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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索要分手费构成敲诈勒索吗?

2025-09-24 09:47:48 发布:私家侦探网

情人索要分手费构成敲诈勒索吗?

婚外情是毒药,情人之间怎么分手才不被毒死呢?索要分手费和敲诈勒索的界限在哪里呢?这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关乎人性、情感与理智如何平衡的现实难题。当一段不被世俗认可的关系走向终结时,双方往往都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而经济补偿常常成为一方试图寻求心理平衡或实际弥补的方式。然而,这种看似你情我愿的“补偿”,其背后却隐藏着复杂的法律风险和道德争议。

一、 婚外情分手索要“分手费”“青春赔偿费”是否会得到法律支持?

现实生活中,因一方婚外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发生分手(即解除同居关系)时,一般女方会认为自己是受害者,所以要求男方支付分手补偿费、青春损失费、或者精神补偿费,或者要求打欠条、签补偿合同等。否则,就要死要活,甚至以暴露隐私、死缠烂打、使用暴力等手段相要挟。这种心态往往源于情感投入的不对等和青春耗费的失落感,但情感的付出很难用金钱来精确衡量和补偿。

在这些情况下,人们往往认为女方所受到的伤害往往比男方更大,但实际上出轨男的妻子才是真正的受害人。这种问题只能靠道德进行调节,要求赔偿损失费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律保护的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和由此产生的财产权益,而非基于不道德关系产生的所谓“损失”。

《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这些条款共同构成了对违背善良风俗行为的基本法律态度,为相关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根本遵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正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夫妻中另一方以侵犯共同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因此,即便婚外情男方自愿对女方予以补偿的赠与行为也属无效。这体现了法律对合法配偶财产权的优先保护,旨在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据此规定,合同应当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产生。据此,如果此类合同是被迫非自愿签订,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且“欠条”无债务成立的真实基础,应属无效。这意味着,即使双方签署了书面协议,如果其基础关系违背公序良俗或存在胁迫,也无法获得法律认可。

那么,司法实践对此类案件是如何处理的呢?大量的法院判例表明法院的观点是,基于违反公序良俗的不道德性行为和婚外情达成的补偿协议或给付无效。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考量形式上的合同或凭证,更会深入探究其背后的真实原因和性质,以确保裁判结果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律的基本精神。

案例一:孙某因与郭某不正当男女关系纠纷对郭某补偿78万被法院判决返还

海淀法院认定,2014年孙某与郭某相识后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2014年8月30日至2017年2月23日期间孙立冬在其妻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通过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及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向郭秀芳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转款合计780980元。这笔巨额资金的往来,显然超出了正常朋友间经济互助的范畴,其性质与双方的不正当关系密切相关。

海淀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未约定夫妻分别财产所有制的情况下,夫妻对夫妻财产系共同共有。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孙立冬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张金利将780980元转账给郭秀芳,严重损害了张金利的利益,有悖公序良俗原则,故该赠与行为无效。郭秀芳由此取得的财产应予全部返还。这一判决清晰地表明了法院对于婚外情中财产处分的否定态度。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维持原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1701号)。二审的维持不仅是对一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肯定,也进一步巩固了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对后续类似纠纷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案例二:青春补偿费协议、借条法院判定无效(宁波晚报)

39岁的老杨被25岁的小陈吸引,两人很快便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但老杨并不是离异单身,有老婆孩子,而且老杨并不愿意抛弃自己的家庭。小陈发现老杨竟然有家室后,只能接受分手,但提出要20万元的青春补偿费。这种补偿要求,表面上是对逝去青春的弥补,实则是对错误情感投资的止损,但其合法性却存在根本缺陷。

此后,双方签订了一份解除情人关系的协议,协议中,老杨同意给予小陈20万元作为青春补偿费,并为此写了多张借条。2011年底,由于老杨没有按时付钱给小陈,小陈一纸诉状将老杨告上了余姚法院,要求老杨归还“欠款”。然而,将情感补偿伪装成借贷关系,并不能改变其本质上的违法性。

但法院驳回了小陈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小陈出示的借条,依据最后协议应属无效,小陈以此起诉老杨主张债权,缺乏事实依据。此外,由于老杨与小陈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所签订的补偿协议违背了公序良俗,也属无效。小陈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具有正当性,不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这一判决警示人们,试图通过法律程序来确认不道德关系的经济后果,往往是徒劳的。

