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时,对于婚外情调查取证时需要注意的两点
诉讼中,诉前证据准备是非常关键的一个阶段,证据是否齐全是否充分往往决定了一个案件的胜败诉。因此,当事人委托律师并非急于马上诉讼,而是积极配合律师收集有效证据。
如夫妻一方发现对方在婚内有婚外情行为的话,可以先秘密搜集相关证据,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婚外情的发现可以用于证实夫妻感情破裂,另外符合重婚和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的,属于法定离婚情形,还可以此要求对方精神赔偿。
注意:单纯的婚外情并一定能让对方净身出户,但实践中却也有部分案例出现让对方少分财产的情形。
1 那么婚外情取证要注意什么呢? 在离婚诉讼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耗尽心机去搜查证据,甚至不惜花费高额费用聘请私家侦探等“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却忽视了一些重要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工作,致使最终提交法庭的证据因不符合要求或属于违法证据而无法证明案件事实,无法实现预期的法律效果。
因此,对此类证据的搜查、收集和保全应当注意: 1、避免发生侵权的行为
比如:闯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虽然取得的证据反映了事实,但该方式同时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不仅无法作为合法的证据使用,还有可能要面临侵犯他人权利的法律责任。
2、对于微信、QQ等聊天记录,短信、邮件等电子证据,符合公证条件的及时提交公证。
3、录音:应完整、清晰,不存在随意裁剪和编辑。
采用录音笔等手段取得的录音材料应刻录到光盘上,并附上录音笔等原始载体,提交法院予以质证和查阅。
4、采用合法手段手机的隐私证据材料应妥善保管,除交于律师用于提交法院外,不得随意传播,不得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不得据此要挟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2 关于婚外情导致非婚生子女的亲子鉴定问题 1、亲子鉴定须当事人同意
要求进行亲子鉴定确定是否存在血缘关系,并非因一方决定和同意即可,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当然,在现实中基本上是一方同意一方拒绝,甚至发生其他过激行为。
2、一方拒绝鉴定怎么办?
若一方拒绝进行亲子鉴定,而另一方又能提供亲子鉴定血型样本等充分的证据材料,用于证实该子女为非婚生子女的,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法院亦可做出是否存在亲子关系的认定。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