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能以不知情为抗辩理由拒绝返还被赠与的财物吗?
一、案情简介
2020年4月,A与B通过网络认识,A故意隐瞒已婚事实与B发展成为恋人关系。2020年4月至同年的12月,A多次向B转款,转款金额共计44万余元。2023年1月,A的老婆C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B,告知其为A的老婆,要求B返还此前A向B的转款。B此时才知道A已婚,其向C表示自己也是受害者,与A恋爱期间并不知道A已婚。对于C提出的返还钱款,B表示愿意返还一部分,但是B认为A故意隐瞒已婚事实与其交往,其过错责任更大,不同意C提出的全部返还。
因B、C双方未就还款金额达成一致,其后A、C将B诉至法院,诉请法院认定A向B的全部赠与无效,B应向A、C返还全部赠与及借款共计44余万元并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由B承担。
庭审中,B辩称:1、A隐瞒了婚姻关系,主观上以结婚为目的和被告交往,其转账行为系赠与,C主张赠与无效,B同意返还赠与款项,但不应当支付利息,赠与无效的结果并非B导致的,是由A隐瞒婚史造成;2、B在得知A与C的婚姻关系后,一直表示愿意返还,但是因为经济能力有限,双方未协商一致;3、B同意返还35万元,因为此事件中A的过错责任更大。
二、争议焦点
1、A转款给B的行为性质及效力;
2、A、B的过错程度;
3、B是否应当承担返还责任、具体金额及利息。
三、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相较于法律对未婚同居的消极态度,婚外同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基本制度,有损社会公序良俗,为法律所禁止,因此公权力在一定情形下的必要干预将体现法律和社会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性价值评价,是法律和社会的必然要求。夫妻共有为典型的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配偶一方的共同财产权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赠与人的赠与行为损害了配偶一方的财产权益,配偶一方以赠与行为侵犯其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A与B的交往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道德,A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C的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单方转给B,侵犯了C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B应当返还。同时,A故意隐瞒已婚事实,A与B恋爱期间,A又多次制造其未婚的假象,其主观过错明显大于B,其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审理结果
一、A与B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由B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退还原告C 40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原告A承担。本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权衡与考量。一方面,法律坚决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可侵犯性,认定A的赠与行为因损害配偶财产权益且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B负有返还义务。另一方面,法院也充分考虑了案件中各方的过错程度。A作为已婚者,故意隐瞒婚姻状况,长期欺骗B并主动进行财产赠与,其过错程度明显更大,因此法院并未全额支持原告44万余元的诉讼请求,而是酌情判定B返还40万元,且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均由A承担。这一判决既保护了无过错配偶C的财产权益,也体现了公平原则,避免了无过错的B承担过重的责任。此外,法院未支持利息请求,也反映出对B主观善意且愿意返还的态度的认可。此类案件的审理对于规范社会交往行为、维护婚姻家庭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