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应该如何搜集证据?
我国刑法关于重婚的法律规定很简单,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当事人以重婚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或提起刑事自诉,但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确很少,原因很简单,证据不足,证明困难。这种困难并非源于法律本身模糊,而在于重婚行为本身的隐蔽性,以及法律对“事实重婚”的认定标准在现实操作中面临的种种障碍。许多当事人满怀悲愤地提起诉讼,最终却因无法构建扎实的证据体系而不得不接受现实,这其中的无奈与挫败感,是法律条文所无法完全承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的证据如何搜集?
一般而言,证据是已发生事实的客观残留。凡是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重婚罪的证据就是当事人在进行重婚的违法犯罪行为中所遗留下来的能证明这些事实曾客观发生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也就是说,只有客观事实发生了,才会遗留下来相关证据以供采集;如果根本没有发生相关事实,自然也不存在遗留证据的问题,伪造证据的取证方式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因此,重婚行为如何取证,应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根据已发生的事实取证。取证的过程,本质上是一场与时间、与对方反取证意识的赛跑,是一场需要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运用智慧与耐心的细致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分为两种:即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那么搜集证据也要根据这两种情况进行有区别的证据搜集:
——法律上的重婚应该搜集的证据
法律上的重婚证明起来比较简单。我国自1994年以来即施行结婚登记制度,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同居关系不受我国法律保护,合法的婚姻就必须依法进行结婚登记。因此,法律上的重婚也就是说当事人存在两次以上依法登记的婚姻。那么,只要能够调取当事人两次以上的结婚登记记录,就能证明其重婚的违法犯罪事实。 当事人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调取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但对他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当事人一般很难调取,此时可以委托律师调查。律师凭借执业证件和法院的调查令,可以依法向相关民政部门调取涉案人员的婚姻登记信息,这是获取此类核心证据最直接有效的途径。
——事实上的重婚应该搜集的证据
事实上的重婚证明起来要比法律上的重婚复杂得多。要想证明当事人存在事实上的重婚就必须证明三个分解的事实:
一、要证明当事人存在一个依法登记的合法婚姻。这个证明起来比较简单,调取结婚登记记录即可;
二、要证明当事人又与他人同居。这个证明起来就稍微困难,因为同居是一个持续性的行为,又因同居涉及个人隐私,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所以,即便当事人配偶存在非法同居的情况,一般也不会当众宣扬,知情者聊聊,加上我国法律又缺乏调查取证制度上的保障,因此在此种情况下欲证明一方具有非法同居的行为困难非常大。实践中,同居证据的搜集往往有:
1、书面证据,如租赁合同、同居协议、认错书、悔过书等等;例如,一份长期共同租赁房屋的合同,且合同中可能载有双方共同作为承租人的信息;或者一方在事发初期出于愧疚写下的承认同居事实的书面材料。
2、电子证据。如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传真、聊天记录、电话通信记录等,重要时建议把这些电子证据通过公证处以“公证书”的形式固定下来;公证可以最大程度地保证电子证据的原始性和完整性,防止对方以证据系伪造或经过篡改为由进行抗辩。例如,含有露骨内容、明确提及共同生活安排或互称“老公”“老婆”的聊天记录。
3、跟踪调查,通过照相、录音录像等方式把证据固定下来,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调查;需要注意的是,此类调查必须确保手段合法,不得侵犯他人隐私权或采用非法手段。例如,在公共场所拍摄到双方长期、稳定共同出入某住所、举止亲密的照片或视频。
4、寻找证人证言,有条件的话最好让证人出庭作证。邻居、物业保安、社区工作人员等长期接触的人,如果他们能证明看到双方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居住、生活,其证言将非常有力。但证人往往出于人情、顾虑或怕麻烦不愿作证,这就需要耐心的沟通和适当的引导。
三、要证明当事人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同居,这也是事实上的重婚最难证明的一点。因为,当今社会,人们工作繁忙,邻里接触不多,至于当事人是否对外宣称夫妻关系将很难查证。仅仅是同居,尚不必然构成事实重婚,关键就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个名义,需要通过外在的、能被他人所感知的表现来证明。
这类证据往往需要组成一个证据链,如短信记录、居委会登记、邻里证言、婚纱照、喜酒或婚礼录像、孩子出生证明等等。例如,在非紧急联系人、非家属的情况下,医院产检或分娩记录中登记的关系为“夫妻”;在居住地的社区或居委会进行的信息登记中,以夫妻名义填报;在公开场合(如聚会、宴请)中,朋友、同事、生意伙伴的证言证实其以夫妻相称、以夫妻身份参与社交活动;甚至可能存在的、虽未登记但举办了公开仪式的“婚礼”照片或视频。这些证据相互印证,才能构建起一个令人信服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场景。
杨欣律师在此提醒:
证据决定诉讼的成败。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但是,当事人通过上述方法搜集证据并不意味着必然胜诉。因为胜诉不仅与证据有关,还与法律规定、诉讼技巧有很大关系,证据仅仅是决定胜诉的一个方面。从证据到待证事实、从待证事实到诉讼请求,这是一个完整的诉讼线条,只有保证这个线条的完整性、严密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才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当事人作为一个非法律专业人士,很难保证上述线条的无懈可击,这也给诉讼的结果存在变数。一般情况下,一个事实的发生会遗留很多证据,有的证据是有利的,有的证据是不利的,当事人必须甄别,千万不能让自己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自相矛盾。当事人所搜集的证据能证明什么事实,是否充分,有无瑕疵,是否需要其他证据补证等等,这些问题都非一个普通人士所能考虑周详的。例如,一份承认同居的悔过书是强有力的证据,但如果其中同时包含了大量情绪化、夸大甚至不实的指责,可能会降低其作为客观证据的可信度;又如,私自录制的录音录像,如果录制地点涉及他人私人住宅等非公开场所,其合法性可能会受到质疑,进而影响证据效力。
因此,对于自己影响重大的案件,当事人最好是在律师的指导下搜集证据,这样会事半功倍;否则有可能千辛万苦搜集的证据到头来一无用处,或弄巧成拙,就得不偿失了。律师能帮助您判断哪些证据是关键,哪些取证手段是合法且有效的,如何将零散的证据组织成逻辑严密的证据链,以及在法庭上如何有效地呈现和运用这些证据。面对重婚这类取证难度大、法律认定标准严格的案件,专业法律人士的介入,往往能显著提高维权的成功率和效率,避免当事人因举证不能而承受本不该承受的败诉后果。在情感遭受背叛之后,理性而专业的法律行动,才是对自己权益最坚实的捍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