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踪偷拍丈夫出轨构成犯罪被判刑,专业律师告诉你婚外情调查5大要点
日前,汕头市公安局纪委书记郑绍鑫“装GPS跟踪区委书记公车”案一审重审判处郑绍鑫犯受贿罪、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该案去年12月一审时,法院也以相同的罪名及受贿罪、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判处郑绍鑫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这一案件虽然涉及官场纷争,但其核心行为——“使用GPS设备对特定人员进行定位跟踪并偷拍”,与民间婚外情调查中常见的手段在形式上高度相似。案件的重审改判,从六年改为三年半,显示司法机关对具体情节和危害后果的审慎衡量,但其定罪本身,已经清晰地宣示了此类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它如同一面镜子,照出了任何试图通过技术手段秘密监控他人行踪的行为所面临的法律红线,无论动机是所谓的“反腐”还是“维权”。
法院查明,2014年3月,郑绍鑫向他人借用GPS设备,并安装到时任汕头市潮阳区委书记陈新造使用的丰田汉兰达公务车底盘上,对其实施定位跟踪。
安装GPS定位器是此类行为的起点。这种设备体积小巧、易于隐藏,能通过手机APP实时查看目标位置、行驶轨迹,是进行“行踪调查”的“利器”。然而,正是这种设备的隐蔽性和侵入性,使其使用行为极易构成对他人“行踪轨迹”这一核心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行踪轨迹属于受法律严格保护的敏感个人信息,擅自获取即可能触犯刑律。
2014年4月19日中午,郑绍鑫根据GPS的信息,发现该公务车停在陶轩酒家门前,便指使司机驾车载其到该处,使用手机对区委书记及其同行人员离开酒家的情况拍照和录像。
这是典型的“技术定位+现场跟拍”模式。GPS提供精准坐标,指引跟踪者直达现场,然后进行近距离拍摄以获取“实证”。整个过程形成一个闭环:技术监控锁定位置,人力跟踪捕捉画面。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个人隐私,还带有明显的调查、窥探目的,对当事人的生活安宁构成了严重侵扰。
当年5月,郑绍鑫将其本人书写的一份关于“陈新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超标使用公务车、出入高档酒楼”等内容的材料,以及相关视频截图交给司机,指使其发到网上,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将偷拍所得资料公之于众,是行为的升级,从“非法获取”发展到“非法传播”,旨在通过舆论施压。这进一步放大了行为的危害性,不仅侵犯隐私,还可能涉及损害他人名誉,并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无论内容是否属实,这种以非法手段获取信息并公开的做法,本身已构成多重违法。
当然,官场纷争不是我们要讨论的重点,今天我们要说的还是关于跟踪偷拍的那些事儿。现代婚姻生活婚外情事件频发,当然调查对方婚外情并不是件容易的事,一不小心就构成犯罪。
将视线从官场拉回民间,类似的跟踪偷拍行为在婚外情调查领域更为普遍。许多在情感中受伤的配偶,在愤怒与无助的驱使下,很容易想到雇佣“侦探”或自行采用技术手段去揭露真相。他们往往怀有“受害者”心态,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义的”、“迫不得已的”。然而,法律评价行为的标准主要基于行为本身的性质和手段,而非动机的善恶。抱着“维权”的目的去实施违法行为,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无数案例已经证明,这条路布满法律陷阱,一不小心就会从婚姻的受害者,变成法律的触犯者。
案例一:跟踪调查婚外情,非法获利被判刑
2012年2月,郭增才注册成立西城民生商务咨询服务部,接受他人委托调查婚外情,并通过张贴小广告、网上发布消息等方式招揽业务。市民王小姐看到广告后,要求郭增才帮助调查丈夫的婚外情,双方签订了协议。在王小姐的协助下,郭增才在其丈夫的汽车上安装了定位跟踪器。随后郭增才尾随这辆车,发现王小姐的丈夫和另一女子在酒店开房,遂将房间号告诉王小姐。王小姐为此先后支付给郭增才报酬1万元。
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私家侦探”婚外情调查模式:签订协议、收取费用、安装GPS、跟踪拍摄、交付结果。王小姐作为委托人,甚至亲自“协助”安装了定位器,这使得她也可能成为共同侵权人或共犯。此案清晰展示了从委托到实施的全过程,其核心违法点在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行踪轨迹、开房信息等)。
短短两个月内,郭增才先后六次接受他人委托调查相关人员的情况,非法获利4万余元。4月下旬,公安部专案组在查证其他案件线索时发现了郭增才的非法行为。公安机关在其办公场所内查获电脑、摄像机等作案工具,电脑里保存了五段跟踪他人的视频,以及通过网络购买的被调查人住宿记录与手机定位信息。
