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轨算过错行为吗?雇佣私家侦探取证靠谱吗?过错方能赔多少?一次性说清楚
哪些行为属于婚姻中的“过错行为”?
刘群告诉记者,关于离婚中的过错行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已有明确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情形均属于过错行为。”
这四种法定过错情形,涵盖了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严重侵害配偶人身权利以及严重违反家庭扶养义务等核心领域。它们之所以被法律单独列出并赋予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因为这些行为从根本上动摇了婚姻关系的基石——忠诚、安全与扶助,对无过错方造成了严重的情感伤害和精神痛苦。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家庭暴力”和“虐待”不仅指身体上的殴打、伤害,也包括精神上的恐吓、威胁、辱骂等冷暴力行为,只要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和持续性,同样构成过错。“遗弃”则是指负有法定扶养义务且有能力扶养的一方,拒绝履行扶养义务,情节恶劣的行为。
而平常老百姓所说的夫妻一方存在“出轨”,是不是就可以直接认定为“过错行为”进而申请赔偿呢?在刘群看来,根据法律,“出轨”行为必须要达到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程度,才能成为过错方,而无过错的一方,才能依证据在离婚诉讼中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这里存在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区分。日常生活中泛指的“出轨”,范围很广,可能包括偶尔的、秘密的婚外性行为,精神上的暧昧恋慕,或者短期的、非持续稳定的婚外恋情。这些行为无疑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在道德上应受谴责,在诉讼中也可以作为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从而帮助法官判决离婚。但是,它们本身并不直接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过错行为”,不能仅仅依据这些证据就必然获得损害赔偿。法律设置了一个较高的门槛——“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其立法意图在于,损害赔偿针对的是那些对婚姻关系造成根本性、持续性破坏的严重过错,而非所有不忠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保护无过错方与防止诉讼泛滥、过度介入私人生活之间的关系。
出轨、婚外情甚至有私生子,是否就可认定“犯了错”?
那么,出现“出轨”、“婚外情”、“私生子”等情况,是否能够直接认定为“过错行为”?在熊麒看来,这些情况也不一定能认定为“过错行为”。
这些词汇都是生活用语,情感色彩浓厚,但法律定性模糊。“婚外情”可能持续数年也可能仅数月;“出轨”可能是一次性的;而“有私生子”是一个结果,它可能源于长期的同居关系,也可能源于短暂的婚外性行为。因此,不能一概而论。关键在于这些现象背后所反映的关系状态,是否符合法律对“同居”或“重婚”的界定标准。例如,一个非婚生子女的出生,是证明双方存在亲密关系的有力线索,但仅凭此一项,如果无法证明父母双方在孩子出生前后存在“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事实,仍难以单独构成法定过错。
熊麒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的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也就是说,目前法律上认定的“同居”要具有“持续、稳定”的特点。
这是核心的法律解释。“持续、稳定”是一个需要根据证据进行综合判断的标准,法律并未规定明确的时间期限(如必须满三个月或半年)。司法实践中,法官会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频率、是否形成固定的同居场所、对外是否以某种亲密关系示人、经济联系是否紧密、日常生活是否交织等因素。偶尔的、间断性的幽会或酒店开房,通常难以被认定为“同居”。但如果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如几个月),双方在固定住所共同生活,分担生活费用,邻居也认为他们是情侣或夫妻,那么就很可能被认定符合“持续、稳定”的特征。
熊麒表示:“有私生子,不一定是同居;出轨、包二奶、养小三、婚外恋等情况,只要证明其‘持续、稳定’就能获得赔偿。”
这句话清晰地指明了举证方向。当事人不应只满足于证明“有情况”,而应努力证明这种关系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取证的重点应从捕捉单次行为,转向搜集能反映关系模式、生活状态的证据,例如:长期的共同居住凭证(租房合同、物业水电缴费单)、频繁且规律的通讯和行踪记录、周围群众(邻居、保安、居委会)关于双方长期出入对、共同生活的证言、双方之间存在经济供养或共同消费的记录等。将“包二奶”、“养小三”这种带有感情色彩的描述,转化为符合“持续、稳定共同居住”这一法律要件的证据链,是获得赔偿的关键。
可以雇佣私家侦探搜集配偶出轨证据,好让对方“净身出户”吗?