当然,也有案例【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2民终2653号】认为,婚外情补偿约定是以身体受到损害为由约定进行补偿的,如果查证属实,不属于无效合同,被补偿方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支持。但这种情况属于极少数例外,通常要求存在真实的、可证明的身体伤害,且补偿协议与此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非笼统的“青春损失”或“精神痛苦”。

综上,婚外情双方分手时一方要求对方给付“青春补偿费”“精神损失费”,这些费用都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各方自愿给付,原配不反对,别人可不干涉,但以此理由诉讼要求给付,法院当然不会支持。即便已经给付,原配要求返还的,法院会予以支持。这充分说明,法律的天平始终倾向于保护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任何试图从不道德关系中牟利的行为,都难以得到司法的认可和保护。

二、索要不成以其他手段相威胁的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名的核心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的威胁或要挟行为。

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符合以下客观行为条件:

行为人必须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这是敲诈勒索罪最主要的特点。威胁和要挟,是指通过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上的强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种多样,如以将要实行暴力;揭发隐私、违法犯罪活动;毁坏名誉相威胁等等。其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无论具体手段如何,只要其内容足以使一般人感到恐惧,并基于此恐惧而交付财物,即可构成威胁或要挟。

因此,如果索要分手费时采取以上非法手段索要不受法律保护的财物利益,该行为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这意味着,即使索要的“分手费”在情感上似乎有其合理性,但一旦采用了法律禁止的手段,性质就发生了根本转变,从民事纠纷滑向了刑事犯罪。

案例一:被告人以纠缠骚扰被害人及威胁其家人人身安全为手段索要100万元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2017)京01刑终571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王某在本市海淀区锦秋家园、人大附中及被害人杨某的单位等地,以与被害人杨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采取纠缠、骚扰杨某及其家人,以及威胁杨某家人人身安全等方式,向杨某索要现金人民币100万元,后于2016年1月21日,在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清鑫泉茶馆收取杨某给付的人民币70万元。这种行为不仅严重干扰了被害人的正常生活,更对社会秩序造成了破坏。

经查,上诉人王某所提其没有向杨某索要过钱款的上诉理由,在案的通讯记录和截图证实,王某给杨某发信息“钱打卡里,各自安好,这是我的底线。”“算了,11万,同意分手。”“我不觉得我狠,分手的正常都是20起,我认识的,没有比这低的,所以我还会要的,你要有心理准备,何况我和你在一起的时候,也不是为了钱,但现在你只能给我钱了。”“给我留100,这是我的底线,然后各自过各自的生活……”等等,上述证据证明王某确有向杨某索要钱款的目的和行为。这些赤裸裸的索财信息,清晰地反映了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严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继而勒索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向被害人杨某退赔人民币七十万元。北京市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此严厉的刑罚,彰显了司法机关对利用亲密关系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打击力度。

案例二:被告人以曝光被害人裸体照片为要挟索要4000元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06)一中刑终字第02993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石自2006年3月以来,以向被害人何某(女,21岁)的父母发送被害人的裸体照片相要挟,向被害人何某索要人民币4000元。遭到被害人何某拒绝后,被告人石又发电子邮件给被害人何某的母亲宋某,利用自己手中有何某的裸体照片相要挟,向宋某索要人民币2万元。2006年5月13日,被告人石**被抓获归案。利用隐私进行要挟,是敲诈勒索案件中常见的手段,其危害性在于对被害人造成了长期的精神压迫。

法院认为,被告人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他人隐私,敲诈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北京市一中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此案表明,即使索要的金额不大,但只要手段构成威胁或要挟,同样可能构成犯罪。

案例三:被告人宋某某以公开性爱视频、身上有炸药要与被害人一起去死等内容威胁谢某给钱20万元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深中法刑二终字第752号

二审法院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8月,被告人宋某某与被害人谢某通过QQ聊天认识,后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2013年1月,被告人宋某某向谢某提出结婚,谢某不同意并不愿意再与宋某某来住,宋某某因此要求谢某支付20万元分手费,谢某不同意。之后,被告人宋某某不断给谢某发手机短信息,以公开性爱视频、身上有炸药、要和谢某一起去死等内容威胁谢某给钱。这种以极端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财产权,更对被害人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了威胁内容的严重性、索要金额的大小以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

此外,还有案件事实涉及在索要财物时对被害人当场使用暴力或拘禁被害人,被告人被法院判决构成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这说明,当索要行为的手段升级,触及更严重的暴力犯罪时,法律的评价和制裁也会相应加重。因此,情感纠纷的解决必须恪守法律底线,任何试图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为,最终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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