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集出轨证据有什么高招?
民事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项规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程序正义的重要体现,其核心目的在于遏制和惩罚违法取证行为,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如隐私权、住宅安宁权、通信自由权等)不受非法调查的侵犯,同时维护司法活动的纯洁性和公信力。它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追求实体真实(查明案件事实)不能以践踏法律程序和侵犯他人合法权利为代价。
如果私家侦探在私人场所如酒店宾馆,发现确实有不可意会的故事后踹门而入咔咔拍了多张无死角高清照片,那取证程序违法,取得的照片也属于侵犯了他人隐私权;即使是关键证据也得排除。这个例子非常典型。“踹门而入”首先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宾馆房间具有临时住宅性质),是明确的违法行为;“咔咔拍照”则是在私密空间内对他人隐私活动的直接侵犯,手段粗暴,对隐私权的侵害程度极为严重。通过这种“暴力+偷拍”方式获得的证据,其“非法性”非常突出,在法庭上几乎没有被采纳的可能性。法官会毫不犹豫地依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其挡在证据门外。
但可以给法官带来一定的内心确信,在调解的时候是可以派上用场的。这是一个微妙的实务观察。尽管该照片在正式的庭审举证质证环节不能被作为合法证据采纳,从而不能写入判决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它的“存在”本身可能对诉讼进程产生间接影响。例如,在庭前会议或调解阶段,无过错方如果向法官私下(注意,不是作为证据正式提交)展示了这些照片,法官在了解基本事实轮廓后,可能会在内心形成对过错方的负面评价。这种“内心确信”虽然不能直接转化为判决中的事实认定,但可能促使法官在组织调解时,更有倾向性地做过错方的工作,劝说其承认错误、在财产分割或抚养权问题上做出让步,以换取对方不进一步扩散这些隐私内容或寻求更严厉的追究。这是一种“法外”但现实的博弈策略,但其效果不确定,且依赖法官的个人风格和具体案情。
但如果私家侦探发现被跟踪人开房,便以涉黄赌毒为由报了警,警察在现场做了笔录,那这份笔录就属于合法证据。这个“方案”是许多人在探讨合法取证时常常提到的“捷径”。其逻辑在于,将私家侦探的非法跟踪发现转化为一个“线索”或“举报”,借助具有法定侦查权的公安机关的合法行为来“转化”出证据。警察的出警行为、现场勘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是公权力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形成的文书,其证据资格通常没有问题。然而,这个方案的可行性在现实中大打折扣:第一,报假警本身是违法行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第二,警察调查的重点是是否存在“黄赌毒”违法犯罪行为,这与“婚外情”的民事过错性质不同,调查方向和结论未必能满足离婚诉讼的证明需求(例如,警察可能只调查是否嫖娼,而不关心双方是否长期婚外情);第三,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属于内部案卷材料,并非必然可以向个人提供,调取过程可能复杂且结果不确定。因此,这更像是一个理论上的“技术性”思路,实践中障碍重重,风险也不小。
想通过合法手段获取对方出轨的证据,可以在发现出轨后让对方写保证书或悔过书,表明自己再也不出轨,并签字捺手印。这是最直接、最有效且合法性最高的方法之一。保证书或悔过书属于书证,是其本人对自身过错行为的书面承认,只要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受到胁迫、欺诈),其证据效力非常高。它不仅能证明出轨事实,还能直接体现过错方的态度。操作的关键在于,要确保内容清晰具体(写明时间、对象、事情经过),由过错方亲笔书写并签名按手印,最好能有日期。同时,取得过程要避免使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否则可能影响其自愿性和证据效力。
或在自己家里安装监视器,拍取完整的、未经修改过的录音录像。这是另一个可能的合法取证途径,但必须严格限定条件。关键在于“在自己家里”。夫妻共同居住的住宅,双方均有使用权,在公共区域(如客厅、餐厅)安装监控设备,用于记录家庭生活,通常不构成对配偶隐私权的严重侵害,因为在此空间内对隐私的合理期待较低,尤其是为了收集与家庭纠纷相关的证据时。但是,有严格限制:第一,绝不能安装在配偶专用的私密空间,如个人书房、更衣室或卫生间;第二,获取的录音录像内容应主要与证明家庭纠纷(如出轨对象进入家门、双方的争吵或承认过错的谈话)相关,而非纯粹为了窥探配偶的一般隐私;第三,证据应保持完整,不得剪辑篡改。即便如此,其合法性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争议,法官会结合安装位置、目的、内容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构成“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唐人街探案》其实是推理剧,但在法律上要认定一项事实,需要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对象也要很清晰。影视作品为了戏剧效果,往往突出侦探个人的超凡推理和关键物证的发现,简化甚至忽略现实中繁琐但至关重要的证据规则和证明过程。法律实务中,证明一个事实(如“配偶A与B存在婚外同居关系”)就像搭建一座房子,需要多块砖石(证据)按照逻辑严密地垒砌起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使得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民事诉讼)或排除合理怀疑(刑事诉讼)。
