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私人侦探”服务机构
一、私人侦探的历史及进入中国的时间和方式
(一)私人侦探的起源,主要负责事项,私人侦探在中国古代的表现形式
在中国大中城市的露天广告牌上,在中国城市牛皮癣的小广告上到处可见的是私人调查公司,私人侦探社。私人侦探社已经真真实实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那么什么是私人侦探社?私人侦探不是中国古语中有的词汇,私人侦探一词为从英文中直译而来。在英语中私家侦探"a private detective"。私人侦探就是一种专门为私人提供保卫和调查的民间专业人员,从现有资料中科考证的私家侦探最早起源于法国,19世纪上叶法国人佛朗科斯·尤根·维多克(Eugene Francois Vidocq)是世界上第一位私人侦探,他曾经有过犯罪前科,并因此入狱;他还是一位化装大师,他常化妆尾尾随在犯罪嫌疑人,揭露其犯罪的行为。Vidocq是世界上最早研究反犯罪技术(诸如弹道学)的先锋者,他的研究成果后来广为F.B.I.所使用,同时他还帮助巴黎警署建立了第一个侦探小组,教授他们秘密侦察技术和弹道测试技术[1]。侦探小说家柯南道尔、Edgar Allan Poe和法国小说家雨果等皆以他为原型创造了作品中英雄形象。私人侦探甚至是现代侦查学的鼻主。让私人侦探发展到人社会认可的行业的应该是美国的平克顿公司,1850年阿伦平克顿辞去其警察职务,创立了一家专门为私人服务的侦探公司——平克顿侦探公司[2]。平克顿公司主要基于当时工商业的发展和私人农场的财物多被侵害的而为其服务。
国外的私人侦探机构的萌芽发展的过程中,中国古代私人侦探机构还仅限于专门保护达官贵人财产和人身安全的"镖局"。镖局类似于今日的私人保安公司。我国的侦查体制从传统上受大陆法系影响较大,拒绝"福尔摩斯"的观念也根深蒂固。中国社会具有极强的"官本位"传统,再加上儒家文化中息讼,因此政府的权力很大,职能很广。虽然在中国的古代社会中,人们也接受通过民间渠道或私力救济实现社会正义的做法,但是在犯罪侦查领域内,基本上是政府官员的垄断 。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国古代的社会制度和文化让传统私人侦探止于"镖局"而没有发展。
(二)国外私人侦探机构的现状
进入二十世纪以后私人侦探发展到今天已经从原来的只是对刑事案件的调查发展到,市场调查分析,员工诚信调查 ,企业资信调查 查假打假维权, 知识产权保护, 商业竞争情报, 商帐追收服务 ,骗款欠款,工程款,经济纠纷;寻找债务人,地址锁定,财产调查,安全合法清债,成功收费。企业风险控制 律师维权服务 经济诈骗调查 ,个人调查个人调查主要包括:婚姻调查、民事诉讼调查、个人身份及资产调查、寻人、保险索赔调查、消费者权益保护、诈骗调查维权、安全保卫、网络侦探"私人侦探"等等,种类繁多的为私人和商业公司服务的中间服务。如著名平克顿侦探公司的业务范围又有了新的反展,从早期单纯的刑事案件调查,发展到各种民事案件、商业事务以及家庭纠纷的调查;从单纯的侦探事务发展到保安与安全咨询、安全防范产品生产与销售、商业情报收集等多个领域。其内部组织编制、协作网络与活动范围也飞速扩大,现已发展成有三万多雇员,在全世界设有一百多个办事处,并与六十多个国家的有关机构建立了协作关系的大型跨国集团公司[2]。
(三)私人侦探传入中国的过程及在国内发展历程
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在计划经济下商业活动都处于政府的管控中经济纠纷和侵犯私人财产的事件很少不足以让人们对私人侦探的出现。改革开放后随着国家宏观政策管理的放松,整个社会人心思变,另一方面,随着我国整个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社会转型的深入化,社会多元化趋势有所加强,人与人的关系、企业与企业关系较之原来计划经济时代更为复杂。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一部分人由于企业竞争、解决人际纠纷的现实需要,对专业调查与安全的服务要求越来越强,而这样一种更具商业契约性与个性化的安全与调查服务恰恰是传统公共执法机关所难以满足的。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长,这种对外贸易交往的扩大,这种对调查机构的需求催生了私人侦探机构在中国的起步和发展。
中国现在意义的私人侦探机构最早的应该是上海,一九九二年由端木宏峪为首的几名资深刑侦专家成立了建国以来大陆第一家民间侦探(调查)机构——上海社会安全咨询调查事务所。主要承接民事案件调查取证、企业与公民个人安全咨询一类的业务。随着消息的传开,很快在社会上又在不同的地方相继出现了类似的机构。随后沈阳的孟广刚,成都的魏武军在九三年又相继成立了沈阳克顿调查事务所与成都协力民事调查事务所。不过在当时,孟广刚与魏武军等人的私人侦探社营业范围还是比较有限的——主要以诉讼证据的调查与收集、查找恶意转移隐匿的可执行财产、一般性的资信调查、打假、婚外恋调查为主。
