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小三调查,昆明小三劝退师机构、小三分离师公司:花在小三身上的钱,要怎样才能追回来?
昆明市小三调查,昆明小三劝退师机构、小三分离师公司:花在小三身上的钱,要怎样才能追回来?
婚姻关系中,一方出轨的行为,除了带给另一方精神方面的伤害以外,往往也会侵害到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这种侵害不仅体现在情感上的背叛,更直接地反映在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当处置上,造成实际经济损失,进一步加剧婚姻关系的破裂。
一、
一般而言,婚内取得的收入,默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出轨方在第三者身上的花费,当然是一种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这种花费可能涵盖日常消费、奢侈品购买、旅游支出,甚至是大额资产赠与,其本质是将本应由夫妻共享的财产单方面转移,剥夺了配偶的合法权益。
但在实际中,由于取证的困难。原配方往往无法收集到证据来证明,出轨方对第三者的一些日常花费。比如餐饮、购物、交通等小额消费,通常难以追溯和举证,容易成为法律追索中的盲区。但如果其中存在大额的金钱转账,甚至于赠送房产的,那么肯定还是会留下相应证据的。银行转账记录、不动产登记变更、贵重物品的购买凭证等,往往能够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为原配主张权利提供有力支持。
下面我将通过现实中的案例,来和你聊聊。到底应该怎样做,才能追回原本应该属于自己的财产。通过剖析真实判例,我们可以更清晰地了解法律在实际操作中的适用逻辑,以及当事人应当如何准备证据、如何选择诉讼策略,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
(2018)沪0107民初15067号
2005年,原告刘女士与被告黄先生登记结婚,婚后一切安好,双方也有了个孩子。但在2017年9月,刘女士突然发现原本不拘小节的黄先生开始学着打扮自己,买了新的衣服,也佩戴起了首饰,不过当时她也没有过多在意。这种外在行为的微妙变化往往是婚外情的初期征兆,但当事人常因信任或疏忽未能及时警觉。直到2018年6月,刘女士在整理家中物品的时候,无意间发现了一张80万元的转账凭证,而转账者的名字正是黄先生。刘女士当即拿着这张转账凭证要求黄先生解释。纸终究包不住火,在确凿无疑的证据面前,黄先生坦白了一切。
原来在2017年10月,黄先生通过朋友认识了第三者曲女士。双方在日常往来中,产生了感情,并进一步发展为了情人关系。其后曲女士以自己在外欠债、和需要在老家买房等理由,向黄先生索取钱财。黄先生通过取现存款以及转账的方式,陆陆续续共计转给曲女士120万元。这类经济往来往往以“借款”“资助”为名,实则缺乏真实借贷关系,更多是出于维系不正当关系的目的,具有明显的不道德性和违法性。
在得知事情的经过后,刘女士立即要求黄先生把这笔钱要回来。黄先生打通曲女士电话后,要求其归还80万元,曲女士当然不同意,并在挂掉电话后,就把黄先生给拉黑了。之后无论是刘女士还是黄先生都再也联系不上曲女士了。这种失联行为在类似纠纷中非常常见,受赠一方往往试图通过逃避来规避法律责任,但这反而增强了法院对款项不当性质的认定。
无奈之下,刘女士只能一纸诉状将黄先生和曲女士都告上了法院。要求确认黄先生和曲女士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其返还120万元的赠与款。将出轨方与第三者列为共同被告,是此类诉讼中的常见策略,有助于法院全面审查事实,避免因一方缺席而影响判决执行。
法院通过刘女士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取现记录,存款记录等,进行了综合判断。除了有一笔2万元的存款记录无法证明存款人是黄先生以外,对其他的118万元都进行了赠与事实的认定。法院在证据审核中非常谨慎,只对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的部分予以确认,这也提醒原告需尽可能提供多元、互证的证据材料。
同时,法院认为,本案中黄先生未经刘女士同意,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给了曲女士,该处分行为既违反法律规定又不符合公序良俗。现在刘女士明确提出黄先生的赠与行为无效,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法院的认定体现了对夫妻财产制度的严格保护,也彰显了司法对社会良俗的维护。
最终法院作出了判决:
判令黄先生赠与给曲女士118万元的行为无效,同时曲女士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刘女士、黄先生118万元。判决不仅确认行为无效,还明确了返还期限,增强了执行的可操作性,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判例参考。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得知。如果夫妻间存在一方出轨,并赠送给第三者较大数额金钱或者房产的行为。那么原配方是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这种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的。这类诉讼不仅在于追回财产,更在于通过法律宣告此类行为的不法性,对潜在的不当行为形成震慑。
