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们身边没有私家侦探?
1、《唐人街探案2》中奇奇怪怪的侦探们
在今年的贺岁档电影《唐人街探案2》中,有一个APP名为全球推理侦探的专属社区“犯罪大师(CRIMASTER)”,其中的全球侦探排行榜中,第一名是加拿大ID的Q,第二名是刘昊然饰演的秦风,第三名是一个中日混血,还有小萝莉,香港黑客侦探,美国壮汉,双胞胎侦探,黑人大妈侦探以及神婆侦探,众多奇奇怪怪的侦探们欢聚一堂,是为了一个极其麻烦的连环杀人案。这就好比是把狄仁杰、福尔摩斯、工藤新一和波洛聚到一起查案。虽然侦探这个名字我们耳熟能详,享誉世界的名侦探们我们也能脱口而出,但返回到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好像身边并没有谁的职业是侦探。这种影视与现实之间的反差,恰恰反映出侦探这一职业在中国社会中的特殊性和隐蔽性。
2、私家侦探的尴尬境遇
稍稍对侦探业务有一些了解的人,会发现中国大陆许多侦探的主要工作内容是调查出轨、婚外情以及抓小三,但这远不是侦探们的主要业务范围。一般而言,对于侦探们来说,比重最大的工作还是在商业领域,比如企业打假、商业背景调查、知识产权保护等。
但在中国的情况却又有一些不同。在1993年,公安部发布了一则通知——《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这一纸通知对中国的各种侦探事务所、民间调查机构的影响是巨大的,一般认为中国第一家私人侦探事务所出现在1992年,距离被禁止开展业务不到一年的时间。从一个大的层面来说,公安部的这一则通知,并不算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这类通知只是经公告执行后应具有法律效力,可这种对“私人侦探所”的明显抵制态度,却使中国大陆私家侦探的发展进入寒冬。
因为官方一直没有给作为职业的侦探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所以中国侦探是先天不足、后天畸形。侦探所涉及到的业务一不小心就在违法的边缘试探了,没有被法律认可,侦探们不能光明正大的在阳光下做事,“伪装”后的侦探们也缺乏有力的监管,而来自侦探们内部的努力,如成立行业协会、制定种种标准,也由于一些原因而未能顺利进行。这也使得国内的侦探们大多穿着各式各样的“外衣”(改变事务所的名称、借助互联网等方式),进行一些尺度不好把握的调查,在夹缝中艰难生存。
3、争议不断的私家侦探
侦探在中国之所以会面临如此尴尬的处境并且争议不断,重要原因是“侦查权的归属”与“隐私权的保护”。一般来说,公安机关、监狱、国家安全机关等都有侦查权,可以进行调查、取证等行为,可民间人士或机构是没有这项权力的,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
而侦探在调查取证时,虽然不会像《唐人街探案2》等影视作品中所表现的那样,那么夸张、那么高科技,但由于收集证据的需要,有时会进行拍照、跟踪、窃听等特殊行为的参与,可这些行为一不小心就违法了,主要侵犯的就是他人的隐私权,这更是一个麻烦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可以理解为,未经法定程序而获得的证据应排除其证明效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凸显的证据的合法性要求,以及在证据应用意义上合法性优先的要求,说到底是伦理性要求。对以非法搜查收集的物证、事先可能威胁了被告人的审讯录音录像、指事问供及在多项书证中夹带伪证等隐秘性强、评判标准模糊的证据,如何审查及处断,目前鲜有论及。
本身的不合法,也滋生了很多“伪侦探”骗钱,这一行业的准入门槛非常低,真正能做事的和彻头彻尾的骗子都存在于一个平台上,客户们难以辨别,也使得侦探们的名声一直也处于争议之中。这不仅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也进一步污名化了整个行业。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存在即合理还是合法即存在?法律是底线,法无禁止皆可为。
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一个资本社会中,仅就侦探行业来说,市场需求是确实存在的,而且大量存在。面对这样的情况,完全的禁止或许未必是最佳方案。不要一刀切,明确法律法规,把私家侦探纳入到法律体系中来,接受法律的监管,让其发挥良好的作用,健康的发展。可问题又来了,私家侦探非法的身份已经在前,又怎么会有针对的法律进行约束呢?这似乎陷入了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循环困境,需要立法者和行业参与者共同思考和破解。
附:私家侦探在中国大陆
1992年,中国大陆出现了第一家私人侦探机构——“上海社会安全咨询调查事务所”。
1993年5月25日,国家工商局发布《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机关所属“讨债公司”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124号)。
1993年9月7日,公安部发布《公安部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通知提到:“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并且“对现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要认真清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禁止以更换名称、变换方式等形式,继续开展类似业务。”
1995年11月28日,公安部、国家工商局联合下发《关于禁止开办“讨债公司”的通知》(公通字[1995]87号)。
2001年12月6日制定了《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六十八条内容为:“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作为WTO成员之一的中国要承担的基本义务之一是根据《知识产权协定》制定新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在表中的第四十五类4501安全服务中,“侦探公司450003”是存在的。与其同属于4501安全服务类当中的还有“私人保镖450001”、“寻人调查450053”、“安全咨询450117”、“个人背景调查450199”等。
2002年12月6日,在重庆召开了“中国首届商务信息调查行业研讨会”。
2002年11月,四川省泸州龙马潭区法院开“私家侦探”以合法身份介入公权民事调查之先河。
2003年12月29日,私家侦探黄立荣在调查时因身份暴露而被打死,成为北京市首位私家侦探在工作中非正常死亡的案件。
2003年12月14日至16日,在贵阳召开商务调查峰会。
2003年12月18日至21日,在杭州召开商务调查峰会。
2008年12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侦探公司、讨债公司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
2010年5月21日,在成都召开“中国商务咨询行业成都交流会”。
2015年6月6日,在沈阳,“首届中国私人侦探论坛暨成立中国私人侦探协会(筹备会)”被叫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