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小三”后又怀孕流产,她来咨询律师……
近日,我们接待了一起案件:男方在恋爱期间隐瞒自己已婚,欺骗女方与之恋爱交往,之后女方怀孕、流产。女方在知道被欺骗后前来找律师想要维权。
此类案件在当今社会其实并不少见,此时要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下面我们就梳理在不同情形下,被欺骗一方应如何维护权益:
1
如果男方故意隐瞒自己已婚,恋爱交往中导致女方怀孕后流产,女方可要求男方赔偿损失,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021年1月1日即将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男方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导致女方据此与其确立恋爱关系并发生性关系,女方因此而怀孕并流产,其身体受损且精神受到刺激,男方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过错。
因此,男方的行为侵害了女方的人格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女方此时可以要求男方赔偿因流产导致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等。
但是实践中有的法院认为对男方的婚姻状况等重大信息女方没有尽到基本审查的义务,从而放任自身处于有可能受损的境地,女方对此也有一定过失,因此判决男方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如果女方并不知晓男方的已婚状态,完全是因为对方的欺骗而错误的处分自己的性权利,以致怀孕、流产、精神抑郁,女方有权主张精神抚慰金,具体的赔偿金额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定。
2
女方在与男方交往初期,不知男方已婚,但是在得知男方已婚后仍与之交往并怀孕流产,只能要求对方赔偿一半的损失,且无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男方已婚却仍然与婚外异性不正当交往,具有明显的过错。
女方虽然交往初期不知道男方的已婚事实,但是当得知真相后仍旧与之发生关系并致怀孕流产,女方对于该损害的发生同样有过错。
故对于损害后果,双方均有责任,由此女方怀孕后流产的相关费用双方均有义务负担。
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判决双方各负担一半。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女方在得知男方已婚状态下仍旧与之自愿发生关系,双方应当预见到可能会产生怀孕及流产的后果却放任其发生,对此双方均有责任,女方主张要求男方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将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3
女方在得知男方是已婚后双方分手,男方签署了赔偿协议。若男方并未支付,女方也无权要求男方履行!
根据《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男方隐瞒其已婚事实,与女方发生关系并同居。女方发现自己被欺诈后,男方书写了补偿协议,约定解除同居关系后给予女方一定补偿。
男方在已婚的情形下与婚外异性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中“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违反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
因此,男方书写的给予婚外女方金钱作为解除同居关系赔偿的协议,本身就是无效的,根本不受法律保护。即使男方不支付,女方也无权起诉要求男方履行协议。
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及证据的有效性往往成为争议焦点。女方若主张自身完全不知情,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男方存在故意隐瞒或欺骗行为,例如虚假承诺、伪造身份证明、刻意回避婚姻状况等。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录音录像等电子数据,若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男方长期、多次地隐瞒已婚事实,对法院认定男方过错程度及女方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具有关键作用。此外,流产前后的医疗记录、心理诊断证明、误工证明等,也是计算具体赔偿数额及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重要依据。
从法律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此类纠纷不仅涉及个体权益救济,也反映出婚姻忠诚义务及社会诚信体系的维护。法律虽不能调整所有情感关系,但通过侵权责任认定,对故意隐瞒婚姻、欺骗他人情感并造成损害的行为予以否定评价和制裁,有助于倡导诚实守信、尊重他人权益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受害者而言,除了法律途径维权外,也应注重心理康复,必要时可寻求专业心理咨询,避免长期陷入自我怀疑或抑郁情绪,努力走出阴影,重建生活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