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发现丈夫出轨索赔 律师支大招收集出轨证据
广州的阿华与阿强(化名)两人年少相识,后结婚生子,单位分了一套60平方米的福利房给他们。早些年两人感情甚好,是单位的模范夫妻。随着收入越来越高,生活越来越好,他们之后购置了一套110平方米的房子和一辆轿车,还买了不少保险。然而,就在经济上越来越富足的时候,阿华发现阿强经常外出至很晚才回家。阿华开始觉得奇怪但也没有深究,只是随便问一问,丈夫推说是工作繁忙。但这样的情形变得越来越频繁,丈夫甚至拒绝她的询问,夫妻关系日趋紧张。
这是一个典型的婚姻危机演变过程。婚姻的基础从最初的同甘共苦、共同奋斗,在物质条件改善后,却因一方情感转移而出现裂痕。丈夫晚归、沟通回避,是婚外情初期常见的征兆。许多妻子在这个阶段会陷入自我怀疑(“是不是我多心了?”)和为他开脱(“可能真的是工作忙”)的矛盾中,从而错过了早期干预和证据收集的最佳时机。信任一旦开始动摇,如不加以正视和处理,裂痕只会日益加深。
阿华肯定丈夫有事情瞒着自己,于是开始注意丈夫的一举一动。不久,果然发现丈夫网恋了,多次发现阿强衣服和包里装有避孕套,多次携带避孕套出去找女网友吃饭、聊天、开房,阿强开始隐瞒自己的工资、奖金等收入。为此,两人经常争执,几乎水火不容。由于丈夫的长期精神折磨,阿华得了一身杂病且久治不愈。
当怀疑被证实,痛苦便从猜测转为现实。发现避孕套、隐瞒收入,这些是婚外情发展到一定阶段才会暴露的实质性迹象。它表明出轨行为已从单纯的情感或网络暧昧,升级为实际的、有准备的性关系,并且对方已开始在经济上做防备。长期的争吵和丈夫的冷漠,对阿华造成的是持续性的精神伤害,这种精神压力确可导致或加剧身体疾病,这在医学上被称为“心身疾病”。此时的婚姻,已从情感疏离演变为充满欺骗、背叛和对立的战场,修复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如今,两人人到中年,为了早日解脱痛苦,阿华在儿子上大学后提出了离婚,要求商品房归自己,房改房归阿强,其他财产平均分割,但是阿强认为自己没有婚外情,对家庭尽了责任和义务,如果阿华一定要离婚,所有财产应平均分割。
阿华的离婚诉求是经过深思熟虑的:等待儿子成年,避免对其学业和成长造成直接冲击;提出具体的财产分割方案,表明其目标明确,并非一时冲动。她的方案(价值高的商品房归己,价值低的房改房归对方)带有明显的惩罚和补偿性质。而阿强的反应也很典型:全盘否认过错,将自己置于“尽职尽责”的道德高地,并主张“平均分割”以维护自身经济利益。这预示着,如果没有有力证据,这场离婚诉讼将是一场关于财产分割的硬仗,阿华可能无法获得她期望的补偿。
面对丈夫婚姻出轨,妻子可以获得什么样的赔偿或补偿?在丈夫否认出轨的情况下,又如何搜集丈夫出轨的证据?
这是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也是无数类似处境女性共同的困惑。它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实体权利,即法律上规定了哪些救济途径;二是程序实现,即如何通过证据将法律权利变为现实。两者紧密相连,缺一不可。不了解权利,维权无从谈起;无法取证,权利便是空中楼阁。
嘉宾: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 国家婚姻家庭咨询师 谭瑛律师
方弘:一旦发生婚姻中一方出轨,作为没有出轨的一方,他(她)可能会得到什么样的赔偿或者补偿?
