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配起诉小三要求返还钱,要一并扣除给私生子的抚养费吗
发现老公在外面养小三,那必须要把属于咱们的夫妻共同财产给要回来;要是老公有了私生子,那更是“后患无穷”,我之前在小红书关于私生子的风险有具体讲过,这篇文章不再赘述。今天主要想讲一下,老公转给小三的钱,在要回来的时候,法院会不会直接把给私生子的抚养费在里面扣除,剩下的再返还?
我们通过两个案例来看司法实践的观点。
案例一:(2024)云01民终6357号
主体信息:
原告—原配妻子,被告1—小三,被告2—非婚生女,第三人—丈夫
一审法院观点:
在认定第三人向二被告转账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时,因受赠人的特殊性和赠与行为的道德性,既要考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是否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另一方的夫妻财产共同财产权,也应考虑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受抚养的合法权利。并且按照第三人所称年收入的20%-30%计算了17年抚养费,第三人已支付的抚养费金额并未超出其负担能力,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配妻子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观点:
赠与行为与抚养费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非婚生女如果需要生父给付抚养费,小三如果认为丈夫需要支付其女儿相关抚养费,可以另案提起诉讼解决。
因此该案中一审、二审法院持不同的观点,二审法院改判支持了原配妻子的请求。
案例二:(2023)陕0602民初4620号
主体信息:
原告—原配妻子,被告—小三,第三人—丈夫
法院观点:
第三人将其与原告共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与其具有情人关系的被告,既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又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该赠与行为无效,原告作为第三人的合法配偶有权要求被告返还赠与的款项,但被告与第三人生育有一个女儿,第三人转给被告的款项中应包含一部分孩子的抚养费,被告虽提交了部分孩子上学、购买保险、医疗等票据,但无法证实第三人转给被告的款项中包含孩子抚养费的具体数额,结合第三人的经济状况,本院酌情认定抚养费为每月2000元,保险费被告与第三人各负担一半。因此,被告返还的款项中扣除孩子从出生计算至起诉之日的抚养费,以及第三人应承担一半的保险费。
王律总结
原配再起诉小三返还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于要不要扣除给非婚生子的抚养费,法院没有统一裁判观点,有的观点认为抚养费与原配主张的赠与无效返还财产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有的观点认为返还财产时应当扣除父亲给非婚生子的抚养费。
正因为观点不统一,在遇到由非婚生子的案件时,我们会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并且结合当地法院的裁判观点提前进行应对。因此,原配在起诉前应尽可能全面地收集证据,包括转账记录、非婚生子女的出生证明、相关医疗和教育费用凭证等,以应对不同法院的裁量标准。同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当地司法实践制定合适的诉讼策略,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原配还需注意,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问题虽然复杂,但并不意味着原配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法律旨在平衡各方利益,既要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所有权。在诉讼过程中,原配可以主张男方支付的抚养费应在其个人财产中支出,而非动用夫妻共同财产,从而避免夫妻共同财产被不当侵蚀。
最后,无论法院是否支持扣除抚养费,原配都应坚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这不仅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也是对违背婚姻忠诚行为的有力警示。法律是原配最坚实的后盾,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才能在这场权益保卫战中取得最终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