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出轨赠与第三者的钱还能要回来么?
男方婚内出轨第三者,陆续转款第三者几十万钱财,妻子发现后要求“第三者”返还,法院是支持一半呢还是全部呢?
这个问题是日常生活中,经常被咨询的一个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法院是如何裁判的?
Part.1
基本案情
王某与邓某于2002年登记结婚。张某于2016年6月到邓某公司就职,2016年年底张某开始因业务往来与邓某频繁接触并发展成为情人关系,直到2018年年底。后邓某多次在特殊节日及日常生活中给张某发送特定意义红包,并转账大笔金额的钱款,共计20万元。纸终究包不住火,王某发现邓某出轨并擅自赠送婚内财产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丈夫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张某返还被赠与的20万元。
庭审中,邓某对王某的诉求不持异议。但张某辩称,自己是在不知邓某已经结婚的情况下,答应了邓某的追求,邓某为了讨好她自愿给予她金钱。在双方交往期间,两人共同开支消费1.3万余元,张某向邓某微信转账5万余元,为邓某购买物品等消费2万余元,上述款项都应予以折抵。张某认为邓某作为夫妻一方应享有部分财产的独立处分权,对邓某所赠与的财产属于邓某的部分共同财产不应返还
Part.2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邓某与原告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张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且未经王某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张某,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严重损害原告王某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违反法律规定。因此,邓某向被告张某赠与款项的行为应认定无效,被告张某因此取得的款项应当予以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王某返还20万元。
Part.3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为无效行为。而无偿赠与“第三者”财产,即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而且绝大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需要谴责的行为。公序良俗系代表着社会基本的公共秩序和良好的道德风俗,婚姻家庭是一种关系,也是一种秩序。上述判决虽不能杜绝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但希望能够启示受害方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警示插足他人婚姻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从而彰显法律的公正,弘扬良好的道德风尚。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153条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57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实践中,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还会综合考虑具体情节。如果第三者确实不知情,属于"被小三",法院可能会酌情减轻其返还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无需返还。而对于"知三当三"的第三者,法院通常会判决全额返还。此外,如果出轨方与第三者之间存在经济往来,如本案中张某所称的共同开支和相互转账,法院会要求提供充分证据,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核实和抵扣。值得注意的是,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因此,受害方在发现此类情况后应及时采取法律行动,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法律不仅保护婚姻中的无过错方,也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每个公民都应当尊重婚姻制度,维护家庭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