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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出轨取证攻略

2025-12-12 08:16:03 发布:私家侦探网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新增“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及“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之规定。过去几乎不被支持的“以出轨为由要求过错方少分财产或损害赔偿”的观点,今后法院很有可能会支持,对此相应的也会引发出轨取证的热潮。

《民法典》的这两处新增规定,无疑为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提供了更明确、更有力的法律武器。其中,“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被直接写入财产分割条款,使得法官在裁量财产分配比例时,有了更直接的法律依据向无过错方倾斜,而不再仅仅依赖于抽象的“公平原则”。这意味着,过错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出轨)可能直接影响“分多少”的问题。而“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突破了原《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仅列举四种情形的限制,为司法实践认定更多严重违背夫妻义务的行为(例如,长期、多次的恶意出轨造成对方严重精神损害,虽未达到“同居”程度但情节恶劣)打开了通道。这两点变化,显著提高了过错行为的法律代价,自然激发了无过错方通过取证来固定对方过错事实的强烈需求。

但是,婚内出轨的证据在日常生活中难以取得,而且即使取得了,法院也不一定会采信。

取证难,是横亘在法律规定与现实权益之间的巨大鸿沟。出轨行为具有高度的隐秘性,当事人会刻意选择隐蔽的交往方式、使用私密的通讯工具、在非公开场合会面。无过错方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更复杂的是,取证行为本身极易触碰法律红线,尤其是《民法典》实施后,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许多当事人花费大量时间、精力甚至金钱取得的“证据”,却可能因为取证手段侵犯了对方或第三者的隐私权而被法庭认定为非法证据,不予采信。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甚至可能因侵权而被对方反诉。因此,热潮之下,更需冷思考:如何合法、有效地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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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安某法院认定,原告以采取猜测密码的方式,进入被告手机获取的被告和其他女性的合影、住宿记录,以及在被告的卧室床头柜放置录音笔录制的被告和其他女性祼聊的录音等证据,因侵犯被告的隐私权,不具有合法性,证据无效。判决一出,引发网友的热议。

这个案例极具警示意义,它清晰地划出了合法取证与非法侵权的界限。首先,“猜测密码进入被告手机”的行为,属于非法侵入他人的数字私密空间。手机作为现代人存储最多个人信息和隐私的载体,其密码保护下的内容属于核心隐私范畴。未经允许擅自进入,是明确的侵权行为。其次,“在被告的卧室床头柜放置录音笔”,虽然放置地点在“卧室”,但该卧室属于被告个人使用的私密空间(可能已分居),在此放置录音设备进行长时间、无差别的窃录,严重侵犯了被告的私密空间安宁权和谈话隐私。尽管获取的内容可能真实地反映了出轨事实,但因取证手段严重违法,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这些证据被认定为“毒树之果”,予以排除。网友的热议反映了公众对“实体正义”(查明出轨事实)与“程序正义”(合法取证)之间冲突的关注,而司法判决则坚定地维护了程序正义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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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类证据要不要去获取?法院对此类证据的采信度如何?

这是一个策略性问题。答案并非简单的“要”或“不要”,而是“在合法的前提下,有必要尽力去获取”。虽然风险存在,但完全放弃取证,就等于放弃了在财产分割和损害赔偿请求中可能获得的有利地位。关键在于转变思路:从“不计代价获取任何证据”转向“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策略性地获取高质量证据”。至于法院的采信度,它并非固定不变,而是取决于证据本身是否符合“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尤其是合法性。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能够形成证据链的证据,采信度就高;反之,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孤立的、真实性存疑的证据,采信度就低,甚至为零。

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出各地基层法院2020年上网公布的涉及出轨--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关键词的离婚纠纷判决50件,当然实际判决数远远大于50件,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即离婚诉讼不在互联网公布,故本次数据统计只根据公开数据库中所显示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虽然不能反映全貌,但是也能从这些判例当中获得一些启示,通过典型个案判例让你知悉怎样取证。

尽管样本有限,且因为离婚案件原则上不公开的规定导致大量判决未上网,使得数据不具备完全的统计学意义,但这50个案例仍然提供了一个有价值的观察窗口。它们来自全国各地基层法院,反映了不同地区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证据审查的一些共通标准和考量因素。分析这些判例,不是为了精确预测某个案件的结局,而是为了理解法官的思维逻辑,掌握取证的“正确姿势”,避免踏入常见的“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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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归纳统计,公开数据库显示的50件离婚判决中,法院对夫妻一方提供另一方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拟证明婚内出轨的证据采信的22件、不予采信16件、不予评判12件,采信比占44%。其中采信的,准予离婚14件,判离比占63%(当然,需要说明的是,有的判离,出轨是其中的一个因素);不予采信,不准离婚11件,不准离婚率占69%。由此可见,法院对婚内出轨证据予以采信的比例将近有一半,而采信了,判决离婚的比例达到了63%。因为没有采信而判决不准离婚的比例占69%。所以婚内出轨的证据还是有必要去获取,在离婚案件当中有一定的作用。

