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养小三属于什么行为
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国企管理人员等)涉及婚外情或包养“小三”的行为,其性质和法律后果远超出普通人的道德范畴,属于严重违反纪律、可能触犯法律并面临严厉追责的复合型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一、 核心定性:严重违纪行为
违反生活纪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5条明确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包养情人(小三)”属于典型的“不正当性关系”且情节更恶劣。 即便未造成广泛舆论影响,一旦被组织发现查实,最低处分也是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情节严重的直接开除党籍。
违反廉洁纪律(若涉及经济往来):
用公款支付“小三”开销(如开房、送礼、旅游)→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用受贿所得包养“小三” → 赃款去向不影响受贿罪成立。
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小三”谋利(如安排工作、承揽项目、违规办事)→ 涉嫌受贿罪(斡旋受贿)或滥用职权罪。
接受“小三”或其关联方的利益输送 → 受贿罪。
以上行为一经查实,不仅开除公职,更将面临刑事责任。
二、 可能升级为违法犯罪行为
重婚罪:
若公职人员与“小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对外宣称夫妻、共同生育子女、长期稳定同居且被周围群众认为是夫妻),即便未登记结婚,也可能构成重婚罪(《刑法》第258条),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挪用公款罪 / 贪污罪:
将单位资金或特定款物用于包养“小三”的个人消费,符合挪用公款或贪污的构成要件。
受贿罪:
因包养“小三”产生经济压力,利用职权主动索贿受贿;或为满足“小三”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财物。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为维持婚外情产生的大额不明支出,若无法说明合法来源,可能成为查处该罪名的线索。
三、 组织处理的严重后果
必然的纪律处分:
“生活作风问题”是纪检监察机构查处重点。 一经核实,至少给予撤职以上政务处分,并同步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如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
处分影响终身: 处分存入个人档案,影响职务晋升、评优评先、退休待遇,甚至影响子女政审。
开除公职(常见结局):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9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21条,包养情人属“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行为,通常直接给予开除处分。 国企人员参照执行。
刑事责任追究:
如查实存在贪污、受贿、重婚等犯罪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面临有期徒刑等刑罚,同时开除公职和党籍。
四、 社会与政治层面的负面影响
损害公信力: 严重破坏党和政府形象,降低公众对公权力的信任。
滋生腐败温床: “情妇/情夫”往往是腐败链条的关键环节,大量贪腐案件由婚外情引发。
影响队伍纯洁性: 败坏单位风气,污染政治生态。
舆情风险: 极易引发网络曝光和舆论声讨,导致个人身败名裂,所在单位被动应对。
五、 重要结论
绝非“私德小事”: 公职人员的身份决定了其行为受党纪国法严格约束,“养小三”是严肃的政治纪律与生活纪律问题。
“零容忍”态势: 纪检监察机关对此类问题查处力度持续加大,发现一起严惩一起。
复合型风险: 行为本身构成严重违纪,极易衍生贪污、受贿、重婚等刑事犯罪。
后果毁灭性: 必然导致撤职或开除公职、开除党籍,甚至身陷囹圄、前途尽毁。
查处概率高: 因财产异常、群众举报、情人反目、网络曝光等途径被查实的风险远高于普通人。
对公职人员而言,“养小三”是一条触碰红线的不归路,本质是滥用公权力或职务影响力的腐败行为,必将付出政治生命、职业生涯乃至人身自由的惨重代价。 严守生活纪律、保持清正廉洁,是公职人员的生存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