随着这些吃螃蟹者的出现,私人侦探这个行业在中国陆续还有一些人试图成立,接着就是未经注册的"侦探社"们入雨后春笋般的出现,这股来势汹汹私人侦探潮来的得过多、过猛,再加上这种机构与调查行为确实很难管理调控,容易导致一系列负作用,于是公安部的一纸禁令"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通知。通知具体内容包括: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明令禁止的"业务"包括:受理民事、经济纠纷,追讨债务以及安全防范技术咨询、涉及个人隐私的调查等。
随着公安部的通知,私人侦探行业大多被工商部门取缔。作为国内第一家侦探机构的上海社会安全咨询调查事务所也由于各种原因停止了营业。沈阳的克顿调查事务所和成都协力虽然没受到这次整顿的大影响,但却使整个民间侦探业开进入沉寂的时期。一般在工商登记注册的都低调潜水或转入商业调查的大型调查。于是小市场的需求让非法的小型私人侦探机构开始偷偷地出现,接着就铺天盖地席卷中国。但是这种小型的和非法的侦探机构出现和席卷也给中国私人侦探机构发展带来了后怕和麻烦。
二、私人侦探在中国的存在形式和私人侦探的作用及手段
(一)私人侦探调查的方法及依据
私人侦探机构在国外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然后才进入中国,它的存在沿袭了国外私人的存在形式。他主要以:调查公司、事务调查中心、事务调查所等能在中国工商部门注册的安全服务类机构的型式出现,它们主要从事婚姻调查、寻人服务、子女行为监护、债务追讨、行踪调查、信用调查、知识产权调查,以及打假维权、经济情报调查收集等相关的行业,其手段是主要通过对某些文件材料的收集、寻找、勘验鉴定、打入团伙或套取情报、收买当事人、跟踪监视需要调查的人、录取录音录像等证据、询问相关证人、从司法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调取档案或检索信息查找资料。私人侦探在这些行业中的从事相关的调查,它的调查动力来源与请求调查的经济投入和牟利,而非职权规定。
在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侦查权主要控制在国家的司法人员手中,几乎没有赋予个人的调查权,那么从事调查的私人侦探机构合法与否?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先探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诉讼活动中当事人举证权利、证据收集方式的有关主张!就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而言,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证据本身的范围、内容、收集审查方式作了规定的主要有:刑事诉讼法、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民事诉讼法、《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司法解释》、行政诉讼法、律师法等几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其中,在《刑事诉讼法》第五章第四十三条中有这样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在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据此公民,法人可以把自己要处理的事项委托给私人侦探机构。私人侦探机构就有法律上的出处,私人侦探机构在处理此等事务时的证据收据和调查就是他们的主要业务。
