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私家侦探调查取证,南阳出轨婚外情外遇调查取证:与第三者同居的证据如何搜集?
南阳市私家侦探调查取证,南阳出轨婚外情外遇调查取证:与第三者同居的证据如何搜集?
申请调取他人的开房记录,这涉及个人隐私。以作者的办案经验,律师申请法院调取他人的开房记录,有的法官会直接拒绝;也有的法官会看你是否有足够的其他证据证明对方有在该酒店出轨的嫌疑,如微信记录中提及等,然后才会开调查令。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说服法官有开调查令的必要性,那么法官多半会拒绝。
法官拒绝开调查令的理由是:即使你调取了,单单有开房记录并不能证明二人在房内出轨。
作者曾经代理过一个案件,对方对开房记录的辩解是:她是我外地的朋友,我给她订的房间,但我没有住在那里。最终法院认定出轨的事实不成立。所以,想获得对方出轨的最直接证据是抓奸在床,要么就是他承认。
如果法官同意给律师开调查令,有两种查询途径可以尝试:首先可以到入住宾馆或酒店直接调查;其次可以到宾馆或酒店的监管部门即当地公安局查询。
01
如果直接到入住宾馆或酒店调查开房记录……
如果直接到入住宾馆或酒店调查开房记录,因他人的住所登记及客户与何人共同居住系个人隐私,作为经营住宿业务的宾馆或酒店有保护客户个人隐私的法定责任,为此,宾馆或酒店一般会断然拒绝配偶的查询要求。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调查得到的证据,而该证据有对起诉离婚案件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实施调查令制度,对于当事人无法调取的宾馆或酒店开房记录,由当事人委托律师申请法院的调查令持令调查。对于司法程序的调查,入住宾馆或酒店一般会予以配合。
02
到入住宾馆或酒店当地的公安局或派出所调查开房记录……
近年来,宾馆或酒店均要求入住的客人实名登记,其监管部门就是公安局。公安局有入住宾馆或酒店客人的所有登记记录。所以,当事人在起诉离婚时也可以到入住宾馆或酒店当地的公安局或派出所调查开房记录。公安局是监管机关,又是政府部门,对于合法渠道的查询要求按理说没有理由拒绝,但实践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
给你几个法院出轨离婚的案例供你参考,以便你拓展思路搜集对方出轨的证据:
案例1:段女士和古先生大学毕业后走入婚姻殿堂,后古先生申请赴英国留学,段女士留在国内就业。留学期间古先生曾回国探亲,但据段女士陈述:在回国的小一个月里,古先生并未回家而是住在酒店里,他与一位女同学曾某同天签证、搭同一航班回京,段女士在打听到酒店地址后曾在夜里十二点多去“捉奸”,并报了警,房门打开后,曾某确在房间内,但无衣冠不整。古先生辩称:回国未回家是因为他当时与妻子正处于冷战,并且他有重要的投资项目要谈,时间安排得很满,而当天他与曾某在只是在房间谈事情。法庭上,段女士坚持认为:能够形成一个证据链证明古先生的出轨行为,作为过错方,古先生应该少分财产并给予她精神损害赔偿。
法官视点: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证据链的形成与采信必须严谨,要符合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段女士提供的证据只是自己的一种推测,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古先生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是过错方,段女士的诉讼主张未被支持。
案例2:陈女士和熊先生从外地来北京打拼,经营一家小旅店,收入可观。一次陈女士发现旅店的现金流水帐目不对,细问服务员,才知是被丈夫支走了。她暗自跟踪丈夫,发现熊先生竟然背着自己和一个女孩约会,在崇文门新世界商场附近消费,她用照相机拍摄了大量俩人在商场、餐厅搭肩、搂抱等照片,在法庭上出示,据此认为熊先生出轨,要求离婚并多分夫妻财产。
法官视点:从取证方式来看,陈女士在公共场所拍摄两人的活动照片是合法的,但从照片内容看来,只能证明熊先生与婚外异性关系亲密,交往中举止行为不适当,但根据照片不能直接认定熊先生是背叛婚姻的过错方,法官在法庭上对熊先生的行为进行了批评,双方都同意以离婚,夫妻财产最终平分。
案例3:张女士在一家外企供职,由于工作关系需要经常出国,一次偶然的飞机误点让她发现了丈夫刘某婚外情的迹象。为了拿到确实证据,她在家里安装了摄像头,将刘某带情人回家亲热及发生关系的场面都记录下来。法庭上,刘某始终态度强硬,坚持不离婚,张女士要求离婚,并认为刘某是过错方,应该少分甚至不分财产。
法官视点:张女士在自己家中取证,取证中未对第三人进行人身伤害,该证据的取得合法,该证据能够证明刘某与婚外异性发生了不正当两性关系,虽然刘某不同意离婚,但根据录像证据能够认定夫妻关系破裂,法院判决离婚,并且刘某行为作为过错方,夫妻财产按照男四女六进行分割。
案例4:裴女士与丈夫江某婚后感情一般,江某后认识一女王某,并交往过密,两人经常通过QQ聊天,江某将聊天记录拷贝在电脑上,后被裴女士获取,这些聊天记录对两人的交往细节和不正当关系都有记载。庭审中江某承认该QQ聊天记录是事实。
法官视点:相对与案例3中的录像,QQ聊天记录从证据分类上属于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证明力弱于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但由于江某承认该聊天记录内容的事实,所以法院认为根据该聊天记录可以认定江某与婚外异性发生并持有不正当关系的事实。由此判决离婚,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照顾无过错方,对裴女士酌情进行了多分。
案例5:童女士是一位外派记者,一年中大部分时间都在外地工作,其丈夫黄某与一女子发生婚外情,俩人经常在一起,发展到后来黄某索性搬到该女子的住处,一住就是几个月。童女士回京后向该女子所住小区停车场的管理员和电梯管理员取证,两人几乎每天都一起出门一起回“家”,其行为举止在外人看来就是夫妻。童女士提出离婚,并向过错方黄某提出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法官视点:根据停车场和电梯管理员的证人证言,可以认定黄某的行为构成了《婚姻法》第46条第二款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判决二人离婚,且过错方黄某向无过错方童女士支付离婚精神损害赔偿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