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提出离婚,怀疑他有外遇,但很难取证,我想拖着不离婚,有什么好办法让他离不了?
你好,就离婚纠纷而言,拖延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能把拖延作为目的来用。因为,故意拖延可能会进一步激化矛盾,拖别人也是在拖自己。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双方都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这种消耗战往往会让本已脆弱的关系雪上加霜。明智的做法是明确自己的核心诉求,在保障自身权益的前提下,寻求最高效的解决途径。
一、法律允许你能拖多久?
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原告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就会判离。这个标准看似简单,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往往存在较大的裁量空间。法官在认定感情是否破裂时,会综合考虑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以及和好可能性等多方面因素。
一般情况下,离婚从提起诉讼到判决的时间,我国法律规定简易程序最长不超过3个月,普通程序一般不超过6个月。但是上述期限都是可以变通的,如:法院如果在3个月的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内无法结案,那么就是自动把案件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法院如果在6个月的普通程序审理期限内无法结案,那么会请示院长或上级法院延长审理期限,一延长就又是6个月。其实,影响法院从提起诉讼到判决时间的因素还有很多。如对方是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申请管辖权异议或申请延期开庭等;再如法院的法官是不是很忙,近期的开庭排期已满等等。另外,即使判决下来,判决的结果一方不服,还可以上诉。上诉二审法院的审理期限,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离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在上述诉讼程序中,其实都可以拖,但即使最大限度的拖也拖不了太久,原因在于法官不会配合你拖。司法实践中,离婚拖延诉讼时间的方法有很多,如申请延期举证、申请管辖权异议、拒绝签收开庭通知、拒不出庭应诉、坚持不同意离婚等等。其中,拒绝签收开庭通知、拒不出庭应诉可谓是不道德的行为,当事人采取这样的行动最好慎之又慎,因为有时故意刁难法官也是要付出代价的。法官对于明显恶意拖延诉讼的行为,可以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这反而会对拖延方产生不利影响。
当然,如果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对第一次起诉不会判决离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然而,原告可以第二次、第三次起诉,最终法院一定会判决离婚。司法实践中,大多数离婚案件都是在第二次起诉时判决离婚的,这几乎已经成为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惯例做法。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我们以法院判决离婚标准的"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一条款为例。如果第一次起诉离婚耗时3个月,判不准离婚,然后双方分居1年,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若耗时6个月,那么最多也就是拖1年9个月。这个时间计算是基于比较理想的状态,实际上可能会因为各种因素而延长。
一般而言,一个离婚案件能拖满2年就不错了。但在特殊情况下,比如涉及复杂的财产分割、公司股权评估、境外财产调查等,整个离婚诉讼持续三五年也不罕见。不过这种情况比较特殊,大多数普通离婚案件都会在两年内审结。
二、拖能实现你的目的吗?
对方提出离婚,你不同意离婚,目的无法有三:
1、想和好;
2、有条件的离婚;
3、就是要拖死他。
如果你的目的是想和好,你可以评估一下和好的机会有多大,因为你们夫妻之间的感情只有你们自己知道。拖,可以为你创造时间条件,但也会让你丧失谈判优势。在拖延期间,如果能够真诚反思婚姻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改善自身不足,主动修复感情裂痕,或许还有破镜重圆的可能。但如果只是单纯地拖延时间,而不采取任何实质性的和好行动,最终可能只会加深对方的反感,让和好的可能性越来越小。
如果你对和好抱有悲观态度,其实不如转为"有条件的离婚",也就是说你可以答应离婚,只是前提条件是需要满足你在财产或小孩方面的利益,这个目的也最为现实。在这种情况下,拖延战术可以作为一种谈判策略,通过延长诉讼时间来增加对方的诉讼成本和精神压力,从而迫使对方在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方面做出让步。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策略的使用需要把握好度,过度拖延可能会适得其反。
作者认为离婚案件拖延诉讼时间不是目的,只是手段。当事人在拖延对方诉讼时间的同时,也是拖延自己的时间,关键是时间对谁更重要,一旦拖延时间策略成功,便能在离婚谈判中赢得优势。切忌在离婚诉讼中拖得双方矛盾激化,使双方矛盾升级,甚至出现家破人亡的局面。为此,拖只是战术手段,不是目的。在采取拖延策略时,要时刻评估拖延带来的利弊得失,及时调整策略。
诉讼如打仗,谋定而后动,知止而有得。这句话非常适用离婚案件。在启动离婚诉讼前,应该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证据收集、财产梳理、诉求明确等。在诉讼过程中,要根据案件进展情况灵活调整策略,该强硬时强硬,该妥协时妥协,最终目标是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三、婚外情证据如何搜集?
婚外情取证的问题,在离婚诉讼中较为常见。但因婚外情都发生的比较隐秘,又涉及个人隐私,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取证难度较大。取证时不仅要考虑证据的有效性,还要注意取证方式的合法性,避免因取证手段不合法而导致证据无效,甚至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
1、固定书面证据。即在一方承认有婚外情时,尽力通过认错书、承诺书、协议书等方式把事实通过书面形式固定下来;这类书面证据在法庭上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但需要注意的是,要确保这些文书是对方自愿书写的,没有受到胁迫或欺诈,否则可能会影响其证据效力。
2、注意搜集有婚外情一方遗留的电子证据。如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必要时建议把这些电子证据通过公证处以"公证书"的形式固定下来。电子证据容易灭失和篡改,及时通过公证方式固定可以有效地保全证据,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在保存电子证据时,要注意保存原始载体,确保证据的完整性。
3、寻找证人证言,有条件的话最好让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证言在证明婚外情事实方面可以起到重要作用,但需要注意的是,证人最好是与双方都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这样的证言证明力更强。在寻找证人时,要提前与证人沟通,确保其愿意出庭作证。
4、跟踪调查,通过照相、录音录像等方式把证据固定下来,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调查。需要注意的是:
(1)证据取得的合法性,尽量不要通过非法途径获得,否则冒着极大风险取得的证据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认可,一切辛苦化为徒劳。比如,在他人的住宅内安装窃听设备、通过黑客手段获取他人聊天记录等,这些方式获取的证据都可能因为取证手段不合法而被排除。
(2)对于一般的离婚案件,如果财产争议金额不大,是完全没有必要委托调查公司的,委托调查公司所付出的费用和所承担的风险对于调查的效果来说可能得不偿失。在决定是否委托调查公司前,要充分评估调查的必要性和经济性。
(3)对于调查取得的证据,不能因为激愤而将之公诸于众。因为,公诸于众的结果有可能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出现意外;更重要的是,公诸于众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要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证据的用途应当仅限于法庭诉讼,超出这个范围使用可能会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证据的取得形式,证据的证明效力,一般都需要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免得打草惊蛇,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在取证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时机和方式的选择,避免过早暴露自己的意图,导致对方有所防备,增加取证难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