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小三”后流产是否可以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解答
1.所谓“被小三”,是指未婚一方并不知情另一方已经结婚并与之谈恋爱,同居,发生性关系的个体,在客观情况下,依然造成了已婚方家庭破坏的事实,但主观上并没有插足他人家庭的想法,该事实为“被小三”。一般情况下,多发生在女性身上;
2.“怀孕”关乎于每个人的生育权,也属于人格权下的性权利。一般情况下,所谓侵害个体性权利是指刑事犯罪中违背妇女意识或儿童意识所构成的“强奸罪”、“强制猥亵罪”或“猥亵儿童罪”,但因存在过错,该性权利在民事案件中作为扩大解释,即,并不仅限于发生性行为发生时的个体权利;
3.性行为作为个体人格权下的一项重要权利,构成民事损害的情况之下,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4.根据2013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该案例显示,已婚老总网上骗未婚女性谈恋爱,致使女性怀孕,怀孕后被披露该男性已婚事实,从而导致女性流产。女性以其侵犯“性权利”为由提起诉讼,最后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判决已婚老总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并赔礼道歉。该事实主张“被告行为(已婚老总)违反公序良俗,存在过错,直接导致了原告(女性)对其性权利的处分。”
林律师表示
男欢女爱为人之常情,人生在世,难免在自我认知不够的时候碰到当时无法解决或觉得自己“眼盲心瞎”的挫败感,所以,我们应当提高自己的认知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我们可以不以其作为侵害他人的手段,但却有识人辨事的能力。
从法律实践来看,“被小三”现象不仅涉及情感层面的欺骗,更牵涉到人格尊严与性自主权的法律保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状态、行为后果及公序良俗原则,尤其注重对弱势一方权益的合理倾斜。除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判决之外,部分案例中还可能涉及医疗费用、误工损失等实际经济损失的赔偿。这说明,法律在对情感欺骗进行评价时,并非仅停留在道德谴责层面,而是通过民事责任的实际承担来实现对受害人的救济与对过错方的惩戒。
另一方面,性权利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涵正在司法实践中不断丰富。它不仅涵盖是否发生性关系的自由,也包括在知情同意基础上的性行为选择权。如果一方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使另一方在非自愿或非完全知情的情况下与之发生关系,便可能构成对性自主权的侵害。这种侵权行为的认定,并不以是否存在暴力或强迫为前提,而是关注当事人是否基于真实意愿作出意思表示。因此,即使在自愿发生关系的情形下,欺瞒行为仍可能因为侵犯一方的知情同意权而承担民事责任。
社会观念的进步与法律保护的完善是相辅相成的。随着越来越多人敢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相关司法裁判也在不断积累和明确审判标准。除了民事赔偿,某些情节严重、涉嫌重婚或欺诈的,甚至可能触发刑事责任。这也提醒每一个人,在情感关系中应秉持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任何企图通过欺骗手段获得感情或性利益的行为,不仅道德有亏,更可能付出法律上的代价。
对于处于类似情境中的当事人而言,除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也应注意证据的收集与保存,例如通讯记录、转账凭证、医疗证明等,这些都可能成为未来维权的重要依据。法律虽不能抚平所有情感创伤,但至少提供了一条通往正义与补偿的路径。我们鼓励每一个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勇敢发声,依法维权,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