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婚外情出轨调查取证:认定第三者的哪些证据是关键?
外遇婚外情出轨调查取证:认定第三者的哪些证据是关键?
“第三者”的概念,被中国社会和法律赋予特定的含义,始于中国20世纪80年代初,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第四次民事审判会议,最后形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它第一次在法规中明确规定了“第三者”的概念和“第三者介入”的概念。如下:
“因第三者介入而造成的离婚纠纷,首先要分清是非责任,对有过错的一方和第三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处理。”、“因第三者介入或喜新厌旧而离婚的,处理财物时,要注意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和子女的利益。”这一规定的出台,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改革开放初期,社会风气与婚恋观念经历冲击,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法律开始对破坏他人合法婚姻的行为进行明确界定和否定性评价。它标志着法律不仅仅调整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开始将外部介入力量纳入规范视野,旨在通过分清是非、制裁过错来保护合法婚姻关系。
“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是一种具有特定主体、特定主观故意和特定客观后果的侵权行为。这三个要件缺少任何一个,就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这一界定体现了法律规制的严谨性,避免了将普通的人际交往或情感纠葛随意纳入“第三者”范畴,防止了法律对私人生活领域的过度干预。它划出了一条相对清晰的界限,使得对此类行为的认定和处置有章可循。
从主体来看,介入他人婚姻家庭的第三者,可能是有配偶者,也可能是未婚者,但被介入者,一定是合法配偶关系的人。介入恋爱或未婚同居者的性关系,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第三者。只能称之为三角恋爱关系。这里强调了“合法配偶关系”这一前提。法律保护的是经法定程序确立的婚姻关系,而同居、恋爱等非婚关系,虽然可能受到道德评价或一般民事法律调整(如财产纠纷),但在“第三者介入”这一特定侵权认定上,并不适用。这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制度特殊保护的立场。
从特定主观故意分析,“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行为一定要有拆散他人合法配偶或希望与之一方成为合法配偶的目的。卖淫嫖娼由于没有拆散他人合法配偶关系的目的,所以,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但是,如果存在有拆散他人家庭的卖淫行为,则也应认定为“第三者介入”。主观意图的区分是关键。单纯的性交易,其目的指向金钱与性的交换,缺乏针对特定婚姻关系的破坏意图。但若性服务提供者(或接受者)明知对方有配偶,并以促使对方离开配偶、与自己结合为目的,则其主观意图就符合了“第三者介入”的要求。这说明了法律关注的是行为背后的目的,而不仅仅是行为本身。
从特定客观后果分析,“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一定是第三者实际实施了在上述目的支配下的性行为,实际发生了两性关系。由于是精神恋爱,并未发生两性关系,是很难认定的,法律总不能以思想作为调整对象。这一要件将法律调整的范围限定在发生了实质性关系的层面。纯粹的精神爱慕、柏拉图式的情感依恋,虽然可能对婚姻造成冲击,但因缺乏客观、可举证的行为事实,法律难以介入评判和制裁。这体现了法律作为行为规范的特点,它规制的是外在行为,而非内在思想情感。这也给实践中如何界定“性行为”带来了一定挑战,通常需要结合具体证据(如同居、亲密照片、录像、证人证言等)来推断。
“婚外情”是否存在影响到了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所以无过错方对于过错方的举证显得尤为重要。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一方重大过错(如与他人同居、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并在财产分割上可得到适当照顾。因此,能否证明“婚外情”特别是构成“与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严重情节,直接关系到无过错方的切身经济利益。但,一般当事人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甚至堵在门外等。这些证据只是间接的证据,其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因为这些证据往往只能证明双方联系密切、关系暧昧,但无法直接、有力地证明存在长期、稳定的同居关系或发生性关系。法院在认定“过错”时,尤其是涉及损害赔偿和财产倾斜分割时,对证据的要求是比较高的。