数据显示,合法有效的出轨证据在离婚诉讼中扮演着双重角色:一是作为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关键因素,显著提高了一次性判决离婚的概率。在对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有力的出轨证据能帮助法官迅速认定感情已无和好可能,避免陷入“第一次起诉不判离,六个月后再起诉”的拉锯战。二是作为支撑“无过错方”身份和“重大过错”主张的基础,为适用《民法典》的照顾原则和损害赔偿条款提供事实依据。因此,尽管取证有难度、有风险,但其潜在的诉讼价值是明确的。不应因为部分证据不被采信就因噎废食,而应致力于提高所取证据的质量和合法性。

那么什么样的证据法院会予以采信?什么样的证据不予采信?不予采信的理由又是什么呢?笔者摘录了相关判例,予以说明。

以下是法院对证据予以采信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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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湘1126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审查认为微信聊天记录完整、全面,与微信录音之间能相互印证,被告出具了悔过书,表示真诚悔过。本院对证据予以采信。

这个案例是“证据链”和“自认书证”相结合的典范。单一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能被质疑为伪造或断章取义,但“完整、全面”的记录降低了这种风险。更重要的是,聊天记录与微信录音相互印证,增强了整体可信度。而被告亲笔书写的“悔过书”是“王炸”证据,它属于当事人的自认,极大地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负担。这三者结合,形成了一个牢固的证据三角,使法官能够确信出轨事实的存在。

2、(2020)苏1012民初8720号民事判决书,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照片、接处警记录、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材料、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此案展示了证据的多样性组合。照片提供视觉证据,接处警记录是公权力机关对某次冲突或事件的客观记载(可能涉及因出轨引发的纠纷),录音和微信聊天记录是双方交流的直接记录,当庭陈述(尤其是被告可能含糊承认或未强烈否认)也是一种证据。多种类型、多个来源的证据相互支撑,共同构筑了事实的城墙。

3、(2020)浙0681民初663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通过被告在公安询问笔录中的陈述,结合通话录音及其他人的公安询问笔录,被告构成家暴及违反了夫妻互相忠实的义务,系导致婚姻破裂的重要原因。

此案突出了“公安询问笔录”的强证明力。公安机关制作的笔录,作为公文书证,其真实性、合法性一般无需质疑。被告在公安笔录中关于违反忠实义务的陈述,是极其有力的证据。再结合其他通话录音等,使得事实认定水到渠成。

4、(2020)新2324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当庭提交短信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照片,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此案的特殊性在于“被告无异议”。在诉讼中,如果一方对另一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提出异议,法院通常予以确认。这提示我们,有时通过策略性地出示部分证据,可能促使对方在压力下承认事实,从而避免对全部证据进行复杂的质证。当然,这需要技巧和时机。

以上判例告诉我们提交的证据要多样化,而且要记录完整、全面,相互之间能够互相印证。根据《民诉法》第63条的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所以可采取多种形式的证据,并且这些证据要形成一条证据链。在离婚案件中,有几类比较特殊但是又十分有效的证据,就是保证书或悔过书以及接处警记录、公安询问调查笔录。过错方出于悔过可能会写下悔过书或保证书,保证不再出轨或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情,这属于过错方的自认,可以减轻另一方的举证义务,且有可能无需再举证证明。但是要注意的是不能通过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过错方写下所谓的悔过书、保证书。

总结采信案例的核心经验:一是追求“证据链”而非“孤证”。用多种证据(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从不同角度证明同一事实。二是确保关键证据的“完整性”。特别是电子证据,要能反映对话的全貌,避免剪辑。三是善用“自认证据”和“公权力证据”。过错方的悔过书、保证书,以及报警后的接处警记录、公安笔录,证明力极高,应作为取证的首要目标。同时,严厉警告:通过非法拘禁、暴力、威胁等手段逼迫对方写下的“保证书”,不仅内容可能因系受胁迫而可撤销,取证行为本身更是违法犯罪,绝对不可为。

以下是法院对证据不予采信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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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皖0603民初3317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当庭提供的录音资料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婚内出轨。

“不足以证明”是常见判决表述。可能因为录音内容模糊、未明确提及出轨事实、对话者身份不明、或者录音是片段式的无法反映完整语境。录音作为证据,其内容必须清晰、直接或能通过合理推断与出轨事实相关联。

2、(2020)桂0125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视频,音频,证明被告出轨。微信聊天记录中,因为发信息的人只有微信昵称,没有发信息人的详细信息,无法证实发信息人的真实身份,从录音录像来看,只看到原、被告争吵,看不到被告与他人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

