被告不同意离婚,需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否则法院可能不会判决离婚。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一般有以下几种:
夫妻一方有重婚行为;
夫妻一方有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夫妻一方有赌博、吸毒等行为,且恶习屡教不改;
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事实;
夫妻一方被法院宣告失踪;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
夫妻双方具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行为。
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那么在起诉时该准备上述事实的证明材料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有这样法院才会依法支持当事人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如被告同意离婚,需提交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否则法院可能不会分割。
向法院起诉离婚时,你要列一份夫妻共同财产清单:
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房产尚欠银行按揭抵押贷款的,应提交银行贷款清偿对账单等证据;离婚房产分割指南/离婚时涉及房子问题可以对号入座(最新) - 知乎 (zhihu.com)
如果夫妻共同财产是银行存款的,应提交证明该存款至今存在的证明材料;如果对方银行存款需要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开户行名称及银行帐号;
如果夫妻共同财产是股票的,应提交证明该股票至今存在的证明材料;如果对方名下股票需要申请法院调查的,需要委托律师代为调查取证;
如果夫妻共同财产是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等证据材料,否则要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如果夫妻共同财产是公司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股权的证据或该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等…
夫妻双方对外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等。
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离婚打官司其实打的都是证据。如果想在离婚诉讼中多分财产,必须举证证明三件事:
“有”夫妻共同财产;
依法应当多分的证据;
对方依法应当少分或不分的证据。
1、依法应当多分的证据,从以下几个原则举证: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公平公正原则;
照顾生活、居住困难的一方原则;
......
2、对方依法应当少分或不分的证据,从以下几个原则举证:
照顾婚姻的无过错方原则;
恶意转移财产一方少分、不分原则;
......
上述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如何适用?多项原则如何在同一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同时适用?针对这些问题,我国现有法律、司法解释至今没有明确的说法。法律赋予了审判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
当事人在具体离婚产分割案件中想要争取多分,一定要采取正反两项策略:
1、强化对己方有利的原则,搜集证据,积极筹划;
2、弱化对对方有利的原则。采取的方法可以是推翻、弱化彼方证据,或者直接采取冲抵的方式,削弱对方主张对法官的影响。
一般而言,离婚诉讼前期准备至少要在发动离婚诉讼前6个月进行,否则有些证据就很难搜集。
上海离婚律师讲:起诉离婚流程怎么走?1 赞同 · 0 评论 文章
争取抚养权的证据
1、小孩的出生证明;
2、家庭暴力不适宜抚养孩子的证据;
3、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不适宜抚养孩子的证据;
4、工作繁忙无暇照顾孩子的证据;
5、不尽抚养义务的证据;
6、居住条件优于对方的证据;
7、双方分居孩子随自己共同生活的证据;
8、父母协助照顾、且父母身体健康、受教育程度较好的证据;
9、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证据;
10、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证据;
11、自己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据;
12、自己收入稳定有能力单独抚养孩子的证据;
13、自己身体健康并有较高学历的证据;
14、所居住的地段是学区房的证据;
15、上班时间稳定不用经常出差、加班的证据;
......
争取抚养费的证据
1、工资收入证明,及其他工资性收入证明;
2、孩子每月生活开支的证据;
3、孩子上学需要各种花费的发票等证据;
4、孩子就医的病历卡及相关收费单据;
......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搜集证据
一般而言,离婚案件的证据搜集和准备最好发生在双方关系尚未完全崩裂时,如果对方已经起诉了再考虑证据搜集,那就相当有难度了。因为对方既然已经起诉,完全有可能已经咨询过律师或已经委托律师,自然已经采取相关防范措施了。夫妻共同财产证据的搜集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不动产。如房子,要知道具体坐落位置。
2、动产但需要登记的。如汽车,律师很方便可以查。
3、支付宝。律师可以帮忙查。
4、存款。需要你知道对方的银行账号,诉讼时申请法院调查该账户的流水明细,即使对方已经转走也不用怕,因为只要不是对方合理消费掉了,照样可以分。
5、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自然是放在自己身边最有利。
6、股票。这个查起来也简单,律师可以帮忙。
所以,一般在离婚案件中,需要你直接搜集的财产证据其实并不多,在分居或诉讼或准备离婚之前,你需要搜集的财产证据大多是银行账户、基金或保险的相关凭证、再有就是期权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及股权代持协议等,临走时一定不要忘了把自己一定要要的贵重金银首饰、纪念品等带走。
申请离婚过错赔偿的证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之规定,离婚时提出赔偿要求,需要举证:
1、重婚的证据,如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等,详见上述“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何搜集”有关重婚证据的搜集;
2、与他人同居的证据,详见上述“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何搜集”有关与他人同居证据的搜集;
3、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详见上述“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何搜集”有关家庭暴力证据的搜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杨欣律师认为需由侵权人过错程度 、侵害手段、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多重因素来予以确定。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都是补偿性质的,因此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一般不高。
而物质损害赔偿,离婚时需要准备提交的证据有:就诊记录、病历卡、医药费明细、医药费发票,及家中财物被损坏的证据等。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详见上述“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何搜集”有关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证据的搜集;
5、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证据,最常见的如婚外生子的证据等。
准备离婚时需要提前搜集的证据
如果你准备离婚,按照正常的思维,就是先和对方谈谈,看看能不能协议离婚,大家好聚好散。但凡事要往坏处想,万一你们谈不成怎么办?于是,你的操作程序是,找律师,向法院起诉离婚。
其实,这样做是不对的!因为如果你按照这样的流程做,离婚诉讼时你可能会缺失一些重要的证据,陷自己的离婚诉讼于被动!