“多次”、“经营性地”从事此类活动,是定罪量刑的重要情节。它不仅表明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大,也意味着其行为对不特定多数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构成了持续威胁。电脑中查获的“通过网络购买的被调查人住宿记录与手机定位信息”,更是揭示了这条黑色产业链的冰山一角——许多“侦探”自身并无技术能力,而是通过非法渠道向“数据贩子”购买信息,这进一步加剧了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法院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郭增才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此案的定罪罪名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现《刑法》已修订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表明,即使没有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仅仅是长期跟踪、购买住宿记录等行为,只要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如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等),就可能构成此罪。
案例二:私家侦探“探”隐私获刑 为调查婚外情跟踪20多天
2011年,戴某开了一家商务公司,和公司经理李某在网上发布信息招揽业务,有偿从事讨债、婚姻调查等私人侦探业务。其中婚外恋的调查是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信息进行跟踪、拍照,以查清是否有婚外恋。
此案进一步明确了“私家侦探”业务的法律风险。以公司形式运营,通过网络招揽业务,开展“婚姻调查”、“讨债”等业务,这些行为本身就可能因未经许可从事特许经营项目而涉嫌“非法经营罪”。跟踪、拍照等调查手段则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具体行为。
事主吴依(化名)从网上找到了戴某的商务公司,委托该公司调查其丈夫婚外情的情况并签了协议书,约定调查费是1万元。调查前,吴女士先支付了5000元给戴某。
李某跟踪吴女士的丈夫20多天后,发现其丈夫确实有婚外情,并掌握了“小三”的家庭住址。吴女士担心丈夫离婚,想事先将名下的财产转移,于是又让戴某查其老公名下的账户。戴某提出要另付调查费2000元。
没过多长时间,戴某将查询结果给了吴女士,并得到吴女士支付的剩余7000元调查费。
此案中,调查内容从最初的“婚外情”扩展到“银行账户信息”。后者属于更敏感的财产信息,非法获取此类信息,同样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显示了委托需求的升级和调查行为的深入,也意味着法律风险的叠加。
2012年4月,警方开展打击非法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统一行动,戴、李随之被抓。警方在其公司电脑内发现大量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
“统一行动”表明了公安机关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持续打击态势。“大量信息”是定罪的关键证据。这些信息不仅用于本案委托,很可能还存储待用或用于其他非法目的。
北京东城法院一审判决,戴某、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戴某和李某违法所得9.7万元被予以没收。
此案以“非法经营罪”定罪。这是因为其行为符合“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长期从事国家明令禁止或需特许的“私家侦探”业务,即可构成本罪。高额的罚金和没收违法所得,体现了经济上的惩罚,旨在剥夺其非法收益,遏制此类经营行为。
案例三:跟踪调查婚外情,被判刑五个月
浙江绍兴上虞男子陆××在网上发布了专门调查婚外情的信息,2013年3月份,赵某通过网上信息找到被告人陆××,要求调查其丈夫的外遇情况并商定支付定金2,000元。陆××跟踪赵某丈夫的行踪并拍摄录像,后将赵某丈夫与他人的会面情况及落脚点通过U盘储存的形式交给赵某,并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8,0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处扣押了作案工具佳能牌数码相机一只、HD牌数码DV一只、望远镜一只。
这是一个个人从业者的案例。工具相对简单:相机、DV、望远镜。行为模式依然是跟踪、拍摄。获利金额虽不算巨大,但依然达到了“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这表明,即使是个体、小规模地从事此类活动,法律风险同样存在,并非“私家侦探”公司的专利。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以跟踪偷拍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这个判决再次印证,核心违法行为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具体手段是“跟踪偷拍”。刑罚相对较轻(拘役、缓刑),可能是考虑到其个人犯罪、获利较少、情节相对轻微等因素,但犯罪的定性是明确的。
既然调查婚外情会被判刑,那么是不是真的拿这些出轨的没办法呢?
