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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有小三要离婚,老婆能要精神损害赔偿吗?

2025-09-24 09:55:39 发布:私家侦探网

在日常生活中,总看到过什么打小三的新闻,对于“小三”就是婚外情。那么如果老公有了小三要离婚,作为老婆的你呢家要精神损害赔偿吗?

有钱有势有名以后,男人就有可能在外面包养小三,甚至小四小五。追求新鲜刺激倒也无可厚非;然而不能罔顾社会伦理道德,将包养情妇作为对自己能力的肯定,将领养小三作为自己对外炫耀的资本,更不能忽视国家的法律规定,将自己的快乐建立在原配的痛苦之上。当作为老婆知道老公有小三要离婚,老婆能要精神损害赔偿吗?请看下文分析:

一、男方出轨,女方可以向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对于出轨,又称婚外恋,是指行为人与婚外异性发生拥抱、抚摸、亲吻、性爱等亲密行为。根据情节恶劣程度,我们可以将出轨分为四个层次:

1.暧昧,即男方与婚外异性有暧昧的聊天记录,在大庭广众之下牵手勾肩搭背等。

2.通奸,即男方与婚外异性有临时、隐蔽的性行为,譬如在外开房等。

3.同居,即男方与婚外异性在外面租房或购房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4.重婚,即男方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包括与其举行结婚仪式,在外声称其是男方老婆等。

对于同居、重婚的出轨行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女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那么对于暧昧、通奸的出轨行为,女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吗?

《婚姻法》第四十六规定,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只是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并不包括暧昧、通奸类出轨,因此人民法院并不支持暧昧、通奸类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来看,确实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这也导致许多女性在遭遇背叛后维权困难,情感上的创伤难以得到法律的充分抚慰。

二、对于暧昧、通奸类出轨,已有部分法院判决男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由于社会风气,经济发展等因素,因暧昧、通奸类出轨导致离婚的案件越来越多,女方因男方的暧昧、通奸行为,在感情上遭受到极大的创作,心灵上遭受了极大的痛苦,也是证据确凿,铁板上钉钉的事实。这些行为虽然未必构成同居或重婚,但对婚姻关系的破坏力不容小觑,往往直接摧毁夫妻间的信任基础。

为了遏制这种现象,给予暧昧、通奸类的出轨男以一定的制裁,给予受害女方一定数额的补偿就十分必要了。这不仅是对无过错方的一种抚慰,也是维护健康婚姻价值观的体现。现实中,不少女性在婚姻中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情感,一旦遭遇背叛,其精神损失是实实在在的。

三、近期以来,已经有法院突破《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因男方与婚外异性玩暧昧、搞通奸而导致离婚的案件中,支持女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判令男方支付女方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以下案例详情:

1、案情简介

刘某真与蒋某华2008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并自由恋爱,2009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分别于2010年7月、生育小孩蒋某斌。因蒋某华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双方于2013年5月开始分居生活。2016年4月刘某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蒋某华离婚,并主张由蒋某华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蒋某华称,与刘某真分居三年多是事实,同意离婚,但主张双方是自由恋爱、自愿结婚,不应赔偿精神抚慰金。

2、争议焦点:

因夫妻一方感情出轨导致离婚,无过错方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能否支持。

3、案例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夫妻之间负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也即维护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

本案中,蒋某华在夫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伤害了其妻子刘某真的个人感情,损害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其行为不仅违反了基本的道德义务,也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现双方均认可分居三年多,同意离婚,应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但蒋某华的行为伤害了夫妻感情、违背了忠实义务,是引发夫妻分居生活的主因,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上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刘某真主张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这一判决体现了司法实践对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权益保护的重视,也反映出法律对实质正义的追求,不再拘泥于狭义的法条,而是综合考虑过错行为的实质危害。

四、关于老公有小三出轨的法律意义:

1.出轨行为违反《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忠诚义务。

根据《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男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甚至非法生育子女,违反了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的法律义务,对女方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心灵造成了极大的痛苦。这种行为破坏了婚姻的基石,也损害了家庭的社会功能。

2.法院突破《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扩大到暧昧、通奸类出轨,合情合理,但不合法。

为了规避法律的制裁(重婚是触犯《刑法》的行为),极少男方会与情妇重婚;对于同居,由于具有临时性与隐蔽性,女方很难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事实上,就算男方真的重婚、同居,由于女方举证能力有限,通常只能证明男方与婚外异性言词暧昧,行为亲密,偶尔发生性关系,很难证明男方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更不用说证明男方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了,因此在绝大多数离婚诉讼中,女方都是仅能证明男方暧昧、通奸。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将女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同居、重婚,导致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过小,也赋于女方过重的举证责任,不利于保护女方权益。这种立法滞后与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正是司法实践需要灵活应对的地方。

有的法院突破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扩展到暧昧、通奸,有利于制裁男方的不忠行为,有利于遏制男方包养二奶的风气,有利于维护女方权益,值得提倡。这种司法能动性,既是对无过错方的关怀,也是对婚姻制度的维护。

综上,小编期待更多的法院能够突破此规定,作出更多的具有前瞻性的判决;更期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在离婚诉讼中,应判决暧昧、通奸方赔偿对方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随着社会观念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深入,相信法律会越来越完善,更好地保护每一位在婚姻中付出真诚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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