自从你和对方谈离婚的那一刻开始,你就有可能接触不到对方的银行卡了,你就有可能无法套对方的话固定证据了,有些重要的文件资料你有可能就拿不走了......因为,对方也不傻,如果你都提出离婚了,难道他就不知道提高警惕吗?如果你离婚的决心一下,现在且不着急向他提出离婚,免得搜集固定证据时打草惊蛇。
当你有了离婚想法时准备离婚要做什么?
第一步,你要做的是搜集固定证据。如他出轨的证据,家暴的证据,尤其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如银卡账号等。这些证据的搜集,需要对你整个离婚案件进行整体规划,估计你需要律师的协助,毕竟将来的离婚诉讼是律师的战场。如果你暂时还不想请律师,你可以先详细咨询一次。
第二步,清理家庭资产和负债,列个清单,逐一排列证据,对于缺失的重要证据,可以考虑通过录音等手段固定。
第三步,分居。把重要的诉讼时需要的文件资料,及相关贵重物品、个人物品带走。如果你想要小孩的抚养权,不要忘了把小孩也带走。
第四步,提出离婚,进行离婚谈判。此时有必要委托律师策划或参与,律师想的方案肯定比你想的全面,律师的谈判经验肯定比你的丰富。
第五步,起诉离婚。
从上述离婚准备的步骤来看,律师介入的时间最好是“第一步”,而事实上,我的客户找我的时间大多是“第五步”,直到当事人之间的离婚谈判谈崩了,才来咨询委托律师,这时律师其实是接了一个烂摊子,要啥证据啥没有(苦笑一下)。之前离婚准备的四个步骤,律师都没有用武之地。
离婚诉讼中哪些事实不需要举证?
离婚诉讼中哪些事实不需要举证证明?大家都知道,谁主张谁举证是一般的司法原则。在离婚诉讼中,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如果不能举证证明所主张的事实,那么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甚至败诉的法律后果。但是,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并非所有主张的事实都需要举证,我国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规定了离婚诉讼中哪些事实不需要举证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离婚诉讼证据的合法性审查
何谓“证据”?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但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法院判案的根据。
法院如何对证据“查证属实”?在离婚诉讼开庭审理时,法官首先进行的一项程序就是“法庭调查”。所谓法庭调查,就是法官依照证据规则对双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进行查明的过程。其一重要环节就是由原被告双方对各自提出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参加过庭审的人都应知道,在对证据质证时,法官常常会提醒当事人要从“证据三性”的角度上发表意见。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个证据要想得到法院的认可,并最终成为法官断案的依据,必须满足“三性”的实质要件。法官对离婚案件证据的审查,也正是以“证据三性”的要求作为“查证属实”的标准。
何谓“证据三性”?即: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客观性是指作为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证据的关联性是指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有一定的联系。证据的合法性是指提供证据的主体、证据的形式、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篇着重要研究的是证据的合法性问题。
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法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合法性是证据属性的构成要件之一,证据只有具有了合法性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关于证据合法性的内涵,多数人认为,主要是指证据的形式合法及证据的来源合法。
1、证据的形式合法。证据的形式,也就是证据的有形载体。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定的要求,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证据的存在形式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超出这七种法定形式的证据不会被法院认可。如现今经常出现的“专家意见书”,是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再比如,法律规定鉴定结论应当写明参加鉴定人的姓名、职业、所依据的材料、分析的过程、参加鉴定的鉴定人签名并加盖鉴定机关印章等。不符合上述形式要求的鉴定结论,就不是合法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2、证据的来源合法。证据的来源合法包括搜集证据的主体及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明确指出,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比如通过下列方式所取得的录音、录像资料将很难得到法院的认可:侵入他人住宅偷安窃听装置;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逼迫他人录音、录像……通过类似严重侵权的手段获取证据,即便该录音所述事实为真,法院一般也不会采用这样的证据。因为这种证据的取得是建立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的,法院对这样的证据取得方式一般不予鼓励。
然而,在离婚诉讼中,如果通过正当的程序,当事人将很难取得能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其原因在于:第一,影响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基本都是生活琐事,发生在家庭内部而非公众场所,当事人一般不会在事故发生后刻意留存相关证据;第二,有些证据涉及个人隐私,例如婚外情的证据等,当事人都是在隐蔽的状态下进行的,配偶难以知晓和取证。如果当事人事先告诉对方谈话的内容将被录音,那么这个证据就不可能取得,证据的无法取得必然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也进一步影响法院判决的公平公正。鉴于这种情况,如果法律刻意追求证据的来源合法性,将无法保证离婚纠纷案件中无过错方尤其是妇女的权益保护,甚至会严重影响到法律的实质正义。
