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私人侦探业的发展现状及原因
我国私人侦探业的发展现状及原因
(一)我国私人侦探业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私人侦探是个“舶来品”。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初期,津、沪、穗等沿海城市受外来文化的影响很大,曾经出现过少量的侦探所或者私人侦探,但都没有形成一个行业。当时这些机构多为外国人设立或受其影响,服务对象也主要局限于租界内的外国侨民或少数华商,其活动范围有限,并未深入中国社会肌理,也未形成成熟的市场和行业规范,随着时局动荡和社会变迁,这些早期萌芽很快就销声匿迹了。我国现代意义上的私人侦探机构应该是1992年端木宏峪在上海创立的“上海社会安全咨询调查事务所”[2]。该机构的成立,可视为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社会对多元化调查服务需求的一种自发回应,具有一定的标志性意义。但是1993年9月7日公安部颁布了《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明确表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性质的民间机构。这一禁令的出台,主要基于当时对私人调查可能侵犯公民隐私、干扰公共执法秩序、甚至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的担忧,体现了国家在特定历史时期对治安管控的审慎态度。在经历了短暂的衰微之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对私人侦探的需求逐渐扩大,而公力的救济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所以私人侦探性质的调查组织或个人不但没有消失,反而呈现出发展壮大的势头。这生动地说明了市场需求的强大力量,当公权力提供的公共服务无法覆盖社会生活的所有角落时,民间力量便会自发地填补空缺,形成一种“禁而不止”的奇特景观。他们以各种名义生存于“半地下”状态,一直在法律边缘行走,在夹缝中生存。这种状态意味着他们既缺乏明确的法律身份和保护,也游离于有效的法律监管之外,其业务行为、收费标准、从业人员资质等都处于不规范、不透明的状态,既带来了服务乱象,也蕴含了诸多法律与社会风险。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3年10月,我国已有调查类企业组织或机构,包括调查公司、咨询公司、信息公司、经纪公司、猎头公司、保安公司、危机管理公司等各种名目的专业调查机构近2.3万家,调查从业人员近20万人[3]。这一数据虽已陈旧,但足以反映本世纪初该行业已形成相当规模,且其后的发展势头只增不减。这些机构散布于各大中城市,尤其在经济活跃、纠纷频发的地区更为集中。我国各地区的政策环境不统一,对于注册登记侦探业性质公司的申请,有的地方坚决不予登记,有的地方准予登记,有的地方含糊或变通登记,因而导致了名称不规范,注册登记名称和核准经营业务与实际经营业务不一致等现象。这种地域差异反映了中央禁止性规定与地方实际管理需求之间的张力,也造成了全国范围内行业管理的混乱与不公平竞争。他们大多以“安全事务调查所”、“民事事务调查所”、“社会经济事务侦探所”等名目存在于社会中。有的则因得不到工商局的注册而挂靠在律师事务所下面称为调查部。其业务范围大致是: 追查“包二奶”、打假、商务资信调查、查找失踪人口、追踪逃逸债务人财产下落等。这些业务无一不是瞄准了公力救济反应迟缓、介入有限或成本高昂的领域,满足了当事人在特定情境下急切、隐秘、专业的证据需求。现阶段从事私人侦探业的人员的成份和素质也参差不齐,其背景、执业动机等也较为复杂,不仅有法律工作者、退休警察、转业军人等,甚至还有黑社会性质的人员打着“私人侦探”的幌子侵害当事人的利益。人员构成的复杂性直接导致了服务质量、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的巨大差异。一部分从业者确实具备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致力于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而另一部分则可能利用调查之便从事敲诈勒索、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甚至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损害了行业形象和委托人利益。目前这一行业还处于禁止不住又无相关法律进行规范的状态,并呈现出继续上升的趋势。这种“野蛮生长”的局面,无论是对行业自身的长远发展,还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公民权利的保护,都已构成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法律的长期缺位,使得行业无法建立标准、树立信誉,也无法有效惩戒害群之马,最终受损的是整个社会的信任成本和法治环境。
(二)我国私人侦探业发展的原因
1.国内因素
