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小三+流产 维权篇
恋爱的滋味是什么样的,或因对方多与异性说一话而醋意四起;或因一次牵手而甜蜜万分;或因分隔两地而衣带渐宽;或因繁琐小事而针锋相对。爱情好似具有魔力,恋人之间会产生许多冲动和激情,但激情过后往往不是惊喜而很可能是惊吓。风雨之后不一定有阳光,可能会是阴天。恋爱并不一定会遇到对的人,应擦亮双眼,多一点理性,如果遇到渣男,可能导致身心受伤。
女性如果发现自己“被小三”且流产,应当如何维权呢,下面先由三个案例展开说明。
案例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11106号民事判决书。蒋某(女)通过世纪佳缘网与李某(男)相识建立恋爱关系、进而发生性行为,李某隐瞒其已婚事实,后导致了蒋某怀孕及流产。法院判决李某向蒋某赔偿道歉,承担流产的医疗费用229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案例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终9585号民事判决书。张某(男)通过微信附近人功能添加李某(女)微信,开始微信聊天,张某隐瞒已婚的事实,随后两人见面,并以男女朋友名义交往,在李某租住的房屋共同生活,致李某怀孕,后终止妊娠。法院判决张某赔偿因怀孕流产造成的损失2100元(张某承担70%责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
案例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141号民事判决书。刘某1(男)与刘某2(女)是同事关系,刘某1隐瞒已婚事实,后双方确定男女朋友关系进行交往,期间双方发生性关系,后致使刘某2怀孕及流产。法院判决刘某1向刘某2赔偿损失41518.69元(医疗费7198.36元、误工费11 000元、交通费500元、护理费2400元、营养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 000元,刘某1承担80%的责任)
通过检索近些年法院判决可以总结出普遍的裁判思路,已婚者隐瞒已婚事实与他人恋爱致使“被小三”者错误作出性权利的处分,造成身体和精神损害,不仅违反婚姻法规定的忠诚义务和违背公序良俗,也构成对“被小三”者的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小三”者可以主张欺骗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流产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但是,“被小三者”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利。
一、举证证明恋爱时欺骗者故意隐瞒已婚的事实且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以上3个案例,有2个案例中法院认定“被小三”的女性未充分了解对方婚姻状况而与欺骗者交往,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减轻了欺骗者的部分责任。因此女方开始交往应当询问男方家庭情况,并保留初始的聊天记录,在发现自己是“被小三”时应当立即作出反应,切割感情,向男方索赔。如果女方发现男方已婚后仍保持恋人关系导致怀孕和流产的,女方对损失也具有过错,法院会适当减轻男方的责任。欺诈性恋爱中应当保留相应的男方隐瞒已婚的证据(案例1的证据为男方在婚恋介绍网站登记为未婚;案例2的证据为微信聊天的内容;案例3的证据为是女方发现男方隐瞒已婚事实后要求男方出具协议保证书,明确写明男方在恋爱时故意隐瞒已婚事实)。
二、应注意保留怀孕系男方造成的证据。男方在诉讼过程中往往不认可女方怀孕系其导致的,因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案例1中的证据为男方在医院的人流手术知情同意书上"家属签字"一栏签字;案例2中的证据为同居的事实和微信聊天记录;案例3的证据为经司法鉴定男方为引产胎儿的生物学父亲)。
三、其他损失的证据。应保留医疗费票据、支付给护理人员费用的凭证、误工及收入减少的事实等证据材料。
综上,女方恋爱时应注意核实男方婚姻状况并保留相关证据(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电话录音、男方保证书等证据)。如果意外怀孕,选择人工流产,也应当保留相关证据(手术知情书签字,医疗费票据、护理人员工资支付凭证、误工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电话录音、男方保证书等证据)。
备注:以上三个案例均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读者可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案号下载完整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