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养小三属于什么行为
领导(通常指担任公职或国企、事业单位管理职务的人员)养小三的行为,是严重违反党纪国法、挑战社会道德底线、损害公权力形象的复合型错误,其性质和后果远超普通人的婚外情,具体定性如下:
一、 核心定性: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违反政治纪律与生活纪律:
政治纪律层面: 领导干部是“关键少数”,其行为代表党和政府形象。养小三直接背离“为民务实清廉”要求,破坏政治生态,属于政治觉悟低下、理想信念滑坡的表现。
生活纪律层面: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5条严惩“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养小三”属于长期、稳定的不正当关系,情节恶劣,最低处分是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普遍直接开除党籍。
违反廉洁纪律(高概率伴随经济腐败):
违规为其安排工作、挂名领薪;
助其承揽工程、获取商业利益;
利用影响力为其谋取不正当便利。
贪污、挪用公款;
受贿所得;
权力变现(如让商人“代付”相关费用)。
经济来源可疑: 维持婚外情需持续资金支持(租房、送礼、生活费)。领导正常工资难以负担的,资金往往来源于:
权力寻租: 为满足小三需求,常滥用职权:
以上行为一经查实,即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或滥用职权罪。
二、 极易升级为刑事犯罪
重婚罪:
若与小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长期同居、生育子女、社交圈以夫妻相称),即使未登记,也涉嫌触犯《刑法》第258条。
受贿罪 / 贪污罪:
为小三收钱: 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利,利益输送至小三账户或用于其消费。
因小三贪钱: 为维持关系主动索贿,或为满足其物质需求实施贪腐。
权色交易: 接受小三性贿赂后为其谋利,双方均可能涉嫌犯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为小三购置房产、豪车等大额支出若无法说明合法来源,将成为该罪名的关键证据。
三、 组织处理:零容忍与顶格处罚
“一票否决”式处分:
一律先停职、免职,接受纪检监察审查。
查实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双开”)是普遍结局,绝无“带病提拔”或“软着陆”可能。
处分决定向社会通报,彻底终结政治生命。
刑事责任同步追究:
涉及经济犯罪或重婚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财产。
终身追责与连带影响:
污点记入个人档案,取消退休待遇。
影响子女参军、考公等政审环节。
若纵容或包庇该领导的上级,也可能被问责。
四、 社会危害:动摇执政根基
公信力崩塌: 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引发公众对官员群体的信任危机。
腐败催化剂: 统计显示,95%以上贪官存在生活作风问题,“小三”常是腐败链条的核心环节。
资源侵占: 消耗公共财政或国有资产供养情人(如公款报销、占用公共资源)。
价值观扭曲: 助长“权色交易”潜规则,污染社会风气。
五、 与普通人的本质区别
行为性质
普通人养小三
领导干部养小三
核心约束 道德谴责、民事纠纷(离婚) 党纪+国法双重严惩
经济来源风险 个人财产纠纷 高概率涉贪腐犯罪
权力影响 限于家庭 滥用公权谋私,侵害公共利益
处理后果 婚姻破裂、社会评价降低 双开+刑罚+社会性死亡
结论:自毁之路
对领导干部而言,“养小三”绝非私德瑕疵,而是:
政治自杀行为——必然终结仕途;
法律高危行为——极易踩中贪污、受贿、重婚等刑法红线;
社会性死亡行为——身败名裂,累及家人;
对公权力的背叛——消耗人民赋予的权力满足私欲。
其本质是以权谋色、权色交易的腐败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绝对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纪检监察机关对此类问题坚持“露头就打、深挖彻查”,领导干部务必清醒认识:色字头上一把刀,刀刃之下无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