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配抓“小三”扒光衣服构成犯罪吗?
当街羞辱小三构成犯罪吗
老师:我经常听说这样的事件,但是,好像根本没有人管,难道甲女的行为不成立犯罪吗?
学生:按照老师的观点是可以成立强制猥亵罪的,但是,司法机关可能认为强制猥亵罪需要行为人有性的刺激或者满足的倾向,所以,就不将这种行为当作犯罪处理。
老师:就算不按照我的观点,甲女等人的行为也成立《刑法》第246条的侮辱罪吧?
学生:侮辱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是小三一般不会告诉,所以,这样的案件就有增无减。
是不是“当众”是重要因素
学生:如果上例中的抓小三的行为,虽然发生在公共场所,但没有其他人看到,可以认为不符合“当众”的条件吧?
老师:有这种可能。上面抓小三的例子虽然可以说期待可能性有所减少,但不能否认犯罪的成立。如果确实符合法定刑升格的条件,又认为处罚太重,就可以适用《刑法》第63条的规定减轻处罚。而且,对其中的参与人尽可能认定为从犯,这样就可以避免处罚过重。
学生:还有一些捉奸的案件,抓住后就脱掉女性的衣裤或者不让女性穿衣服,实施猥亵行为的,也要认定为强制猥亵罪,处5年以下徒刑也不会导致处罚过重。
有些捉奸是非法侵入住宅罪
学生:有的捉奸行为被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比如,李某怀疑他的妻子宋某与邓某有不正当的关系,得知宋某和邓某在孙某别墅家里时,就纠集亲戚朋友前往这个别墅捉奸,而且嘱咐他们注意收集证据。他们到了别墅之后,用木棍把别墅侧门的玻璃敲碎,随后进入别墅,然后强行闯入别墅的二楼卧室找到这两个人。法院好像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学生:如果没有强制猥亵行为,可不可以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呢?
老师:如果采取居住权说,就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如果采取安宁说,也没有必要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吧。当然要看具体情况。
学生: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老师:通奸不是不法侵害吧,怎么可能进行正当防卫?
学生:在有通奸罪的国家和地区,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也有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
老师:单纯抓奸不可能成立强制猥亵罪,如果在捉到后实施猥亵行为的,才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
学生:如果为捉奸进入他人住宅后,发现男女穿着正常,但强行脱掉他们的衣服进行摄像或者拍照的,就成立强制猥亵罪了吧?
老师:那当然。
老师:一方面,强制猥亵与强制侮辱并没有什么区别,凡是侵害他人的性的自主权的行为,都属于猥亵行为。在这个意义上说,《刑法》第237条中的侮辱妇女已经可以忽略不计了。奸时有迫使他人脱衣服或者不准他人穿衣服等猥亵行为的,还是可能认定为强制猥亵罪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当众”情节的认定往往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即便现场没有实际围观群众,但如果行为发生在开放的、不特定人可能随时出现的公共场所,也可能被认定为“当众”。此外,随着科技发展,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传播捉奸过程,其传播范围和造成的影响可能远大于现场围观,这种行为同样可能构成对被害人人格权的严重侵害,并成为量刑的加重情节。因此,在信息时代,对“公共场所”和“当众”的理解也应结合行为造成的实际影响进行判断。
对于非法侵入住宅罪,实践中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侵入手段的严重性、对居住安宁破坏的程度等因素。即使捉奸者声称是为了“取证”,但如果采取了破坏性手段强行进入,严重侵犯他人的住宅安宁和隐私权,仍然可能构成此罪。至于强制猥亵罪,其成立并不以行为人寻求性刺激或满足为前提,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侵犯他人性自主权的猥亵行为,即可构成该罪。因此,在捉奸过程中实施的脱衣、拍摄裸照等行为,完全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