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私人私家侦探外遇婚外情、南阳市出轨小三调查取证公司:出轨的证明标准
婚内出轨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我们知道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疑罪从无”,排除合理怀疑。只要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存在合理怀疑时,法官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结论。
而民事案子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践中,夫妻一方婚内出轨的证明标准,虽不能达到刑事案件“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但也远高于一般民事案件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原因在于“出轨”的帽子可是不能随便乱扣的,影响一个人名誉、尊严,甚至会导致一个人因此失去工作,社会地位瞬间跌下神坛。对于“小三”而言,如果她是被冤枉的,那岂非也是无妄之灾?
在离婚诉讼中,有时法官也很为难,由于法官是不能拒绝裁判的,所以每个案件关于“出轨”的认定标准也会各不相同,甚至可以说差异会很大。
我们经常在实践中遇到提供类似的证据,有的法官认定出轨的事实成立,证据充分,而有的法官却会认为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判决书中写到:
本院认为:任何事实行为都要发生在一定的时间与空间,但该时间和空间并非都能被人们完全准确详细地认知和掌握,特别是男女私情,有违社会伦理道德的外遇、出轨行为更是如此。所以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法院是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作为裁判依据,审判人员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综合考虑证据所能证明事实的高度盖然性来认定事实。
例举几个案例
案例1(判决书内容):
关于上诉人对夫妻感情破裂具有过错的主张,被上诉人提供的通话录音系上诉人两位亲人同被上诉人的通话录音,在通话中两人一致谴责上诉人的外遇不轨行为,对上诉人的一意孤行表示愤怒、无奈和羞辱,并对被上诉人表示愧疚和歉意。母子之间系骨肉亲情,兄弟之间系手足之情,按常理,如果上诉人没有外遇不轨行为,作为母亲和弟弟,不至于凭空捏造事实在儿媳妇和嫂子面前贬低和糟践自己的亲儿子和亲兄弟,而且两人通话指向对象明确,这一切都不是上诉人所谓的合理辩解所能解释。故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被上诉人提供的宾馆录像、通话录音及录音中上诉人母亲兄弟说到的上诉人在离婚前的反常行为等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上诉人存在外遇不轨行为。
案例2(判决书内容):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女方提交证据一:男方出轨的《视频录像》《电话录音》,证明男方与其他女性存在不正当关系。被上诉人男方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的三性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上述证据认为,证据一视频资料和电话语音不能达到男方存在婚内出轨过错的证明目的。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女方二审提交的视频资料及录音对于男方存在婚内出轨未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本院对该主张亦不予支持。
案例3(判决书内容):
被告还称原告存在婚外情。为此被告申请证人xx、xx出庭作证。xx称,证人与原、被告原系同事。20##年##月,证人与妻子关系恶化,证人介绍保姆到原告家工作,后保姆告诉证人原告与证人妻子关系暧昧。xx称,自己是被告的朋友,曾经看到原告与异性吃饭,证人提醒过被告。后被告打电话给证人说原告对她不忠。证人约原告谈话,原告承认有婚外情。对证人证言原告表示证人证明的内容均是传来之言,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应予准许。被告称原告有婚外情,虽提供了证人证言,但尚不足以证明被告主张的事实成立,故对被告该主张本院不予确认。
案例4(判决书内容):
男方诉称女方存在婚外情行为,严重侵害了其情感。对此,女方不予认可,辩称其与第三人并无不正当男女关系,只是同宿一室,各居各床。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当达到高度盖然性的程度。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就本案而言,诚如女方所述,其与第三人同宿一室期间人各一床别无其他,生活中确不排除存在这种纯洁男女关系的可能性,但是,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女方与第三人原属同事关系,均为已婚青年男女,开房同居时间地点多在外地城市出差期间,且根据法院调取的开房记录及女方的自认,双方存在长期、多次同宿一室的事实,根据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男方主张女方存在婚外情行为的事实更加符合生活常识。此外,婚外情行为既为社会道德所谴责,在离婚纠纷中有此行为者往往会处于不利的地位,同时,婚外情行为又是极为私密的行为。考虑到道德约束及离婚诉讼中的法律成本,涉事当事人往往会极力掩饰相关痕迹,以致于受害方发现确切性接触证据是极其困难的。此种情况下,要求男方提供确凿无疑的证据,显属过苛。综合以上情形,本院认为男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已具有明显优势,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婚姻以两性的忠贞不二为基础和核心,无论是从传统的家庭伦理还是道德、法律出发,忠实义务不仅是对双方的约束更是对婚姻的保障,也是全社会对家庭道德的底线要求。女方存在出差期间与婚外异性长期、多次同宿一室的事实,虽称各住各床,但不能自证其清,其行为已触碰了这一底线,本院予以否定性评价。男方将其父母出资购买的婚前房屋赠与女方,显然具有追求美好婚姻生活的良好初衷。然女方的行为无疑严重损害了夫妻之间的互相信任,严重侵害了男方的感情,必然给其造成精神痛苦。男方以此主张女方的行为给其造成严重精神侵害,本院予以采纳。裁判结果:撤销男方与女方于##日达成的关于××市××区××路×号××室房屋权属变更登记行为。女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男方将上述房屋变更登记为男方个人所有。
