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侦探调查的东西都有效吗?
(一)手机短信
离婚案件中短信作为当事人证据的情况相当普遍。比如,证明当事人另一方有外遇或证明财产权属关系等。对于短信的效力认定,法院目前还没有形成普遍的认识,目前国内法院很少就此做出代表性的判决。但随着手机的普及,法院不得不研究短信作为证据效力的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手机短信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不易修改性、闪存的封闭性特点,同时短信内容不容易被攻击。一般的手机功能是不能修改短信内容的。此外,手机短信具有关联性,表现在两个方面:每个手机号码只能在一个手机上收发短信,有发信人的手机号,有时间,有内容,有的还有姓名,通过短信内容查到手机号码,具有涉案关联性;两个号码收发指定,具有对应性。从手机短信的合法性来看,要通过合法的入网手续后,合法使用手机,手机收到的短信是合法的证据。因此,符合下列情况,法院还是有依据将短信作为有效证据的:
1、保证手机短信不被删除,在手机储存空间或储存卡中保存。
2、手机短信内容已具备固定性。将手机短信内容固定,可以请公证处的人员公证一下,摘成书面文字,进行公证,使其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在公证时,公证机关应当记录手机的品牌和型号,以便以后核查。这样提交的证据,对方要提供更强效力的证据才能推翻。多数情况下,公证机关的公证材料会被法院采纳。
(二)MSN、QQ聊天记录证明效力
因MSN、QQ聊天记录一般不能在开庭时直接上网演示,只能打印提交,并且具有代号名称的主体不确定性,因此,一般很难在法庭上得到法院的认定。但是,如果聊天记录经过公证,确定其网上信息的真实性,在确定发言主体的情况下,法院认定的可能性还是较大的。
(三)家庭暴力的取证与固证
根据《婚姻法》第43条的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因此,若当事人正在被实施家庭暴力,应当报警求救,公安机关出警是义务,否则,是违法不作为。
因此,我们通过报警这一方式,诉讼中调取派出所的笔录来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四)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一般应由证人到庭质证。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庭(比如证人在国外),应书面向法院申请证人不出庭作证,其相关证言可由所在地进行公证,或证人到法院由法院做笔录记录在案。若证人在国外,可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对该证言书面文件进行公证和认证。若证人持中国护照,只需认证即可。
在实际操作中,除了上述几种证据类型,当事人还应注意证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例如,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时,最好能够提供完整的对话记录,而不是断章取义的片段,这样可以更好地反映事实的全貌。对于聊天记录,虽然打印件可能难以直接认定,但如果能够结合其他证据(如转账记录、照片等)形成证据链,法院采纳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在家庭暴力案件中,除了报警记录,受害方还应及时就医,保留医院的诊断证明和伤情照片,这些都可以作为辅助证据。此外,证人证言虽然重要,但证人的选择也很关键,最好选择与双方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作为证人,以增强证言的可信度。总之,在离婚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当事人有意识地保存和整理相关材料,并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以确保其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