当然,起诉的前提是要有证据。在这类诉讼中,转账记录、取现记录、存款记录、或者出轨方在保证书中的陈述以及和第三者的微信聊天记录等,都可以作为有赠与事实的证据提交给法院。同时,也可以收集一些对方出轨的证据,来证明其出轨的事实。证据的充分性和真实性直接关系到法院的认定结果,因此当事人在起诉前应尽可能系统地收集和保存相关材料。
有了这些证据作保证,法院也会在事实认定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认定该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从而判定为无效,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法律的这一立场充分保障了婚姻中弱势方的权益,也体现了对家庭社会价值的维护。
二、
看到这里,可能有些朋友会有这样的顾虑。转账记录这些都是死的证据,比较容易收集。但出轨的记录,在对方不认,且刻意删除的情况下,还真不太容易收集到。现实中,出轨方往往具有较强的隐蔽意识,通过删除聊天记录、使用加密通信等方式增加取证难度。
你也别急,其实,在这个问题中,对方出轨的证据并不是必要的证据。法律的核心在于财产处分行为是否未经共有人同意,是否损害了配偶的合法权益,而非仅着眼于道德过错。
如果有对方出轨的证据,固然是好的,法院可以以违反公序良俗直接判定赠与行为无效。这类证据可以作为强化法院心证的辅助材料,帮助法官更全面地理解案件背景和当事人动机。
但即使没有对方出轨的证据,甚至于对方压根就没有出轨。比如将大额钱款或房子,赠送给了与前妻生的孩子,这种情况在实际中也经常发生。难道说,这样就不属于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了吗?当然不是。这类行为虽可能出于亲情,但仍需符合法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规定,否则仍构成对配偶财产权的侵害。
就如我之前在文章中提到过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属于夫妻二人共同所有的。双方都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未经另一方认可做出的单方赠与行为,如果金额较大,肯定会被认定为属于侵害另一方权益的行为。这种认定不受赠与动机的影响,关键在于处分行为是否征得了共有人的同意。
我们再来看一个案例。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16730号
汪女士与陈先生于1991年登记结婚,其后与2012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在离婚后,汪女士发现,在她与陈先生婚姻存续期间,陈先生擅自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出售给了其与前妻的孩子。出售价格也远低于当时的市场价。这种低价处置财产的行为,不仅涉嫌转移资产,还可能构成对配偶利益的故意损害。
于是,汪女士找到陈先生要讨个说法,但陈先生并未理睬她。汪女士只能去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购房款的1/2,并要求陈先生赔偿房屋与市场价之间的差价的1/2。诉讼请求的设定体现了当事人对财产损失全面弥补的追求,也反映了法律对夫妻财产价值的充分保护。
法院在调查事实后得知,该房屋的确是双方婚内购买,产权人只登记了陈先生一人。并在2005年,未经汪女士的同意,陈先生将房屋以9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了其与前妻的孩子。而当时财税部门对这套房屋的估价为16万元。巨大的差价凸显了处分行为的不合理性,进一步证明了其主观恶意。
法院最终支持了汪女士的请求,认定陈先生的出售行为属于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同时也支持了差价款的赔偿。这一判决不仅追回了直接损失,还对差价部分进行了补偿,体现了法律对夫妻财产价值的全面保护。
所以,即使一方没有出轨等过错,只是将大额钱款赠送给了第三人,法院也会依据该赠与行为损害配偶的合法权益,将之认定为无效。并要求受赠方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这充分说明,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是全面且严格的,不以道德过错为唯一前提。
本期通过案例为你分析了,一方出轨,将财产赠送给第三者的情况下,另一方该如何追回原本应该属于自己的财产。同时也探讨了在无出轨情节但未经同意单方处分财产的情况下,法律如何提供救济。希望通过这些分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在遇到类似问题时能更有针对性地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