此案指出了电子证据采信的两大常见障碍:身份关联性和内容相关性。微信昵称无法直接对应到现实中的被告,需要其他证据(如微信号与手机号绑定、聊天内容涉及只有被告才知道的个人信息、被告当庭承认等)来建立关联。而录音录像只记录夫妻争吵,并未涉及出轨事实本身,属于“文不对题”,证明力很弱。

3、(2020)赣0481民初12号 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均提交了图片,但均未提交原始的电子载体,双方均难以达到证明对方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证明目的。

此案强调了电子证据“原始载体”的重要性。仅提交打印件或截图,对方很容易质疑其经过PS处理。法庭需要核对原始存储设备(手机、相机、电脑)中的原始文件,以验证其生成时间、是否被修改。未提交原始载体,是导致电子证据不被采信的主要原因之一。

4、(2020)甘1227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拟证明原告出轨,提供了电话通话录音3份,原告质证:“录音是真实的,但是是因为被告打我把我逼急了,我想和他离婚才说的。”法院认为: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充分证明原告出轨。

此案涉及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与“证明目的”的分离。原告承认录音真实,但给出了一个合理解释(被家暴逼迫下的气话),这使得录音内容的证明力大打折扣。在对方提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如果举证方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其证明目的(出轨),该孤证就很难被采信。这也说明了形成证据链的重要性。

这组判例告诉我们:形式单一的证据,不能证实发信息人真实身份的微信聊天记录,未提交原始的电子载体的电子证据,没有反映出轨内容的照片录音录像,在被胁迫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取得的证据等,法院不予采信。

归纳不予采信的原因,主要集中在:证据不足(单一、薄弱)、关联性不强(无法锁定当事人、内容不直接相关)、真实性存疑(无原始载体、可能被篡改)、合法性缺失(取证手段违法)。这为我们划定了取证的禁区和工作改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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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照片,要拍到脸部,要搂搂抱抱等反映亲密关系的相片。有的当事人只拍摄背影或两人一前一后走的照片几乎起不到作用。需注意的是要到公开场合进行拍摄。如果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暴力胁迫或擅自闯入他人住宅,酒店房间拍照的照片将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

拍摄要讲究“有效画面”。背影、同行等画面证明力极低。有效画面应能清晰辨识双方面部,并展现超越普通社交礼仪的亲密举止(如牵手、拥抱、接吻)。场所务必选择公园、街道、餐厅等公共场所,以确保合法性。任何侵入私密空间的拍摄,无论画面多么“劲爆”,都归于无效。

2、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往来当中一些暧昧、露骨的内容。可采取截图、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对内容进行固定,固定的内容要证明聊天记录中的当事人就是过错方,还要证明内容是真实和完整的,所以一定要对用户个人信息界面进行截图固定,并保存好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在法庭上出示。

电子证据固定“三步法”:第一步,证明身份:截图显示聊天对方的微信号/QQ号、头像、备注名(如“老公”),以及与手机通讯录关联的信息(如绑定的手机号)。第二步,固定内容:连续、完整地录制或截取所有相关聊天内容,不能断章取义。第三步,保存原始载体:妥善保管存有原始聊天记录的手机或电脑,法庭上可能需要当庭展示。对于极度重要的聊天记录,可考虑进行公证保全。

3、录音。可与过错方打电话或面对面沟通时进行手机录音。录音中要有体现时间、身份等信息,不要以威胁的口吻交谈,因为可能会认定为以威胁方法取得的证据违法,不要在激动争吵中进行表达,因为可能会认定为非真实意思表示。录音后整理成文字稿提交法庭。必要时可以公证录音过程。

录音取证是一门艺术。开头巧妙:可自然提及双方姓名、当前日期时间,或谈论一个双方都知晓的近期事件,以固定对话背景。引导自然:以“我想和你谈谈我们之间的问题”、“那天我看到……”等方式切入,引导对方谈论出轨事实,避免直接质问“你是不是出轨了?”,对方可能警觉否认。氛围平和:尽量在相对冷静的环境下进行,激烈的争吵中对方可能口不择言,事后易被解释为气话。内容具体:引导对方说出时间、地点、对象、经过等具体信息。手段合法:使用普通手机录音功能即可,切勿使用窃听器材。对于关键录音,公证可以固化其真实性。

出轨不稀奇,取证却不易。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一方出轨不仅违背了基本的道德,也违反了法律规定,所以另一方可以积极取证,但要懂得如何取证,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民法典》新时代,无过错方的权利得到了法律的进一步背书。然而,权利的实现依赖于证据的支撑。取证之路,犹如在法律的雷区中穿行,既要坚定目标(获取有效证据),又要谨守规则(手段必须合法)。理解法官的采信逻辑,学习成功的取证策略,避开无效的取证陷阱,将情感上的愤怒转化为理性、策略性的行动,才是应对婚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确之道。记住,最好的证据是合法取得的、能形成链条的、并尽可能包含对方自认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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