案例5(判决书内容):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开房记录并无相关部门的盖章,本院对其真实性难以认定。原告现提供的相关证据,尚不能确实充分地证明被告有婚外情。原、被告应珍惜彼此的夫妻感情及考虑孩子的成长发展。只要双方共同努力,以诚相待,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夫妻关系尚能得以改善。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6(判决书内容):
被告称原告存在第三者、与其他异性开房、同居,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为此被告提供了上海市公安局##派出所于20##年##月##日出具的原、被告询问笔录、开房记录、视听资料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对开房记录原告称自己从事酒店工作,可享受酒店开房的福利,因双方关系不好,原告就在酒店开房自己独处冷静一下;视听资料中的女士系原告同事,20##年##月##日那天参加公司聚会喝了酒无法开车,就到原告的居所休息一下,当时被告报警称原告嫖娼,后派出所出警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原告也没有承认过有婚外情;证人证言也仅证明原告与同事一起游玩,不能证明原告有婚外情,不同意赔偿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本院认为:关于被告主张因原告婚外情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被告虽提供了询问笔录、开房记录、视听资料及证人证言,但这些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主张的事实,对被告要求原告赔偿50,00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婚外情的证据如何搜集?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搜集夫妻一方婚后出轨的证据最好是直接证据,否则很难被法院认定。
哪些是对方出轨的直接证据呢?如:
● 抓奸在床的照片、录像。能够清晰的辨认正在发生性行为的双方并没有被剪辑;
● 对方认可出轨事实的的书证。如对方亲自书写的保证书、承诺书、认错书、道歉信等;
● 对方认可出轨事实的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如夫妻双方在离婚谈判时的录音资料,主要靠当事人自己偷录采集,并不需要告知对方。如果当事人采集的录音中,对方对其有外遇行为予以承认,那么该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
● 婚外生孩子的出生证明、户口簿等;
......
如果当事人很难搜集到对方出轨的直接证据,那么间接证据就需要搜集很多,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才有可能达到法官要求的盖然性标准。
有哪些出轨的间接证据可以搜集?如:
● 对方与第三者的暧昧短信、聊天记录等;
● 证人证言。其实证人大多是道听途说,或个人主观判断,很难单独证明婚外情事实;
● 公开场合拍摄的亲密照片、录像等,这些证据并不能证明发生出轨行为;
● 租房合同,只能证明同租,并不能直接证明发生出轨行为;
● 通话记录、定位记录、转账记录、购物清单等。
搜集对方婚内出轨证据的注意事项:
1、注意安全,注意避免矛盾激化,注意不要因此伤害到孩子;
2、一般只有在自己家中、车上拍摄到的录音录像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在宾馆偷拍的、破门而入在他人家中拍摄的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时,应是未经修改、编辑的,保留原始证据以便质证。
当事人通过上述方法搜集证据并不意味着必然胜诉。因为胜诉不仅与证据有关,还与法律规定、诉讼技巧有很大关系,证据仅仅是决定胜诉的一个方面。从证据到待证事实、从待证事实到诉讼请求,这是一个完整的诉讼线条,只有保证这个线条的完整性、严密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才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出轨”事实的认定往往非常谨慎,因为这不仅涉及对个人隐私的干预,更关系到家庭稳定和社会评价。因此,即使当事人提供了大量间接证据,如果这些证据无法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法院也可能不予采信。例如,仅有开房记录而无其他辅助证据,通常难以单独证明出轨事实;仅有亲密照片或聊天记录,若不能明确指向不正当关系,证明力也相对有限。
此外,证据的合法性也是法院考量的重要因素。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如窃听、窃录、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设备等,不仅不会被法院采信,还可能使取证方面临法律风险。因此,在搜集证据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证据来源合法。
对于无过错方而言,除了搜集证据,还应注重证据的保存和固定。例如,及时对电子证据进行公证,以避免证据灭失或篡改;确保证人证言的稳定性和一致性;对相关物证、书证进行妥善保管等。这些措施都能有效增强证据的证明力,提高法院采信的可能性。
最后,需要认识到,离婚诉讼不仅是对过往感情的清算,更是对未来生活的规划。因此,无过错方在搜集证据、主张权利的同时,也应理性面对婚姻关系的结束,妥善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避免因过度执着于追究过错而忽视整体权益的平衡。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才能更好地走出婚姻阴影,迎接新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