比如聊骚的聊天记录只能证明微信昵称为XX的人与XX有暧昧,但要证明对方是男是女,是不是小三(有没有发生性关系)是需要其他证据证明的。聊天记录是电子证据,要证明其真实性(确实是对方账号所发,且内容未篡改)就常常需要公证或其他辅助证据(如账号主体信息)。即使真实性被认可,其证明力也是有限的:昵称可以假冒,暧昧言语可以解释为玩笑或精神出轨,无法直接证明发生了法律意义上的“与他人同居”或“重婚”等严重过错行为。要证明到“发生性关系”或“持续稳定的婚外关系”,通常还需要其他证据进行补强,如照片、视频、证人证言、共同出入特定场所的记录、共同生活的痕迹(如衣物、生活用品)等。每一项证据都需要解决其合法性和关联性问题,并相互印证,才能形成一个有力的证明体系。私家侦探往往只能提供碎片化的信息,而难以构建起法庭认可的证据链。
春节假期上映了很多的电影, 比如有关悬疑喜剧片《唐人街探案3》,影片中,唐仁受邀探案,作为私家侦探收集证据破案,不论其他,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委托私家侦探进行调查、收集的证据,在我国有没有法律依据呢?能不能作为事实认定的证据?影片中唐仁的角色被赋予了近乎超现实的调查能力和主角光环,其行为常常游走在法律边缘甚至明显违法(如非法侵入、暴力取证等),这在现实中是绝不可取的。现实中的私家侦探,其法律地位尴尬,其调查行为缺乏明确的法律授权。笔者略有薄见,才疏学浅,还望指教。这是一个自谦的开场,也暗示了该问题的复杂性和尚无绝对定论的特性。
提及私家侦探收集的证据,就不得不说到我们经常会听到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规则经常在诉讼过程中出现,那么私家侦探收集的证据属不属于非法证据,在事实认定的过程中需不需要进行排除呢?这直接切入了问题的核心:私家侦探的“产品”(证据)能否通过司法审查的第一道关卡——合法性审查。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什么
提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首先我们需要搞清楚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证据,什么又是非法证据。这是进行深入讨论的概念基础。
证据:就是指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这是一个广义的定义,涵盖了所有可能被提交到法庭的材料。但并非所有的证据都能成为定案的依据,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具有“三性”,所谓“三性”,就是指证据必须要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这三性构成了证据资格的“铁三角”,缺一不可。
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它要求证据本身是真实的,不是伪造、变造的。例如,一份经过司法鉴定的签名笔迹。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并且能够说明案件事实。它要求证据对于证明待证事实有实质性的帮助,不能是无关材料。例如,在离婚案件中,证明对方工作能力的证据与感情是否破裂关联性可能较弱。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这是对证据来源和形式的要求。合法性又包括:1. 取证主体合法(如刑事侦查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2. 证据形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如书证、物证等);3. 取证手段和程序合法(不得以非法方法获取)。
所谓非法证据,是对应于合法证据而言的,凡不符合证据合法性要求的证据材料就是非法证据。广义的“非法证据”包括“收集主体不合法的非法证据”、“表现形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及“取证程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三种,而狭义的非法证据仅仅指在收集证据过程中,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侵害了当事人或其他公民合法权益而收集的证据。我们通常讨论的私家侦探取证,主要涉及狭义的非法证据,即取证手段和程序不合法。
所谓“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该规则的效力宣示:非法证据原则上失去证据资格,不得进入事实认定的考量范围。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诉讼中的体现