虽说中国的诉讼法对当事人的调查权未做明文规定只是律师法第三十一条有关于律师有取证权的规定,但是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制度下公民的调查取证也就必须进行。同时,律师法规定,律师取证要取得被调查人同意,律师取证遭受拒绝屡见不鲜。司法解释存在的不足是,更多考虑的是法院如何要求当事人举证,而对当事人如何举证的渠道和程序缺乏规范。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6日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义务。该解释第一条规定: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是解释中规定,公民要在一定时限、范围内举出证据,担负了更重的举证责任。而对于当事人举证,司法制度没做相应保障和如何取证的规范,上述问题形成法律空白,从法律无禁止性规定就应视为允许的角度说,私人侦探的调查取证无可厚非。然而在美国的相应程序中,就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使之私人侦探能更好的利用。如,任何当事人和代理人都可向认为持有证据的人调查取证,任何人不得拒绝。否则可向法院申请发现命令,再拒绝,会受到罚款等处罚,严重的将被判藐视法庭罪。
(二)私人侦探在国外的存在形式及法律依据
私人侦探社在国外经历一百多年的发展多以从只从事刑事案件调查逐渐发展成合法的私人侦探社或者大型的调查公司的形式和私人保安公司等私人侦探机构。它们从欧美国发展到北欧、南美和大洋洲的许多国家中也有私人侦探公司,就连亚洲和非洲的一些国家中也有私人侦探公司,如菲律宾、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赞比亚和津巴布韦等国私人侦探不仅发展迅速,而且有广泛的市场和国家法律认可的地位。甚至一些私人侦探社还与国家、国家司法机关合作,国家出费用让私人侦探公司给他们调查相关的情报和事件。如在美国南北战争期间,平克顿和他的侦探们更是直接为国家效力,为林肯总统的北方联邦军组建了一个专门收集南方分裂势力军事情报的组织。就是有这种制度才使象今平克公司这样优秀私人侦探机构成在很多国家都有分支机构的大型调查公司,成为侦探业的典范。
私人侦探在国外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法律的规定,如美国有法律规定当事人及代理人都可以像持有证据的人进行调查取证,任何人都不的拒绝,否则将受法律制裁。再者是很多国家对私人侦探有专门的立法,如果美国的各州几乎都有私人侦探的立法。如俄罗斯的私人保安法。
(三)私人侦探在中国的存在形式,及于国家调查机构的区别和法律依据
虽说过外的私人侦探机构如火如荼的发展着,但在国内私人侦探机构从1992年第一家正式成立以来,随着1993年公安部的一纸禁令出现了两级分法要么以调查司的名义出现,要么就是游离于政府监管之外的非法私人侦探社。据统计截止2003年10月,我国已有调查类组织或机构如信息公司、调查公司、经纪公司、咨询公司、猎头公司、保安公司、危机管理公司等近2.3万家,其中合法注册的调查公司超过2000家,从业人员超过20万人。却没有一家以私人侦探社命名,真正以侦探公司的名义出现的是到2004年8月29日,全国首家侦探公司——重庆"邦德"公司获得了国家商标局颁发给该公司包含商标和标徽的"商标注册证"。虽然有以此命名的公司出现,然而私人侦探机构还是在合法与非间徘徊。
造成私人侦探机构在中国徘徊不前的原因主要是中国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司法机关的职权强大,在中国司法机构公检法机关掌控了司法中的调查权证的权利。私人侦探机构几乎在这种法定的调查权中,无明确的调查权的,只有因公民的某些权利而派生出的调查权,在中国现阶段的法律中午明文规定,而警察等司法机构的调查权是在刑事诉讼法中明文的,在刑事案件中公民个人的调查权势被剥夺了,在自诉的形式案件中律师和自诉人有不充分的调查权,在公诉案件中,也给予律师和被害人一定的调查权,这些权利很难可以派生出私人调查机构的调查权。只是不在现在中国的司法体制中法律规定调查权的只有律师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下的法院和律师有调查取证的权利,而这些调查与私人侦探机构是有取别的。
警察检察院和法院的调查工作因法律的规定而据有权威的力量和权利。可以使用括跟踪与守候、密拍密录、打入或套取等。象这类调查由于所使用的手段特殊。但是私人侦探机构因其调查取证的法律规定不足而不能使用相应的手段方法,私人侦探机构只能使用与之相对的合法的手段和方法,但是这种方法又常常不适应现在的私人侦探机构的发展,于是私人侦探机构就开始用一些非法的手段获取其相关的证据和资料,这样就把中国的私人侦探机构带到死亡的边缘徘徊。
私人侦探机构与律师一样须经当事人的委托才可以对事件进行调查,但是律师的调查权是法律有规定。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对律师的取证调查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私人侦探机构的调查仅因当时人的委托而不是当然的获得。私人侦探机构的调查因为没有法律的上的明文规定和明文禁止而变成的模糊,这就使私人侦探机构的发展变的茫然。
三、私人侦探机构的现状
(一)私人侦探调查的社会需求及市场需求
