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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起诉第三者精神赔偿为何败诉?

2025-08-15 09:51:16 发布:人生的意义网

案件回顾:原配起诉第三者为何败诉?

王某(原配)因刘某(第三者)介入其婚姻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刘某曾向王某出具了四份内容基本一致的《悔过书》,明确承认:其自2017年起插足王某婚姻家庭,破坏王某婚姻关系,期间收到王某丈夫陈某通过微信转账共计29万元(其中前期22万元,后期7万元),导致王某家庭破裂。王某据此起诉要求刘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然而,法院最终以"无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关键事实认定:

书面证据确凿:刘某亲笔签署多份《悔过书》,明确承认与陈某存在婚外关系并收受钱款的事实;

法院事实认定:经审理确认婚外情事实成立,但着重强调"违反道德≠违法"的基本法律原则;

法律适用问题:现行法律体系未将"第三者介入婚姻"直接规定为需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法院判决依据:道德与法律的界限划分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本案判决的核心法律逻辑如下:

道德谴责与法律责任的区分
法院认定刘某的行为确实违背公序良俗(援引《民法典》第8条、第1043条),应当受到道德谴责。但特别指出,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规定第三者需对原配承担直接的民事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091条明确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对象限定为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重大过错"的夫妻一方,第三者并非法定责任主体。

证据效力的认定标准
虽然刘某签署的多份《悔过书》未被推翻(其未提交被胁迫的证据),法院据此确认婚外情事实成立。但强调此类证据仅能证明事实关系,不能直接作为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据。

律师专业分析:法律空白与维权困境

现行法律的局限性体现
我国婚姻家庭法律体系对婚姻关系的保护主要侧重于规范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未赋予原配直接起诉第三者要求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除非第三者行为涉及重婚、同居等特定情形,单纯的"精神出轨"或经济往来难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侵权行为。

实务中的替代维权途径
(1)追回夫妻共同财产:如本案中刘某收受的29万元,王某可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单独提起财产返还之诉,司法实践中此类诉求通常能得到支持;
(2)追究配偶责任:若存在配偶转移财产、与他人同居等情形,可在离婚时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主张损害赔偿。

律师实务建议:婚姻权益保护策略

事前防范措施
(1)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明确约定夫妻财产归属,限制单方处分权;
(2)证据保全:系统收集保存配偶与第三者的通讯记录、转账凭证等关键证据。

事后维权路径
(1)财产返还诉讼:针对配偶赠与第三者的财物,可主张赠与行为无效(需举证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损害赔偿:在配偶存在法定过错情形时主张;
(3)刑事自诉:对涉嫌重婚罪的行为(需证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追究刑事责任。

立法展望:关于增设"第三者责任"的思考

当前社会对"第三者介入婚姻"的容忍度确实降低,但法律修订需审慎考虑:

支持观点
增设相关规定有助于遏制不良社会风气,强化婚姻家庭稳定性保护。

反对观点
情感纠纷具有复杂性,过度法律干预可能侵犯个人隐私权,且存在执行难问题。

专业见解:
未来可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逐步明确第三者在特定情形下的法律责任(如恶意破坏婚姻关系并造成严重后果等)。

结语:道德与法律的双重约束机制

婚姻关系的维系根本上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经营。虽然第三者的行为可能不构成违法,但必定会受到道德审判。对原配而言,相较于执着追究第三者责任,更务实的做法是:

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财产权益;

理性审视婚姻关系本质;

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制定个性化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8条(公序良俗原则)
第1043条(婚姻家庭道德规范)
第1062条(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第1091条(离婚损害赔偿)
第1165条(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案例来源:
(2024)渝0113民初8779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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