为此,杨欣律师认为:通过轻微的侵权行为所取得的证据应当得到法院的认可,我国法律可以牺牲较小的程序正义以换取更大的实质正义,证据取得方式上的轻微瑕疵不应成为否定证据有效性的理由。比如,在自己家里安装摄像头拍摄配偶婚外情的证据,通过这种方式录音录像虽未经当事人许可,严格的讲是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但婚外性行为更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侵害,更应得到制止。因此,此时所取得的证据资料如果查证属实,就应当得到法院的认可。法院不应因为隐私权需要保护,就丧失了对合法婚姻家庭的保护。
离婚诉讼哪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
离婚诉讼哪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离婚诉讼各方提交的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最后把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根据离婚诉讼证据规则,法院在对单一证据应从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等几个方面进行审查。但下列离婚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
1、离婚诉讼中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离婚诉讼中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离婚诉讼中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离婚诉讼中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离婚诉讼中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离婚诉讼时向法庭举证的注意事项
1、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2、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3、证据不提供原件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4、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离婚诉讼法官如何组织原被告交换证据?
离婚诉讼交换证据的时间有两种方式确定:其一,可以由诉讼双方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其二,直接由法院指定。
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证据交换应当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进行。但大多时间可能是在书记员的主持下进行证据交换。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再次进行证据交换。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离婚诉讼中应该如何保全证据?
离婚诉讼中应该如何保全证据?当事人在起诉离婚后可以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进行证据保全。如果人民法院接受了离婚诉讼当事人的申请,就应作出准许证据保全的裁定,并在裁定中指出保全哪种证据、在何时何地用何种方法保全。如果人民法院不接受诉讼当事人的申请,也应作出裁定,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关于离婚诉讼证据保全的方法,《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要根据证据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1、对书证,要尽可能提取原件,提取原件确有困难的,可提取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等加以保全;
2、对物证,可通过勘验笔录、拍照、录像、绘图、复制模型或者保持原物的方法保全;
3、对视听资料,可通过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现的形象或音响,或者利用电子计算机贮存的资料加以保全;
4、对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可采用笔录或者录音的方法加以保全,并力求准确、可靠,保持其原稿或原意,笔录经本人核对盖章后,正式附卷加以保存,不得损坏或未经批准而销毁;对年迈、重病、有死亡可能的证人,或者即将出国的证人,要不失时机地进行取证。凡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黄色书刊、淫秽图片等证据,法院都应当设有专人保管,以免向外流传,造成失密或不良影响。
总之,对离婚诉讼中证据的保全,当事人应在证据可能发生变质、损坏、丢失的情况下,及时向法院申请保全,力争保持证据的原样或原意,以充分发挥其证明效力。否则,举证一方当事人将要承担不利的法律风险。当然,固定保全证据的材料,由人民法院存卷保管。
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相互冲突时,法院如何认定证明力?
离婚诉讼中法院认定的事实是有证据证明的事实,而非客观事实。虽然立法追求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尽量接近客观事实,以达到司法实体公正;但这个立法的初衷却很难实现。在实体公正不可能实现时,程序公正就显得更为重要,因为只有诉讼程序公正了,才能更无限接近于实体公正,即便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和客观事实相差甚远。
由此可见,证据在离婚诉讼中是多么重要。那么,在同一离婚案件中,如果原告和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相互冲突,甚至证明同一事实的各方证据观点截然相反。法院如何认定有矛盾证据的证明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据规则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