谭瑛律师:《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忠实。这是夫妻双方应该负的义务。《婚姻法》第46条同时规定,如果一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种情况导致离婚的,那么无过错方是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
谭律师首先点明了法律依据。忠实义务是原则,损害赔偿是违反严重忠实义务(重婚、同居)的具体法律责任。这里需要明确,“损害赔偿”主要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旨在抚慰无过错方因对方重大过错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其性质是“补偿”而非“惩罚”,因此金额通常有限。
婚姻法》虽然没有明确的约定,一方有婚外情或者和他人同居等出轨的情况,有过错方不分或者少分。但是,结合我刚才说的两个方面。一个是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第二个是无过错方损害赔偿的权利的规定。
实践当中,对于一方有过错的,比如说有出轨、有婚外情这些情形的,是可以对其少分的。而且法院还可以判令给予无过错方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这是非常重要的实践解读。虽然《婚姻法》时期(现为《民法典》)的财产分割原则是“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并未明文规定“照顾无过错方”,但司法实践中,法官基于公平原则和过错责任理念,普遍会将一方存在过错(尤其是导致离婚的过错)作为分割财产时的酌定因素,适当向无过错方倾斜。这意味着,过错方可能在财产分割比例上吃亏,例如四六开甚至三七开,同时还要支付一笔精神损害赔偿金。这两者结合,构成了对无过错方的经济性补偿。
方弘:出轨通常都很隐秘,而且丈夫通常也不可能让妻子知道。对于妻子来说,搜集证据就显得特别难。怎么收集丈夫出轨的证据呢?
谭瑛律师:是的。因为婚外情、出轨确实都是非常隐蔽的,不是那么光明正大的,很多人才可能是偷偷摸摸的。这就给当事人收集证据造成了一定的难度。但是,我们国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如果想证明,有过错方有过错、出轨,这就需要无过错方收集相关证据来举证。结合我们平常的一些技术经验来看,我觉得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收集:
谭律师点明了“举证难”的现实与“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之间的冲突,这正是维权难的核心。下面她提供的分类和要点,是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方法论。
第一、对方自己承认的书面材料,这是比较好的证据。
1、 有过错方给情人书写一些书信;
2、 给情人发一些微信或者QQ进行聊天记录;
3、 自己书写一些日记;
4、保证书或者是悔过书。尽管发生这种出轨的情况,有过错方可能也不想离婚,他(她)在外面可能就是随便玩玩而已,这个时候他(她)可能会做一些保证书或者是悔过书,会写一些书面的东西,这个也是比较好的证据。
这些可能会记载婚外情事实的一些东西,如果能够取得书面的材料,我觉得是比较好的证据。因为,法庭上是比较注重书面材料的,白纸黑字是比较好的证据。
书面材料(书证) 的证明力最强,因为它是过错方的“自认”,难以抵赖。获取途径包括:偶然发现(书信、日记)、电子记录(微信QQ聊天,需注意固定和身份关联),以及策略性获取(保证书、悔过书)。其中,保证书/悔过书是“证据之王”,因为它通常是在事情暴露初期,过错方为挽回婚姻或平息事端而写,内容直接承认事实,甚至可能包含具体细节。引导对方写下此类文书,是取证的上策。
第二,婚外情一方自己亲口承认的录音。在出现矛盾的时候,有谈判或者质问的过程,如果在这个环节当中,婚外情一方自己亲口承认,给他做下相应的录音。
录音证据 是获取口头自认的有效方式。关键在于:1. 合法性:在自己家或非私密第三方场所录制,使用普通设备,一般合法。2. 技巧性:谈话要自然,避免威胁、引诱;要引导对方说出具体事实(时间、对象、行为);最好在谈话开头或过程中,通过称呼等方式确认对话者身份。清晰、完整的录音具有很高证明力。
第三,一起同居或者发生亲密行为的照片或者视频以及询问笔录。捉奸捉双,如果能够捉到有过错方和婚外异性在一起同居或者发生亲密行为的照片或者视频,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但是,在这方面的证据比较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如果能够落实他们在哪里同居或者在哪里开房,可以向警察报警。警方来了之后,做下相应的进行询问笔录,这个是比较好的证据。