现在的中国处与社会的转型期,所以社会矛盾比较突出,中国的司法力量在不断的增加,但是还是满足不了社会发展的需要,于是警察就只能对大要案件和有严重社会影响的案件进行侦破,对一般的刑事案件,及那些需要较长时间的案件就只有积压和放任,对那些找公安机关无法涉足或不能全身心的投入案件私人侦探替代发挥了它的作用。如失踪、被拐卖人口的下落的问题等就只有上网发发公告,在媒体发布寻人启事、等待有人举报线索、其他地区公安意外查获拐卖人口集团、被拐卖人口自己逃脱。而无法真真的投如力量查找。然而对失去亲人的人们对这种做法除了抱怨以外就开始通过自己的力量去查找,然而这样的力量有限,于是就委托有此能力和专门从事该事务的私人侦探机构去查找。
存在即合理,从这个角度说私人侦探机构在中国的大小角落都能看见此类广告查找婚外情,包二奶,财产调查。无论此种广告的合法性如何。但至少能说明它有广阔的市场和空间。近年来已婚男性"包二奶",养情人的现象更是有增无减。出于社会舆论和家庭其他成员的压力,这些男性在有外遇或与他人同居时,往往行动诡秘,时时提防他人发现。能够让妻子捉奸在床,拍下照片的毕竟是极少数。妻子即使知道丈夫在外包养了女人或与其他人有染,也无法知道情妇的住处,也拿不到丈夫外遇的证据,更无从查找被丈夫转移了的财产。这些不属于公权力管辖的范畴,公安机关不管,到法院起诉也要有相应的证据。这些妻子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如何查找相关证据?才有为保护自己权益的妻子去雇佣私人侦探帮助自己调查。于是才出现了被称为二奶杀手的私人侦探机构。
如今商场如战场,在这场战争中,有人为获取胜利使用不正当手段,假冒产品,用伪劣产品贴别人的标签等手段欺骗消费者,打击竞争对手。如此手段让商家和消费者深受其害,然而商家在自己繁琐的事务中无法脱身来调查,即使想调查也穷于无处下手,于是出现了像王海那样的专门大假的个人和象爱智维权商务调查中心。如有媒体报道,无锡市有一单位,受上海一家已注册商标的单位委托生产文具用品,不久后他们在浙江义乌的小商品市场上发现假冒产品,产地也在无锡。于是他们请无锡市中兴经济调查咨询事务所帮他们调查取证。事务所马上派出"私家侦探"赴有关地点暗访。 "私家侦探"扮成拾荒人,拉着板车深入现场,将制假的过程全部拍了下来,随后将这些证据提供给受害单位,作为他们打假的重要依据。
私人侦探机构不仅在查找婚外情和味企业打假维权中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同是私人侦探在诉讼中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以及新的司法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义务。该解释第一条规定: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都强调了当事人对证据的把握,可是作为一般的民众谁又有调查取证的经验和方法?于是就催生了把调查作为专业的非公力机构私人侦探社。
(二)现阶段私人调查使用的非法手段及对社会的危害
尽管侦探业有种种存在的理由,并且真真实实的在市场上发展壮大,但这个饱受争议的特殊行业,其侦探从业人员的所作所为也经常游离在法律边缘,徘徊合法与非法间。现在中国的侦探业可能出现诸多危害:
私人侦探调查取证的方法中跟踪、偷录偷拍等的手段是私人侦探在当事人不同意和不正面接触调查对象的有效手段,然而这种未经法律所准许的行为恰恰为法律所不容。民法通则中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拒绝、排斥任何未经法律批准的监视、窥探和防止个人私生活秘密、个人信息被披露的权利。获取公民个人隐私的资料必须使用合法手段。而私家侦探并不具有国家法律所赋予的公开的、强制的手段,那么他们开展活动往往是秘密进行的,这就容易侵犯公民隐私权。更糟的是,当侦探把这些收集来的隐私资料交给雇主时,在雇主不正当运用了这些资料后,会对相关人造成极其恶劣甚至无法挽回的后果。更有甚者直接将其或得个人信息等资料出卖给他人。据报道,2007年,刘某与他人在江苏常州合伙经营一家调查公司,帮人追债和进行婚外情调查。他们主要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前往有关单位调取所查询电话号码的通话记录以及信息,再以高价出售,其业务范围遍及江苏常州、南京、苏州,甚至延伸到广东。今年3月,刘某转战合肥,短短数月便与数家调查公司结成利益联盟。今年6月,刘东某落入法网[3]。
侦探其实只是固执手中的办事工具而已,关键在于雇主的动机和行为是否合法。有的雇主通过侦探拿到了被调查人的不利材料,比如:婚外恋的照片,投税证明,患病资料,嫖娼录像等等,将其作为敲诈,勒索,甚至搞垮对方的依据。