1、民事诉讼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条规定是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的核心依据。注意其措辞:“严重侵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严重违背公序良俗”。这意味着,并非所有有瑕疵的取证行为都会导致证据被排除,需要达到“严重”程度。这给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如侵害的权益性质、手段的恶劣程度、所保护权益的重要性等)进行权衡。
2、刑事诉讼中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更为严格和具体,尤其是对于言词证据(口供、证言)采取绝对排除原则(一旦非法即排除),对于实物证据(物证、书证)则采取相对排除原则(允许补正或解释)。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这规定了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的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确立了“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在证据合法性审查中的适用。
二、私家侦探收集的证据是否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在当代社会下,或多或少也有私家侦探的存在,私家侦探收集的证据是否要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呢?这需要结合具体领域和取证手段来分析。
首先,从理论上来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有关司法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需要进行排除;在民事诉讼中,仅有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6条规定了“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违背公序良俗,违反禁止性的规定所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案件事实的根据”,该条是否属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还值得商榷,目前根据法律相关的规定,私家侦探所收集的证据是不符合证据三性中有关合法性的要求的,不能作为案件事实认定的依据,该证据不会被采纳。理论上,私家侦探作为普通公民,没有法定的调查取证权,其通过跟踪、偷拍、非法购买信息等手段获取的证据,在合法性上存在根本缺陷,很难通过法庭审查。
其次,在刑事实务中,刑事诉讼分为由检察机关起诉的公诉案件以及被害人自己起诉的自诉案件,公诉案件中有关案件的指控证据材料只能是侦查机关收集,不存在个人或者私家侦探收集证据的可能,此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排除侦察机关非法收集的证据;自诉案件中有关的证据材料虽然是由自诉人自己进行举证,但是收集的物证、书证如果不符合证据的“三性”,同样也不会作为案件事实认定的依据。在刑事诉讼领域,私家侦探基本没有正式空间。其“发现”必须转化为侦查机关的合法取证行为才可能被使用。
而在民事实务中,就如一些朋友举的例子,如果是委托私人侦探私自偷拍偷录他人取得的婚内出轨的证据,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违反了证据的合法性,该证据不会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这是对婚外情调查证据命运的典型判断。但是如果是在发现对方出轨时,直接报警举报对方可能涉嫌黄赌毒,警察出警之后,有关的笔录就属于合法的证据,可以作为事实认定的证据予以采纳。再次提到了这个有争议的“转化”方案,但实践中成功案例极少。
除此之外,作为私家侦探收集他人的信息,也会涉嫌刑事犯罪,情节严重的,会触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才是最大的现实风险。私家侦探的业务核心就是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而许多信息属于敏感信息。比如说,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情况;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等。这些入罪门槛并不高,在持续跟踪调查中很容易达到。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这些详细的规定,就像一张精密的大网,私家侦探的很多常规操作都在其覆盖范围内。
艺术来源于生活,而高于生活,所以我们在观影的同时,也要明白“自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这句结语意味深长。影视艺术可以夸张、可以虚构,可以塑造游走于法律之外的英雄或侦探形象以满足观众的幻想。但现实生活有着坚硬的法律边界。对于私家侦探而言,其“自由”调查的权利,必须严格限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这个范围实际上非常狭窄,稍有不慎便会越界,从“调查”滑向“侵权”甚至“犯罪”。对于意图委托侦探的人而言,也需要明白,追求自身权益的“自由”,同样不能通过资助或鼓励他人违法的方式来实现,否则可能自食苦果,权利未得,反陷囹圄。理解并尊重法律的边界,才是真正智慧地维护自身权益的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