“你们有私家侦探吗?我丈夫出轨了,我要找证据跟他离婚,让他净身出户。”熊麒透露,他每天接到的电话中,最多的就是这种。但在熊麒看来,当前离婚案中过错方赔偿低,而雇佣“私家侦探”费用并不低,当事人可能“得不偿失”。
“净身出户”是公众对离婚过错后果的一种夸张想象,在我国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金额通常有限,且过错(即使达到同居程度)也并不是法院判决财产分割时让一方分得极少财产或无财产的直接依据。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会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可以适当向无过错方倾斜,但这种“倾斜”是有限度的,一般不会是悬殊的比例,更极少导致所谓的“净身出户”。因此,花费高昂费用雇佣私家侦探,其经济回报(即可能获得的赔偿和略多的财产份额)很可能无法覆盖成本,从纯粹的经济账来看,确实可能“得不偿失”。
而且,熊麒提醒,很多人会去请所谓的“私家侦探”收集证据,但由于部分“私家侦探”并非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其采集的证据可能因为手段不合法而导致证据无效等情况,“比如装摄像头,在自己家还好,去别人家或酒店则是违法行为。”
这是更严重的风险。许多所谓的“私家侦探”游走在法律边缘,为了获取客户想要的“劲爆”证据,可能采取非法跟踪、窃听、非法侵入住宅、私装监控设备、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如通话记录、开房记录)等手段。通过这些违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因其来源不合法,将不被法庭采纳。委托人不仅白花了钱,还可能因为参与了非法取证策划或使用了非法证据而惹上麻烦。更糟糕的是,如果“侦探”在行动中侵犯了第三人权益,委托人还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果确需外力协助,务必选择正规、专业的调查机构(如有合法工商登记的信息咨询公司),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必须使用合法手段,并对取证方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法官提醒:搜集证据应合法
究竟怎样的证据才具有法律效力,又该如何合法取证呢?
合法性是证据的“生命线”。无论证据内容多么真实,如果取得方式触犯了法律的红线,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隐私权、住宅安宁权、个人信息权),该证据就会被排除。合法取证的核心原则是: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这意味着,取证行为应尽量在公共空间或自己有权处置的空间(如自家住宅、自家车内)进行,避免闯入他人私密空间,避免使用专用间谍器材,避免通过黑客、收买等非法渠道获取信息。
刘群坦承,在过错方不承认的情况下,无过错方要证明过错方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有一定难度。仅凭几次开房记录、微信短信聊天记录、几次报警记录、几张过错方与他人的亲密照片、证人证言等,一般说来,法官很难认定存在同居或重婚的过错情节。
这些单一的、片段式的证据,就像散落的拼图碎片,虽然能反映一些问题,但不足以拼凑出“持续、稳定共同生活”的完整画面。几次开房记录,可能只是偶尔的约会;亲密的聊天记录,可能只是精神出轨或短期关系;报警记录可能只反映了一次冲突;证人证言如果只是孤立的一两次所见,证明力也有限。法官在认定“同居”时,需要达到较高的证明标准,即“高度盖然性”,这些零散证据难以满足。因此,取证必须有系统性和策略性,致力于收集能相互印证、形成链条的证据。
针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取证,一般可以采取如下方式:
第一,可以向行为地周围的群众取证,以证人证言的形式证明两个人共同生活的事实;第二,可以向房东或者物业管理处了解是否有共同居住的事实;第三,可以通过配偶的电子邮件、短信、微信、QQ等聊天记录了解是否有共同居住的事实;第四,可以通过拍照、录音及录像来反映是否有共同居住的事实;第五,可以通过收集配偶和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来证明同居的事实。
这些是具体可行的取证方向。需要强调的是,每一项都需要深入和持续:1. 群众证言:最好是能证明长期、多次看到双方同进同出、共同买菜、晾晒衣物等日常生活的邻居、保安、社区工作人员。他们的证言比亲友证言更中立。2. 房东/物业:可以了解租赁合同签约人、居住人信息、水电燃气使用情况等。3. 通讯记录:重点寻找能体现共同生活安排、日常琐事交流、长期感情联络的内容,而不仅是暧昧话语。注意电子证据的保全(公证或完整录屏)。4. 拍照录像:重点拍摄能反映“共同居住”的画面,如连续多日拍摄到双方在固定时间出入同一小区、同一单元门,或者在家中共同生活的场景(如在自家窗前拍到)。5. 自认书证:这是最有力的证据。通过策略性沟通,引导对方或第三者写下承认长期关系的材料,内容最好包含时间跨度、共同居住地点等具体信息。
律师支招:看听说写,
有效证据四大特点
“看、听、说、写。”在婚家事官司领域深耕多年的熊麒这样总结有效证据的四个特点。
这是一种形象且实用的概括,涵盖了婚外情证据的主要形态和获取方式。
“看”,即可以交给律师、法官看的照片、视频等证据。
视觉证据直观、冲击力强。但务必确保其合法性。在自己家、车内或公共场所拍摄的,一般没问题。内容应能清晰显示人物、时间、地点及亲密或共同生活状态。长期、连续的影像资料比单张照片更有说服力。
“听”,即夫妻双方就一方有外遇的问题进行谈判时的录音资料,或者从第三方获得的录音资料以及邻里证言等证据。录音资料这类证据主要靠当事人自己偷录采集,并不需要告知对方。如果当事人采集的录音中,对方对其有外遇行为予以承认,那么该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
录音是获取对方“自认”的有效方式。谈话场所建议在自己家或非私密的第三方场所。谈话内容应自然引导对方谈及外遇的具体情况,如时间、对象、是否同居等。录音应完整,不能剪辑。邻里证言作为“听”的延伸,需要证人愿意出庭作证或出具书面证言。