随着中国的市场经济的不短完善,商业的不短兴盛,市场竞争将愈来愈烈,于是各种商业手段相继出现。商业间谍就是不合法手段的一种作为拥有侦探设备,专业技术能力,敏锐的洞察力的私人侦探就成为受雇于各种公司法人商业间谍最佳人选。著名的日用品公司宝洁公司去年雇佣了一个由一些前政府专业情报人员组成的工业间谍公司——阿拉巴马州的凤凰咨询集团,该间谍公司人员化装成联合利华的投资顾问,在公司的文件垃圾里至少窃取了80份机密文件,掌握了联合利华关于护发产品业务的许多细节。为此,联合利华提出了1000万美元的经济赔偿[4]。而纽约一家私人侦探所"克罗尔同仁咨询公司"总经理艾伦•布里尔就表示,如果被允许以临时工身份在公司安插情报人员,他们将能在48小时内获得所要的情报。方法也很简单,情报人员携带一个看起来像音乐光盘播放机之类的小装置,而实际上,它们却是在许多商店都可以买到的便携式光盘写入器。当一位研究人员不关机就出去吃午餐时,克罗尔同仁公司的情报人员就可以把写入器安装在计算机后面的并行端口上,然后把计算机硬盘中的全部内容完好无损地复制下来,一切干净利落,而且不留任何痕迹[5]。
私人侦探在没有监管完全靠自律的发展模式,让一些只为获利的侦探所演变为具有黑社会背景的讨债公司,和黑社会,在帮雇主寻找人员和躲债人员时,很多私人侦探机构往往 暴力和胁迫等手段达到母的,如人民日报的报道:李涛接了一个帮人找车的"活儿",失主张某的"宝马"轿车被朋友黄某开走后不知去向,张某在网上查到了李涛的公司。在收了4000元定金后,李涛记下了黄某的手机号码和车牌号码。之后,李涛联系到另外一家"有渠道"提供手机定位服务的公司,锁定了黄某所在小区的位置,并将这一信息告知了张某。第二天,张某便纠集几人手持凶器来到该小区围堵黄某,将黄某打伤并带至北京市昌平区非法拘禁[6]。
(三)私人侦探在国外的法律地位和国家的监管形式及在中国无明确的法律地位
私人侦探社在国外经历一百多年的发展多以从只从事刑事案件调查逐渐发展成合法的私人侦探社或者大型的调查公司的形式和私人保安公司等私人侦探机构,他的发展也伴随其监管的形成和社会地位的确认。美国的私家侦探从业人员的内部自律,提供标准化服务与美国的各州地方政府对美国私家侦探业的法律规定的外部管理相结合. 从而使得美国的私家侦探像医生,律师一样,获得了社会承认的专业地位。甚至连美国前总统克林顿的法律顾问都是一家大私家侦探机构的负责人。其次就是政府的监管,前置审批条件、注册登记制度、职业纪律与职业道德规范的设定、法律责任等。如美国各州,郡,市有具体的地方法律法规规范管理私家侦探业. 日常具体的执行管理机构大多为各州政府,如州司法部、州商务部、州警察署等机构。如加利福利亚州私人侦探取资格证的的相关规定1、年满18 岁的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 工作许可证.大学学历,无刑事犯罪记录且具良好品行.具备 6000小时的相关工作经验。经考试、 考核合格.2、 执业违规犯法都将受到严厉处罚。轻则被停权,吊销执照,重则将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3.、无证照执业将承担民事责任和遭到刑事(重罪)检控 [7]。如俄罗斯的有专门的私人保安法,其第一章第1条 私人侦探和保安。第二章就是关于私人侦探机构可以从事调查的范围和对类人员的从业要求以及可以使用的器械等等。
在国外的私人侦探机构都在自律组织和政府的监管下发展壮大。而国内的私人侦探机构在公安部的一纸文件下就进入地下成为在非法和合法间徘徊的尴尬机构。
四、私人侦探的发展展望,未来及监管和市场规范
(一)私人侦探的展望
在中国大部分城市的露天广告牌上,在中国报纸的角落上,甚至在牛皮癣广告上私人侦探机构的广告已经打的无孔不如。存在即合理的理论下中国私人侦探的正规化已经呼之欲出。从2002年12月、2003年12月分别在重庆、贵阳、杭州举办的几次私人侦探行业研讨会上,以及工商总局允许以调查机构等安全服务机构登记等开始,到2004年5月份,公安部在全国10个城市进行的私人调查业摸底调研工作。足以证明公安部于11年前通知禁止开办各类民事调查所之后,又一次高度重视起了中国私人侦探的发展问题。公安部在这次10个城市进行的私人调查业摸底调研工作结束后,将会制定和颁布实施一个部级行政规章,以此来针对全国的私人调查业予以依法规范和管理。为今后中国私人调查业的健康发展,打下一个良好的组织建设基[8]。
(二)国家对私人侦探机构的监管和规范
私人侦探机构的在中国走向正轨只是时间问题,但是私人侦探机构将以何种形式出现,以及以怎样的方式等到监督管理?笔者认为中国的私人机构应该制于国家司法监管体制之下。像律师一样在当事人的委托下可以从事相关的调查,像律师一样确定严格的准入制度和行业规范,自律组织,制定相关的法律。让其调查行为在国家的监管之下,从事私人侦探的人都必须的到认可,使用的工具和手段都有法可依。这样就可以使私人侦探为司法体制服务。可以使私人侦探机构健康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