视听资料和公权力笔录。直接“捉奸”取得的照片视频,证明力强,但合法性风险极高,仅限于在自己家中或公共场所取得。闯入酒店、第三者住宅属违法,证据无效。报警策略是一种巧妙的转换:以举报卖淫嫖娼等理由(需有一定依据)报警,警察出警后制作的《询问笔录》会记载现场人员、关系等信息,这份公文书证证明力强且合法。这是利用公权力固定事实的高明方法。
第四,家里及车上的录音及摄像。如果有过错方在自己家里出轨,可以在自己家里面装上摄像头或者在车上装上录音设备或者摄像头。如果能够录下一些亲密关系的场景,也是比较好的证据。
这是利用对夫妻共同财产(房屋、车辆)的合法使用权进行取证。在自家安装监控,初衷可以是家庭安全、照看宠物或孩子,在此过程中录到出轨证据,合法性高。在自家车辆安装录音录像设备(如行车记录仪带有停车监控功能),原理类似。需注意,设备应安装在客厅、卧室等家庭公共区域或车辆内部,避免安装在极端私密位置(如卫生间),且不应进行24小时无差别的全方位监控,以免被认定为严重侵犯隐私。
第五,通话记录、酒店入住登记记录以及酒店大堂、电梯等地方的监控录像。如果过错方和异性有频繁而有规律的通话记录,如果在酒店开房,那么酒店的入住登记记录,还有在酒店大堂、电梯等地方的监控录像,这些都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间接证据群。这些证据单独看可能证明力不强,但组合起来能形成强大的证据链,证明双方关系不寻常。例如:长期夜间频繁通话记录 + 同期多次酒店开房记录(可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 酒店公共区域监控拍到两人同入同出。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即使没有直接亲密画面,也足以让法官形成内心确信。申请法院调查令是获取酒店记录等第三方证据的关键法律途径。
最后,邻居或朋友的作证。如果周围邻居朋友知道或者听说有过错方和某某某关系亲密,在一起同居,他们又愿意出庭作证,这也是比较好的证据。
证人证言。邻居、同事、朋友关于看到双方长期共同出入某住所、举止亲密、以夫妻或情侣相称的证言,对于证明“同居”事实非常重要。难点在于证人往往不愿出庭得罪人。书面证言效力较低,最好能说服证人出庭。证言内容需具体、客观。
关于出轨的证据大概就从以上几个方面收集,但是这些确实需要一些机缘巧合,要看时机,大家可以从这几方面多留意。
谭律师总结得非常好,取证需要“时机”和“留意”。它不是一个可以按部就班完成的计划,而是一个需要保持警觉、抓住机会、灵活运用各种方法的动态过程。心态上要冷静、耐心,行动上要细致、果断。
方弘:比如说自己偷偷拍摄、拍照,破解手机或电脑上的密码查看微信聊天记录等等,这些证据都是法院可以采用的证据吗?
谭瑛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只要取证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这些东西实际上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这是判断证据合法性的核心标准。法律并非一概禁止“偷拍偷录”或查看配偶信息,而是设置了“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边界。关键在于对“他人合法权益”的理解和“侵害”程度的判断。
比如,偷拍、偷录,从电脑上破解密码获得的证据,只要没有损害到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社会公德,就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是,有些人可能会说,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这种情况肯定侵害有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但是,我个人认为应该把有过错方排除在外。只要不涉及到除了有过错方的其他人的利益就是可以使用的。
这是一个关键且有一定争议的观点。谭律师认为,在婚姻关系中,基于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和知情权,一方为证明对方违反该义务而采取的某些调查行为(如在共用的家庭电脑上查看聊天记录、在自己家拍摄),即使未征得对方同意,也不宜轻易认定为侵犯了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因为过错方的隐私权在此特定情境下应受到限制。这符合司法实践中的多数做法。但需注意,这种“排除”是有限度的,不能无限扩大。
但是,举个例子,比如说在公共场合或者是其他地方装个摄像头,除了能录到有过错方,也可以对其他人进行一些拍摄,这肯定不行。但是,如果在自己家里,车上安装摄像头,我觉得这是没有问题的,都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这里划清了安全区域和危险区域。安全区域:自家、自家车(夫妻共同财产和空间)。危险区域:公共区域安装设备(可能侵犯不特定他人隐私)、第三者住宅、酒店房间等他人私密空间。在危险区域取证,合法性难以保证。
方弘:有些人可能会聘请侦探公司、调查公司,跟踪自己的丈夫或者老婆,然后搜集证据,这种公司性质的组织或者个人调查搜集的证据合法吗?