“说”,即“出轨”证据之电子邮件、聊天记录、对方与第三者之间往来的信件、邮件或者是聊天记录。在提取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的过程时,如果经过公证处公证,更容易被法院采信。
“说”的记录是反映双方思想交流和关系状态的重要载体。现代通讯工具留下了大量“说”的痕迹。提取时要注意证据的原始性和完整性。由于电子数据易篡改,通过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最大程度地固定证据,打消法官对真实性的疑虑。即使不公证,自行保存时也要保证提取过程的连贯可查。
“写”,即对方写的保证书或悔过书等证据。
这是证据中的“王牌”。白纸黑字,难以抵赖。内容越具体越好,应包含承认过错事实(最好写明“与他人同居”)、表示悔过、承诺改正等。获取时机通常在事情刚暴露、对方有悔意或想挽回家庭时。
熊麒提醒,在采集证据时,一定要注意搜集能证明“持续、稳定”因素的相关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这是贯穿所有取证活动的灵魂。无论是“看、听、说、写”哪种证据,都要有意识地捕捉和记录时间信息和地点信息。例如,照片视频要带有时间戳(或能通过其他方式印证时间),录音中要引导对方说出关系持续了多久、住在哪里,聊天记录要能展示长期连续的交流,保证书中最好写明关系从何时开始、是否共同居住。将这些时间、地点信息串联起来,才能有力地证明关系的“持续”与“稳定”。
婚内过错方赔偿,到底能赔多少?
2013年2月1日,“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离婚案在北京朝阳法院宣判。法院认定李阳家庭暴力行为成立,并判决:准予李阳和妻子李金离婚,李阳向李金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对此,熊麒表示,作为实施家庭暴力的过错方,李阳赔偿的5万元,是他所了解到的目前数额较高的赔偿了。
这个广为人知的案例,恰恰反映了离婚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的现实:即使是在全国关注、影响恶劣的家庭暴力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也仅为5万元。这与其他类型侵权案件(如人身伤害、名誉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额相比,并不算高。它给公众一个清醒的认知:法律上的“损害赔偿”主要是一种象征性的抚慰和过错认定,其经济补偿功能相对有限。
法官解答:
赔偿数额视情况而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刘群表示,尽管法律保护无过错方,但赔偿数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法官在审判时只能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视过错程度、财产数额、过错方的给付能力等行使自由裁量权。
由于没有明确的计算标准和上限,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很大。他们会综合考虑:1. 过错情节的严重程度:是长期同居还是短期关系?家庭暴力是经常性还是偶发性?伤害后果如何?2. 过错方的经济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通常会在其承受范围内确定一个数额。3. 无过错方所受精神损害的程度:这需要结合案情判断。4. 诉讼地的司法实践和惯例:不同地区法院的判决尺度可能有所不同。总体而言,在绝大多数普通离婚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实不高,通常在一万元以下,能达到数万元的已属少数。
律师观点:
当前婚内过错方的赔偿过低
熊麒认为,在当前的离婚案司法实践中,婚内过错方的赔偿过低,作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的家事法律服务部主任,熊麒近年接手了不少因为婚外恋导致的离婚案,“过错方获得赔偿的案件中,赔偿金额都不高,在2000元到2万元之间,其中3000-5000元最常见,1万元都少见。”
这一观察与司法实践情况相符。较低的赔偿额导致法律对过错行为的威慑力不足,难以弥补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情感创伤和实际损失(如因取证、诉讼付出的成本)。这使得一些过错方觉得“犯错成本”很低,客观上可能助长了对婚姻忠诚义务的漠视。
在熊麒看来,当今婚姻中过错方的过错成本还很低,这就很可能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对此,熊麒建议应该加大过错方赔偿力度,“比如,可以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增加‘在婚姻财产分割中,适当照顾无过错方’的条款。”在熊麒看来,这样也符合最高法所倡导的家事审判应宣德扬善、淳风化俗,通过家德家风建设促进公德民风建设的举措。
这一建议切中了问题的关键。虽然《民法典》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中已有“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表述(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但将其明确写入作为损害赔偿条款的第四十六条(对应《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可以更加强调过错行为在财产分割中的负面评价,使“照顾”更有力度和可操作性。通过提高过错方的经济成本,使其与无过错方所遭受的伤害更为相称,才能更好地发挥法律的惩戒、补偿和引导功能,切实维护婚姻家庭的严肃性和稳定性。这不仅是法律技术问题,更是树立正确家庭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