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配辱骂小三犯法吗,派出所警察会怎么处理?
原配辱骂小三犯法吗,派出所警察会怎么处理?
案件事实:
张丽相貌较好,与前夫离异后,一直单身,有个女儿跟随其一同生活,母女俩相依为命,日子过得平淡却也踏实。虽然身边的追求者不少,但是她自己担心女儿受委屈,便一直没有再谈恋爱,把全部心思都放在了工作和孩子身上。直到半年前认识了王大川,对方成熟稳重、出手大方,对张丽展开了猛烈的攻势。王大川不光对张丽照顾有加,无微不至,甚至对张丽的女儿也非常疼爱,每次约会,王大川都要求张丽带上女儿,人家恋爱都是两个人卿卿我我,而他们则是三个人其乐融融,在外人看来俨然就是幸福的一家三口。
在王大川的坚持下,两个人开始了同居生活,张丽一度以为自己终于遇到了可以托付终身的人。让张丽没有想到的是,王大川是个有家室的人,一开始听到这个消息的她如晴天霹雳,整个人都懵了,慢慢的也就接受了,她想着只要王大川对自己与女儿好,名分不那么不重要,哪怕就这样过一辈子她也认了。可就在这时,有一个人不干了,他就是王大川的父亲,老人家思想观念非常传统,哪里能忍受儿子的这种行为?他认为王大川与张丽破坏了张家的家风,让整个家族在亲戚面前抬不起头,多次劝阻王大川,可儿子根本听不进去。表面上,王大川听取了父亲的意见,不再与张丽来往,可事实上,仍然是与张丽住在一起,只不过更加隐蔽了。于是王老爷子开始想到了另一个办法,那就是到张丽所住的小区内张贴字报,大肆辱骂这个“小三”,让张丽知难而退,想用这种公开羞辱的方式逼她离开。
这样一来,张丽确实有些受不了,她一个人带着孩子,本来小区的人们看她的眼光就有些异样,背后总是有人窃窃私语,再加上王老爷子闹这么一出,对她指指点点的人就更多了,甚至连楼下便利店的大姐看她都带着鄙夷的眼神。尤其她的女儿,严重受到了这些字报的影响,因为这个事情弄的大家都不爱跟她玩了,孩子的脸上再也没有了笑容。于是张丽一气之下,与王大川分了手,后又将王大川的父亲告上法庭,要求恢复名誉,还自己和女儿一个公道。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名誉权,系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属于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基本人权范畴。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王大川的父亲,到张丽所住的小区内张贴字报,大肆辱骂这个“小三”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使得他人对于张丽的评价降低,严重影响了她的正常生活和社会交往。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犯公民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故判决王老先生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应当在小区范围内以适当方式消除对张丽的不良影响。
争议焦点:小三的名誉权该不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律师说法:
有的朋友认为小三是“狐狸精”就该骂,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这种张贴字报的行为,对于小三还算轻的,甚至就该打小三。认为其勾引别人妻子或者丈夫,原配以及家人就应该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用任何手段都不为过。殊不知,小三也是人,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他们的权利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因为她是小三就剥夺她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不能因为别人的不对,就采取错误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其实这也是一种侵权行为,甚至可能是刑事犯罪。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犯公民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王老先生护子心切的心情可以理解,但用违法的方式去对抗不道德的行为,最终只会让自己陷入被动。
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任何人都不应当因为自己主观上的道德评判,就去践踏他人受法律保护的人格尊严。
延伸解读:
小三其实是一网络流行词,简单来说就是已婚家庭的第三者,相信对于这类人,不管是大众观念还是道德评价,应该都不会对其保持一种肯定的态度。现实生活中,对小三的谩骂肆无忌惮,甚至有人以此为名实施违法行为。但小三同样的是公民,受法律保护,不能用人们的道德评价去任意践踏法律的威严,因此小三的名誉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不会因为一个人的道德瑕疵就剥夺其应有的权利。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本案中王老先生张贴大字报的行为就属于典型的侮辱方式,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侵权行为。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诽谤不同于侮辱,其核心在于“捏造事实”,而侮辱则是用贬损性的语言或行为直接攻击他人人格尊严。
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法律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
名誉权不光自然人享有,法人同样享有。
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试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法人名誉受损同样可以依法维权。
被他人侵权后,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及声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如因此给权利人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可以主张进行赔偿。根据具体情况及侵权人过错程度,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以弥补因此遭受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
温馨提示: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原配甚至原配的朋友、家人,在面对这样的事情时,许多情况下,往往并不能很好的控制自己的情绪。面对配偶背叛的愤怒和小三插足的羞辱感,很容易让人丧失理智。因此面对小三时,很容易采取过激的行为,比如辱骂、殴打、曝光隐私等,其实这样不但不会帮到自己,反而会给自己带来麻烦。如果触及到法律的边界,更是得不偿失,原本有理的一方反而变成了违法者。这样使得原本的过错方成了受害者,而作为受害者的自己却摇身一变成了侵权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果遇到了法律问题,最好的方式是寻求法律帮助。有了专业人士的指导,什么行为会侵犯对方的隐私权,什么做法又会成为对方起诉你的原因,这些详细的内容都可以去咨询专业律师,得到最权威的回答。而不至于因自己的冲动,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到时候再后悔就来不及了。
夫妻携手步进婚姻的殿堂后,就应该互尊互敬,互亲互爱,互帮互助,共同提高对婚姻的道德意识,以及对家庭的责任意识,这样婚外情才不会滋生。其实婚姻是两个人的事,理性地交流和沟通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当然婚姻是以爱情为基础的,如果爱请深爱。如果不爱,请放手离开,别再婚内出轨,在围城里用这种方式对配偶增加伤害。与其在错误的关系里互相折磨,不如体面地结束,各自寻找真正属于自己的幸福。(本案例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