(1)社会需求越来越大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不断涌现,例如假冒伪劣商品泛滥、“讨债难”问题突出、企业的诚信度较低、信用危机加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猖獗等,从而导致对私人侦探的需求也越来越多。社会转型期带来的道德失范、信用体系不健全以及法律制度执行中的漏洞,共同制造了庞大的调查服务市场。私人侦探以其灵活性、针对性和相对保密性,成为许多人在面临上述困境时的现实选择。
以最典型的婚外恋问题为例,据某市妇联的问卷调查得知:在该市有将近30%的人知道自己身边的人有外遇[4]。在离婚案件中,仅仅通过诉讼的方式是达不到保护当事人利益的目的的。我国的新《婚姻法》增加了“离婚过错赔偿原则”,规定无过错方负举证责任,而这种证据的取证是十分困难的,私人侦探则可以解决这一困难。离婚案件的不断增加使得对私人侦探的需求也随之增加。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过错证据,如婚外情、同居等,往往具有高度私密性和隐蔽性,当事人自行取证难度极大,且容易引发正面冲突或打草惊蛇。私人侦探凭借其跟踪、监视等专业技能,能够在相对隐蔽的状态下固定相关证据,为无过错方在离婚财产分割、损害赔偿请求等方面争取法律上的主动。这一需求在现实中非常强劲且持续存在。
其次,市场的活跃为社会带来了更多的商机,同时也带来了商业信誉下降的问题,商人在交易、投资、合作前,先聘请私人侦探对交易对象、投资项目和合作伙伴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决策的失误,避免商业风险和保障交易的安全。所以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扩大了对私人侦探的需求。在商业领域,资信调查、竞争对手分析、商业情报收集、反商业欺诈、员工背景核实等,都成为私人侦探(或商务调查公司)的重要业务。企业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防范风险、把握先机,愿意购买专业的调查服务来弥补自身信息不对称的短板。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国内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普遍增强,一些知名企业、品牌也陆续加大了打假力度,中国打假市场将从以国外企业为主转变为国内国外企业各占其半的格局,其市场总值也将从现在的约8亿元人民币增加到五年后的约20亿元人民币[5]。由于政府无力对付大规模的造假行为,一些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品牌和利润,就经常依赖一些非官方打假人去追查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而私人侦探恰好充当了这样一种角色,满足了社会的需求。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往往链条长、隐蔽性强、地域分散,行政执法资源有限,难以做到全覆盖和及时响应。企业雇佣私人调查人员进行前期摸排、线索追踪、窝点定位和证据固定,然后再向行政执法部门举报或提起民事诉讼,成为一种高效的成本转嫁和风险控制模式。私人侦探在此过程中扮演了“调查先锋”和“证据提供者”的角色。
(2)公力救济的局限与缺失
众所周知,公力救济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人类文明与进步的表现。我国法律制度崇尚国家公权力,在很多情况下,国家的公力救济是比较规范和成规模的,有利于人民实现自己的权利,但是这并不代表国家的公力救济可以延伸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可以解决所有的问题。公力救济具有程序性、被动性、资源有限性等特征。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社会中产生的新问题层出不穷,并且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和无限性的特点,但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和公力救济的局限性,仅依靠国家公权力不能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例如,当债权人通过司法救济的方式获得了对自己有利的判决,在正常情况下是可以保护自己的利益的。但是如果在债务人逃走的情况下,债权人就要面临执行难的问题,而且一般情况下国家也没有多余的警力去帮助执行。此时债权人只能空有一个判决在手,却无法保护自己的实际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能转而求助私人侦探查找债务人的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再将线索提供给法院,以推动执行程序。又如,在人口失踪案件中,警方立案有严格条件限制,且警力资源紧张,对于大量不构成刑事案件的成年人口失踪,家属往往感到求助无门,私人侦探便成为他们寻找亲人的一线希望。公力救济在范围、效率和主动性上的不足,为私力救济性质的调查服务留下了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3)提高我国司法效率的必然要求