当然不是。法律惩罚的是“非法取证”的手段,而非“获取证据”的目的本身。法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合法的途径和边界。关键在于,必须将取证行为严格限定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出轨行为违背道德和夫妻忠实义务,但惩治过错不能以违法为代价。维权者需要的是智慧和法律知识,而不是以暴制暴、以违法对违法的冲动。
当然不是,婚外情调查也是要有规范合法的手段的。一般情况下,在调查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以下要点是合法取证的生命线,是对前述案例教训的总结,也是指导安全行动的原则。
1
不得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 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由此可见,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是我国法律禁止使用的工具,非法使用该类工具属于犯罪行为,利用该类工具所录制的视听资料当然无效。
这是绝对不可触碰的“高压线”。所谓“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是指具有隐蔽性、可秘密窃取他人言语或图像的专用设备,如针孔摄像头、微型窃听器、具有实时无线传输功能的偷拍设备等。国家对此类器材的生产、销售、使用有严格管制。使用它们,即使目的只是调查婚外情,也直接触犯刑法,是性质最严重的取证违法行为。普通手机、相机、录音笔不属于此类器材,但其使用场合和方式也须合法。
2
不得通过长期跟踪方式掌握对方行踪。
上述的三个案件都是通过长期秘密跟踪的方式来获取对方婚外情的证据,尽管在一些案件中并没有使用《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所规定的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但通过长期跟踪进行取证,已经严重侵犯他人隐私,涉嫌刑事犯罪,跟踪获得的证据也是非法证据。
这是对“跟踪”行为的明确否定。偶尔、短期的关注与系统性的、有预谋的长期跟踪有本质区别。后者构成了对他人生活安宁和行踪隐私的持续、系统性侵害,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非法获取”的特征,尤其是当获取的是“行踪轨迹”信息时。法律保护公民免受这种无休止的窥探和骚扰,即使目的是“抓出轨”。
3
在公共场所中偷拍的视听资料原则上属于合法证据。
根据公共场所无隐私的原则,在公共场所偷拍的视听资料并不侵犯他人隐私,原则上属于合法证据。但得排除上述两种情形。当然,公共场所的亲昵行为资料在证明婚外情的效力上并不及于秘密空间所获证据,很难证明配偶与第三者有重婚或是长期稳定同居的行为,只能从一个侧面证实他们有不正当的异性关系,证明配偶的过错存在。
这是法律允许的取证空间。公园、街道、餐厅、商场等公共场所,个人隐私期待降低。在此用普通设备拍摄到的配偶与第三者的亲密行为(牵手、拥抱、接吻等),一般不构成侵权,可以作为证据提交。但其证明力有其局限性,主要用于证明双方存在超越普通友谊的关系,是证据链中的一环,通常难以单独证明“同居”或“重婚”。
4
自己调查取证的证据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更大。
婚外情取证过程中,当事者在自已家中拍到配偶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关系的声像资料,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较大。而对于闯入他人住宅、酒店等私密空间取证的行为,司法实践中有较大争议,往往会因为侵犯他人隐私权被诉或获刑。最好的办法就是拨打“110”报警,由执行公务的公安人员进入住宅,然后进行询问笔录,从而证实配偶与第三者的同居事实,这样的证据法庭一般会采纳。
这指明了最安全、最有效的取证场所和方法。自家是夫妻共同生活空间,在此安装监控或拍摄,合法性争议最小。报警是借助公权力的合法手段,尤其适用于确知对方在酒店或第三者住所同居的情况。以“举报卖淫嫖娼”等理由(需有一定依据,避免完全虚假)报警,警察的出警记录和询问笔录是证明双方共处一室事实的强力证据,且完全合法。这比自行破门而入要安全、有效得多。
5
不得传播有损他人名誉的视听资料。
尽管整个社会对“小三”还是人人喊打,但不可否认的是公民隐私权、名誉权的法益要高于婚外情调查,任何人的个人隐私都必须限定在合法、合乎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范围内。因此当事人不能将“捉奸”的照片、视频等资料放到网络上或是其他公共传播媒介,也不要对第三者进行人身侮辱,否则就有可能构成对他人的名誉侵权。
这是对证据“使用方式”的限制。取证是为了在法庭上使用,而非进行“社会性死亡”式的公开羞辱。将涉及他人隐私(尤其是性隐私)的照片、视频在网上传播,或对第三者进行辱骂、殴打,是明确的侵权行为,过错方和第三者都可以据此提起名誉权、隐私权侵权诉讼,要求赔偿。维权者可能因此从有理变为无理,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保持理性,将行动限定在法律程序内,是成熟和智慧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