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给小三的成年女儿转账,原配可以以不当得利起诉吗?
不应以不当得利起诉,因为对于无权处分的,接受赠予人可能属于善意第三方,这会导致案由选择不当而败诉。可以侵犯财产权为由诉求判决赠与无效,这个案由更精准。
老公给他人转账,可以视为赠予行为。赠与财物如果属于丈夫单方的个人财产,比如他的婚前存款或者婚后继承所得且遗嘱明确只归其个人所有,则丈夫对赠与财物拥有完整的所有权,自然可以自由处置,不需经得配偶的同意。赠与财物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赠与人的单方赠与行为的效力是待定的,需要看配偶事后是否追认。
本案中,丈夫如果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而没有得到妻子一方的同意,一旦妻子知情后,其表示同意的,丈夫的单方赠与行为有效,妻子表示不同意的,赠与行为无效,被赠与人应当将财产返还。如果他人拒不返还财物,妻子可以依法起诉,诉求判决赠与无效,返还财产,必要时可申请财产保全。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赋予夫妻任何一方对非日常生活需要的重要财产处理的知情权和共同处分权,即大额支出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若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另一方以侵犯共同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对财产未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所做的处理决定,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请参考《民法典》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如下: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还会审查赠与人是否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赠与,以及受赠人是否明知赠与人已婚等情节,综合判断赠与行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