受长期的计划经济和政治体制的影响,我国存在着司法资源严重浪费、司法权力和公民权利配置不合理等问题,并由此导致了政府管理职能庞杂、司法效率低下以及司法腐败的现象,加之职能部门之间没有相互竞争的关系,使得我国的司法成本与司法效率不成正比[6]。要改变这种“高成本、低效率”的现象,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引入一个合理的竞争机制。侦探业的介入在很大程度上就可以形成这样一种竞争机制。侦探业内部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因为该行业是以商业形式运作的,并以有偿形式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其从业人员若不提高工作效率,则会面临被市场淘汰的风险。这必然会给国家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带来一定压力,从而能够促使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这种“鲶鱼效应”的理论认为,民间调查机构的专业性和服务意识,能够倒逼公检法等机关提升办案效率和服务态度。当当事人可以选择付费获得更快捷、更周到的前期调查服务时,对公共服务质量的期望值也会相应提高。此外,私人侦探在民事案件中对证据的初步收集和整理,实际上分担了司法机关的一部分调查负担,使司法机关能够更专注于法律适用和裁判,从整体上可能有助于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当然,这种“竞争”或“补充”关系必须在法律明确规范和有效监管下才能良性互动,否则可能演变为干扰司法或权力寻租。
2.国际环境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不但在传统的外贸领域中遵循国际惯例,而且各种服务贸易市场也逐渐向全球开放,我国的金融保险服务业、劳务输出和移民中介服务行业等都已经在WTO规则基础上确立了市场准入机制。在我国与国外各种经济联系日益密切的情况下,当国外技术手法娴熟、相对发达的私人侦探业进入我国的服务市场,而我国却没有一个自身成熟、高效的侦探服务行业,那么从长远来说,会使我们在涉外的经济交往中处于劣势。应该清醒地看到,国外拥有的不仅是雄厚的资金和廉价的货物,同样还存在许多居心叵测的骗子和商业陷阱。国家公权力机构没有为企业提供特殊的海外企业资信调查服务的义务,如果靠企业自己派员到国外调查,不仅费用高而且专业性不强[7]。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企业“走出去”和外资“引进来”都涉及复杂的跨国调查需求,如海外并购尽职调查、国际合作伙伴背景核实、跨境知识产权维权、海外应收账款追收等。成熟的国际私人调查网络在这些领域扮演着重要角色。如果我们自身的行业薄弱甚至缺失,不仅意味着将这部分市场拱手让人,更意味着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可能因信息不对称而吃亏,甚至面临巨大风险。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我们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平台,同时也意味着将面临更多的国际竞争,处理更多的国际性问题。在解决这些问题的同时,应当使我国相关的制度与国际接轨。很多发达国家的私人侦探业都拥有悠久的历史,当我国与这些国家进行贸易或服务等方面的往来时,如果没有私人侦探这一行业作为国家公力救济的补充,将会导致我国与国际大环境的脱节,产生不利于我国经济建设事业的负面影响。例如,在涉外婚姻、移民背景调查、国际商业纠纷解决等场景中,对方很可能雇佣专业调查机构,如果我们缺乏对等的服务和认知,就会处于被动地位。此外,一个规范、专业的本土调查行业,也是国家经济安全和商业信息安全的一道民间防线。
因此,从健全市场服务体制、改善投资环境、遵守国际惯例、维护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我国同样应当拥有一个自己的民间侦探服务业。这不仅是顺应国内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应对国际竞争、融入全球服务贸易体系的客观需要。而且,笔者认为,侦探业的前景是很广阔的,尤其可以在商事领域多层次、多方面地深入拓展业务,如:保险索赔欺诈实地调查(包括保险索赔调查、保险责任调查、境外保险索赔实地调查等)、商业信用深度实地调查(包括企业资信调查、商业信誉调查、企业不良记录查找等)、反倾销调查(包括涉嫌倾销调查、预防倾销调查、反倾销证据收集等)、雇佣资质深度实地调查(包括应聘者学历、信誉、品行、资质调查等)、防止商业欺诈实地调查(包括被侵权调查、合同欺诈调查、履约能力调查等)、诉讼前后的资产追踪实地调查(包括企业有形资产状况实地调查、企业银行记录调查、企业流失资产查找)和境外征信调查等。这些高端化、专业化的业务方向,标志着私人侦探业可以超越初期低层次的跟踪抓拍,发展成为现代服务业中专业咨询和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健康有序发展,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体系具有积极意义。转载请联系本号,否则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