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小三调查、北京小三调查:对“重婚罪”的实际认定到底有多难?
北京市小三调查、北京小三调查:对“重婚罪”的实际认定到底有多难?
作为一名律师,小齐接触了无数的案子。在专业方面虽然很有自信,但当涉及到社会道德人情时,也会有一种应对现实生活的无奈。
法律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公正的,但是这里也说了是大多数情况,而不是全部。有的时候,对于某一类群体来说,法律是非常无奈的,这里有法条所涉及不到的方面,也有机械司法的特性,从而使得一类人得不到保护,也使得另一类人明明犯了重大过错,但是却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在婚姻关系中,“重婚罪”是惩罚力度最大的一种的行为,因为它被列入了刑法的范畴内,一旦被认定,会被判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不过这种法律条文看起来虽严厉,但实际操作起来,却面临着诸多困难。
“重婚罪”在法律上的定义十分明确:
1. 在已有家室的情况下,还与他人领取了结婚证的;
2. 在已有家室的情况下,和其他异性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
从上述情形来看,虽然“重婚罪”这一法规对公民的行为进行了约束,但实际上对家庭婚姻的保护不亚于隔靴止痒,这主要是因为现在大众对于法律普遍有了基础的认知,一方若与第三者有婚外情,基本上不会对此作出承认,更不会傻到在和现任妻子未离婚前就盲目和其他异性领结婚证。
事实上婚姻登记机关也会对男女双方做一个基本的信息调查,这一步就已经是对此类行为进行了阻碍。
至于第二种法定情形,就更难认定了。
因为这一条里面包含了三个重要的判断标准:一是已有家室;二是长期同居;三是以夫妻名义。
第一条是很容易判别的,但是第二条和第三条,在法律上并没有确切的衡量标准,比如怎样才是“长期同居”,必须要同居多久?假如同居时间总计超过一年,那这一年的时间是否需要满足连续性的特点?
而即便是被法院认定确切属于长期同居也不能作数,因为还需要同时满足“以夫妻名义”的条件。
这里的歧义就更深了,怎样才能达成“以夫妻名义”的条件呢?是不是当事男女双方的关系得到各自家族的认可?那若只限于他们私下相互以夫妻身份相称、或者只是身边的少数人知晓,是不是也能算作是“以夫妻名义”呢?
法院在实际的审理中,通常会非常谨慎,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即便男女双方的行为已经和“重婚罪”的描述高度相符,但因为审理过程中难以取证,所以也通常很难被定罪。
在小齐处理过的婚姻案件中,出轨类型的数不胜数,但被认定为重婚的只有一例,而且这一例还是当事人和多位异性办了多个结婚证的极端情况。
虽然很多时候会觉得无力,但法律总会随着时代而完善进步的,比如最近生效的《民法典》就对“出轨”这类行为进行了约束,只要做出了这种行为,离婚时不仅会少分财产,还要支付另一方损害赔偿。
相信以后对“重婚罪”这一解释也会有更加清楚完善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