谭瑛律师:针对私人侦探以及调查公司,从法律上讲,还没有一个准许的规定。这些公司也就相当于是在打法律上的擦边球。对于它所取得的证据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并不在于你委托的是谁,而在于取证的方式和方法。
跟踪偷拍只要没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社会的公德和公共利益,实际上都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是,如果它采用一些威胁、胁迫或者其他的一些不正当的手段取得的证据,肯定是非法证据,就不能使用了。
这个回答非常客观。私家侦探的法律地位模糊,其合法性取决于具体行为。委托私家侦探本身不违法,但如果侦探在调查中采用了非法手段(如非法入侵、窃听、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暴力胁迫等),那么所获证据无效,委托人可能还需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果决定委托,务必选择正规机构,并在合同中明确要求其使用合法手段,并对最终获取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审查。
方弘:这起案件中,阿华收集到了阿强与多名女网友吃饭、开房、裸聊等不正当来往的证据。迫于强大压力,阿强终于同意调解,在法院主持下本案得以调解结案。一套110平方米商品房(价值200多万元)所有权归阿华所有,只需补偿10万元给阿强;一套60平方米福利房(价值60多万元)所有权归阿强所有;其他财产各自名下归各自所有。
在经济上,阿强因为他的出轨行为付出了一些代价。现实生活当中,出轨的行为和方式,可能也是多种多样。无过错方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怎么维权?希望谭瑛律师能给大家做一个综合的提醒。
谭瑛律师:现在,社会上确实各方面的诱惑也比较多,出轨、婚外情这种情况在现实当中也是比较普遍的。而且,根据我们的职业经验来看,男方出轨比女方出轨的几率更大一些。
我认为,首先,作为无过错方首先要有证据意识。因为对于自己最亲密的人如果行为上有些反常,实际上是比较容易发现的。无过错方自己要警惕,如果发现有什么不对劲的地方,要有证据的意识。
证据意识是维权的起点。反常迹象包括:作息突变、注重外表、手机加密、回避亲密、开销异常、情绪波动等。一旦起疑,不要立即大吵大闹打草惊蛇,而应表面保持平静,暗中开始留意和收集信息(如消费记录、行车记录仪、通话账单等)。在决定是否摊牌前,尽可能多地掌握初步线索。
收集证据可以按照刚才归纳的那些方面,自己多去努力。但是,在收集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要侵犯他人的权益,导致证据得不到采用。
合法性是证据的生命线。牢记取证的“高压线”:绝不采用非法拘禁、暴力、威胁、闯入他人住宅、安装窃听专用器材等手段。优先选择在自家、公共场所等低风险场景取证,善用“保证书”、“报警笔录”等合法高效方式。
其次,作为女方对于家庭的财产,一定自己心里要有个数。因为按照法律规定,结婚后的财产,我们国家是法定的夫妻财产共同制。我们经常在实践中会遇到男方在外面出轨了,有婚外情。但是,女方对于家庭有些什么财产都不掌握,都在男方的手上。那么,就导致她最后想要维权就非常困难。
财产知情权与证据保全。这是极其重要却常被忽视的一点。婚外情取证往往着眼于“情感过错”,但财产证据才是离婚诉讼中更实在的“硬通货”。女方(尤其是家庭主妇)必须了解家庭大额资产(房产、车辆、存款、股票、公司股权、保险等)的基本情况,保留相关证件复印件、合同、付款凭证。如果发现对方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迹象(如大额取现、频繁转账给第三人、突然投资不明项目),应立即警惕,并可考虑申请财产保全。在收集婚外情证据的同时,千万不能放松对财产线索的调查和固定。
虽然她是受害者,但是因为不能提交这样的证据,包括财产有多少,她自己没办法证明,就更谈不上让男方少分了。我觉得,对于家庭财产,特别是没有上班在家做家庭主妇的,一定要有这方面的意识,至少自己家有些什么东西,要留心一点。
最后,对于出轨的证据收集到了之后,不要对外扩散。尽管对方是有过错的,但是如果把证据无端对外扩散,让他的社会评价降低,这就会涉及侵害的隐私权的问题。收集到这些证据,仅仅是在法庭上使用、提交,而不要在其他的场合公开。
证据的妥善使用。取证目的是用于法律程序,而非社会性惩罚。将对方的裸照、保证书、聊天记录等在网络、单位或亲友间散布,可能涉嫌侵犯对方及第三者的隐私权、名誉权,对方可以据此提起反诉,要求赔偿。这会使无过错方从有理变为无理,甚至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务必保持理性,将证据的作用限定在法律框架内,通过法庭来主张权利、实现补偿。维权的方式,应当与维权的目的一样,合法、理性、有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