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把钱转给小三我怎么能要回来?怎么从小三那里要回钱?怎么要回老公给小三的钱?怎么让小三把钱还回来?
老公把钱转给小三我怎么能要回来?怎么从小三那里要回钱?怎么要回老公给小三的钱?怎么让小三把钱还回来?
夫妻一方婚内赠与小三财物,配偶一方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要回来。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已形成较为统一的裁判规则,核心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保护及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只要证据充分、法律关系清晰,配偶一方追回财产的诉求通常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李晓娟律师团队刚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判决,成功帮助当事人追回老公赠与第三者的全部款项,虽然赠与金额不大,但足够当事人养孩子一年的费用了。这一胜诉结果不仅体现了法律对婚姻中无过错方的保护,也对企图通过不正当关系获取财物的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彰显了司法维护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的立场。
这个案子男方我们也列为被告,一方面是夫妻不可能和好了,另一方面也是管辖问题。将男方列为被告有助于法院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特别是资金流向、双方关系性质等关键情节,同时也能避免因男方未被列为当事人而可能出现的程序瑕疵。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案件情况,可以列男方为被告或者第三人,都可以。不同的诉讼策略可能对案件审理进程和举证责任分配产生一定影响,需结合具体案情谨慎选择。这个案件的具体也会分享给大家,但因为涉及到个人隐私,当事人的名字用角色代替。我们将通过这一典型案例,帮助大家理解此类诉讼的关键环节与证据组织要点。
女方与男方系夫妻,双方于2004年9月30日登记结婚。2020年8月,女方偶然发现男方与小三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男方和小三从2018年下半年开始接触,曾结伴出游,举止亲昵,微信聊天言语露骨。男方通过支付宝多次转账给小三,其中不乏“520”“1314”等有特殊含义的金额。此外,男方还为小三垫付课程学习费用。经女方初步核算,2019年2月至2020年7月,男方向小三转账(含代付)137748元。根据调查取证,确认最终金额为142080.44元。女方认为,男方与小三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此行为不仅违背公序良俗,还侵犯了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小三应当返还全部赠与款项。在发现男方出轨行为后,女方及时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固定了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关键证据,为后续诉讼奠定了坚实基础。
被告小三辩称:
一、二被告之间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二被告认识时,小三不知道男方已有家庭。其主张双方仅为普通朋友关系,经济往来属于正常借贷或共同消费,并非基于婚外情关系的赠与。
二、由于时间较长,小三手机更换,转账记录已删除,具体金额以法院查明为准。但其并未就所谓共同消费的具体事实提供任何线索或反证。
三、部分金额是男方在追求小三时共同消费,小三结账后男方转账给小三的,应扣减1000元及以下部分。该抗辩意图将部分款项定性为日常消费分摊,以减轻返还责任。
被告男方辩称:
其与女方之间仅有结婚证,没有共同夫妻生活,夫妻生活截止日期是2016年4月17日。男方试图以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为由,为其擅自处分财产的行为寻找合理性,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已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或处于分居状态。
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女方与男方于2004年9月30日登记结婚。二被告于2018年12月26日互加微信,此后男方为保持与小三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在女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向小三汇款。其中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28日期间,男方通过支付宝向小三转账合计187723.14元,其中包括“520”“1314”等含有特殊意义的金额;2018年1月9日至2020年6月19日期间,小三通过支付宝向男方转账合计2842.7元。上述收支差额为184880.44元。法院通过核对双方支付宝流水,精确计算了净转账金额,确保了数据客观准确。
2019年3月31日,男方还为小三代付学费7200元。该笔代付同样被认定为赠与性质,属于非因家庭日常需要的单方处分行为。
2020年8月11日,女方表示向小三拿钱,男方称:”我错了,我努力赚回来。此陈述表明男方对其行为的不当性有明确认知,并间接承认了款项赠与的事实。
2021年8月10日,小三通过银行向男方转账50000元。该笔返还款项在计算最终赠与金额时予以扣除,体现了法院对资金往来全面审查的原则。
以上事实有女方提供的结婚证、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被告小三提供的农业银行个人账户明细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在卷佐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赠与事实及款项金额。
法院认为: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男方在与女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小三发展为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明显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法律规定及社会道德准则,应予谴责。没有证据表明女方与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共同财产归各自所有,故应认定女方与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制。男方将款项无偿给予小三,并代小三支付学费,小三实际接收了款项,应认定男方给予小三款项的行为构成赠与。男方赠与小三的款项属于女方与男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着重强调了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推定规则及非日常处分需经协商一致的原则,为认定赠与行为无效提供了法律基础。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赠与的具体金额应认定为二被告支付宝转账收支差额184880.44元加上男方为小三代付学费7200元,再减去小三转回给男方的50000元,为142080.44元。法院对金额的认定逻辑严谨,既包含了全部支出项,也扣除了小三的返还部分,确保了数额计算的公正性。
小三辩称部分款项是男方在追求自己时用于共同消费,由小三结账后男方转账给小三的,应扣减单笔1000元及以下部分,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法院明确指出,对于此类抗辩,被告负有举证责任,未能举证则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男方赠与小三的款项数额巨大,非因夫妻日常生活需要,且未经过女方的同意,男方的赠与行为损害了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法院进一步阐释了巨额赠与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区别,强调了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重大处分必须征得配偶同意。
且事实上,男方的赠与行为本身是为了保持与小三的不正当交往关系,亦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故该行为的有效性不能予以确认。法院援引公序良俗原则,从法律行为效力的层面否定了此类基于不正当关系的赠与。
综上,女方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女方与男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并未分割,属于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因此赠与无效后,小三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全部予以返还。判决明确了返还义务的范围及法理依据,强调了共同共有财产处置的一体性。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确认男方赠与小三142080.44元的行为无效;
二、小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女方142080.44元。判决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为女方实现权利提供了直接依据。若小三未按期履行,女方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