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请私家侦探跟踪偷拍丈夫,违法吗?
妻子请私家侦探跟踪偷拍丈夫,违法吗?
一些人为了掌握自己的丈夫是否有小三,以及与小三的交往情况,或者为了捉奸掌握出轨证据,或者为了打离婚官司多分财产,专门花钱在社会请一些所谓的私家侦探跟踪偷拍自己的丈夫,或者丈夫请人跟踪偷拍自己的妻子。这些私家侦探通过跟踪、偷拍、偷录、给车辆装gps、在隐蔽处装摄像头等手段,掌握被跟踪对象的行踪轨迹,开房情况,与他人交往的情况的信息,并且按时计费,或者按件计费。那么,私家侦探开展这种业务合法吗?另外,雇请私家侦探的行为是否合法呢?以及监控自己配偶合法吗?这些问题的提出,反映了在婚姻关系出现危机时,人们在情感痛苦与法律边界之间产生的困惑与冲突。面对配偶可能不忠的疑虑,一方往往感到无助与愤怒,急于获取“实锤”证据以在道德谴责或法律诉讼中占据主动,这种迫切心情可以理解,但所采取的手段必须严格审视其法律性质。
1、在我国私家侦探的这种业务是非法的,除了公安司法机关等部门为了依法查处违法犯罪和维护国家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事跟踪、偷拍、偷录监控他人的业务。这一法律底线是由我国的法律体系和公权力行使原则所决定的。侦查权、调查权中涉及对公民隐私、行踪等核心权益进行干预的部分,属于国家专属权力,必须由法定机关在法定程序下行使,以防止权力滥用和对公民权利的普遍威胁。即便有些公司宣称可以开展私家侦探业务,但是它的营业执照都不可能有这一经营项目。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只可能有“商务咨询”、“市场调查”、“信息咨询”等泛称,而绝不可能明确列出“跟踪”、“偷拍”、“监控”等具体侵犯性调查项目。这完全是超范围非法经营。任何以此为主要业务内容的机构,其经营行为本身已构成违法,其与客户签订的所谓“调查委托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2、私家侦探业务情节较轻的构成“侵犯隐私”的治安违法行为,可以行政拘留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这里的“隐私”是一个广义概念,包括公民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等。持续性的跟踪,在非公开场所的偷拍偷录,获取个人的行踪轨迹、住宿信息、私人会面情况等,都直接侵入了公民的私密活动领域,破坏了其生活的安宁性,构成了对隐私权的侵犯。无论被调查对象是配偶还是陌生人,其作为公民享有的基本隐私权都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因此,私家侦探实施的这些行为,首先面临的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制,可能被处以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3、私家侦探业务情节较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53条之一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司法解释,如果侦探公司开展这种业务获利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就构成该罪。私家侦探在调查过程中,往往会系统性地收集被调查人的行踪轨迹、住宿记录、通信联系人、车辆位置等信息,这些信息很多都属于法律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跟踪、偷拍、技术手段(如装GPS)等方式获取这些信息,正是“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一旦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或信息条数标准,就不再是普通的治安违法,而是触犯了刑律,需要承担严厉的刑事责任。这清晰地表明,国家对于大规模、商业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打击力度是空前严厉的。
4、私家侦探使用专用窃听窃照设备的可能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刑法》第284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些所谓的“专业”侦探,为获取更隐蔽、更清晰的影像或录音,可能会使用经过伪装、具有强大穿透或远距离摄录功能的专用间谍器材。这些器材是国家明令禁止擅自生产、销售和使用的。使用这类器材进行偷拍偷录,本身就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旦造成被调查人精神崩溃、家庭破裂、个人信息广泛泄露等严重后果,行为人就可能构成本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形成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5、具体从事跟踪、偷拍等行为的人构成上述违法犯罪行为,那些付费请这些人的人也是构成上述行为的共犯,一样构成上述违法犯罪。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法律点,也是许多委托人容易忽视的法律风险。在刑法理论上,雇请者(妻子或丈夫)与私家侦探之间形成了共同的犯罪故意:雇请者提供资金、指明对象和目标,侦探负责具体实施。雇请者是整个违法调查行为的发起者和利益相关者,其作用不可或缺。因此,雇请者并非置身事外的“客户”或“受害人”,而是整个违法犯罪链条中的一环,完全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或帮助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那种认为“我只是花钱,事情是他做的”的想法,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6、妻子或者丈夫认为跟踪监控自己的配偶天经地义,不存在违法,这种想法是错误的。这种错误观念根源于将夫妻关系视为一种所有权或隶属关系,认为基于亲密关系就可以自然享有对另一方完全的“知情权”和“监控权”。我们每个人都法律上的独立的个体,都有自己独立人格和尊严,和自身的行动自由和隐私等权利。婚姻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结合,并不意味着双方人格的融合或权利的丧失。不存在谁是谁的附庸,即便是具有夫妻关系,这种平等和相互尊重的权利不容改变。我国《民法典》第1055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第1057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这些条款确立了夫妻关系中人格独立、人身自由的基本原则。跟踪、偷拍、监控配偶的行踪和社交活动,正是对配偶人身自由和隐私权的粗暴干涉与限制,直接违反了《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婚姻中的忠诚义务,不能通过侵犯对方基本权利的方式去核查和监督;维护自身权益,也不能以违法为代价。当婚姻出现信任危机时,沟通、协商、寻求专业咨询或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才是符合法律精神和婚姻本质的正确选择。采用违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仅可能在法庭上被排除,无法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更可能让自己从婚姻中的受害者,转变为法律上的违法者,面临法律制裁,并进一步恶化关系,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