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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把钱给了小三?律师教你怎么追回!

2025-08-23 15:09:27 发布:人生的意义网

“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说这句话的那个人已经真离婚了。所幸,未涉及婚外情赠与财产的纠纷。但在婚外情赠与财产问题上,在普通百姓生活中发生纠纷的概率甚至赢过了明星。因此,如何追回婚外情赠与财产是个不可回避的话题,其法律救济路径也涉及较多的法律问题,本文就此进行案例分析。
A与B系夫妻关系,B与C系婚外情关系, B出资500万,为C购买了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C名下。A得知后,要求追回C名下的该套房屋,协商无果,A决定起诉。其法律救济路径如何,分析如下:

1、B的行为性质与效力

                        赠与行为无效

B出资500万元,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C名下,B行为符合赠与特征,构成赠与。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单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构成无权处分。
B赠与C购房款的时间发生于A与B的婚姻存续期间,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形下,该购房款应属A与B的夫妻共同财产。B赠与C购房款的行为,已构成单方无权处分行为,故B的赠与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B的赠与行为是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2、赠与物:

                      为购房款,非房屋

B为C支付了购房款500万元,房屋产权登记在C名下,因此,B的赠与物为购房款,而非房屋。如果B是把原来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车辆、房屋等变更登记给C,则赠与物为车辆、房屋。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C是房屋产权登记簿上登记的权利人,因此,该房屋产权归属C所有。
3、B的法律救济路径

           主张赠与无效,要求返还购房款
          或主张不当得利,要求返还购房款

根据上述,B赠与C 500万元购房款的行为无效,A有权主张赠与合同无效,主张C返还购房款。
此外,因B赠与购房款的行为无效,C取得500万元购房款没有合法根据,造成A损失,构成不当得利,A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实务中有出现主张撤销赠与的救济路径,需要慎重。首先,行使赠与任意撤销权的主体是赠与人,也即只有B享有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A不是赠与人,其不具有行使赠与任意撤销权的主体资格。其次,行使赠与的任意撤销权的前提是赠与财产权利未转移,显然,B赠与购房款已转移,失去了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
4、B 诉讼地位的多面性

A发起诉讼,A自然是原告,C为被告。但B的诉讼地位,具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所有可能性。如果B悬崖勒马,与A夫妻同心,则B可以与A作为共同原告,要求C返还购房款;如B消极逃避或不予配合,可将B列为第三人;如果B始终站在A的对立面,A则可以怒将B列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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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现实生活中,婚外情赠与财产的情况有时更复杂,比如,C可能与B存在共同经营、C与B已生育子女等等,案件的处理结果将会有所不同。因此,在正确选择法律救济路径后,还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诉讼策略。在实际操作中,原配一方应注意全面收集证据,包括赠与财产的凭证、银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以证明赠与事实和金额。同时,也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此外,如果涉及不动产,还应注意不动产登记情况,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对方转移财产。通过综合运用法律手段,原配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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