所以要取证明“第三者”的证据就要找出关键的证据,以下五类关键证据法院是会取信的:
1.“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婚外情突然被自己的配偶知道,许多人出于害怕、悔过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会给对方写下保证书等表示悔改,这是最容易取得,也具有很大的证明力的证据。这类证据之所以证明力强,在于它是过错方本人对事实的自认,通常包含了承认婚外情事实、承认错误、承诺改正等关键内容。在法庭上,一方当事人对己不利事实的承认,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需要注意的是,保证书的内容应尽量具体,写明时间、对象或大致经过,避免过于笼统。
2.嫖娼事件被查处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如果涉及到非法的两性关系,可以采取报警的方式,警方的笔录将会成为您强有力的证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处罚决定书等公文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它不仅能证明发生了不正当性关系,还能通过时间、地点、人物等信息,佐证其多次发生或具有特定模式。不过,这通常适用于偶然的、交易性质的违法行为,对于长期的情人关系,一般不会采取报警查处的方式。
3.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在一些国家机关、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如果职工因婚外情问题被查实,单位基于纪律规定可能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如警告、记过等。相关的调查结论、处分决定书、会议记录等文件,可以作为证据提交。这类证据的证明力也较强,因为它反映了组织对事实的调查和认定。但私企通常较少因此类问题出具正式处理材料。
4.过错方与第三者同居地的居委会出具的证明,租房房东出具的证明双方同居的证人证言。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朋友、邻居、同事、家人的证人证言。一般这些证人往往与双方都有关系,不愿出庭指证一方。如果证人配合,也可能由于当事人与证人间往往关系比较亲密,有亲属、利害关系,有可能不被采纳。能够直接证明双方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证据,是认定“与他人同居”这一严重过错的关键。居委会、房东的证明,如果内容清晰(如同居的起止时间、以夫妻名义相称等),证明力较高。邻居、同事等的证言,如果能形成证据链,互相印证,也能起到重要作用。对于电子数据,因其易删改,通过公证处进行保全公证,可以固定其内容并增强其真实性,避免对方否认或质疑证据来源。未经公证的电子数据,其真实性的证明难度较大。
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通话记录等,此类证据因为易于伪造、灭失,效力上比较弱,因此短信、电子邮件等最好先予以公证再提交法院。这些证据虽然单独证明力有限,但数量多、内容连贯、能与时间地点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提高被采信的可能性。内容中如果包含露骨的言辞、对共同生活的安排、对未来的规划等,更能直接反映关系性质。
5.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
照片、录音、录像等,现在大多数人都采用这种方式,甚至不惜雇佣调查公司、私人侦探去调查取证。这类证据如果没有通过剪辑,是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类证据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式取得,否则将不被采纳。视听资料的证明力直观而强烈。但合法性是关键。在自己家中或公众场所拍摄获得的,一般问题不大。但如果闯入第三者住宅、酒店房间(非自己登记)等私密空间进行偷拍,则可能因侵犯隐私权而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不予采纳。通过安装窃听窃照设备取得的证据,也存在同样风险。因此,在获取此类证据时,必须首先考虑方式的合法性,避免因取证手段违法而导致证据无效,甚至自身面临法律风险。
如果两人的婚外情已经持续了很久,孩子有可能是最有力的证据。当事人可以事先做一个亲子鉴定,如果孩子不是亲生,那就是“铁证如山”了。但是同时需要注意,不要伤害到无辜的孩子。亲子鉴定结论是证明婚外性关系存在以及存在时间的极强证据。它可以间接但有力地证明在特定时间段内,配偶与他人发生了性关系。然而,涉及子女身份关系,牵涉情感、伦理问题极其复杂。在采取这一步骤前,必须慎之又慎,充分考虑可能对子女造成的巨大心理伤害,以及后续抚养、探视等一系列问题。法律上虽然可能因此获得有力证据,但家庭和人伦上付出的代价可能异常沉重,需要综合权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