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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小三?可以,但不能致对方轻伤以上,否则构成故意伤害罪

2026-01-15 06:06:57 发布:私家侦探网

你问我捉奸在床打小三怎么看…

关于打的部分,我的态度是不支持不反对,理由很简单。

(但故意发视频到网上是不对的,很可能构成侮辱罪,有答友提出了我得强调一下)

前一阵子老师(兼律师)课上讲了一个她经手的案子。

女方出轨多次,为了离婚并多分家产,自导自演男方有犯罪情节的故事,试图让法官相信自己是弱者而男方是犯罪者兼过错方。这样一来如若离婚成功,利益上男方会少分很多家产,女方还兼得良好社会口碑。

有点像“当了婊子还立牌坊”。

在案子到最终的审理之前,女方已经成功以“举报”的形式让男方家属因诈骗罪被侦查,因为当时已经分居女方刻意躲避,男方家属气不过把女方忽悠到法院在办公室里打了一顿(据说还扒光了女方的衣服)。

在法庭上交锋的时候,女方自然“百般可怜”,我的老师作为男方这一侧的代理律师,努力说服法官推导出男方是无过错、女方有恶意甚至涉嫌作伪证的结论。

两边都热火朝天的。

这是主餐部分。

女方最后在法律辩论层面实在没有干货,结果上升到人身道德攻击,全方位开地图炮,还想把火引到老师身上。老师也不是没准备,把男方家属全安排好了坐在庭下声援做啦啦队,自己也很少见地穿上了律师服。

两边攻防交替着。

这是配料部分。

这种道德层面的渲染(配料)有用吗?一般是没用的,因为法律是讲事实、讲证据、讲逻辑但不是管个人道德的。

你是残障人士所以你可以抢劫吗?NO

你是贪官污吏所以你必然死刑吗?NO

女方败诉是因为骚或者让人厌烦吗?NO

她只是因为有出轨的事实。

老师胜诉是因为舆论造的好还是天然正义吗?NO

她只是成功证明了女方有重大过错而且涉嫌犯罪。

比如说前一阵子南京的虐待孩子案例,法官的主要依据是到底孩子受到的伤害够不构成轻伤。支持方认为母亲不是真心爱孩子,法律不管,法律没说母亲必须爱孩子;反对方认为母亲只是教养不够,法律也不管,法律没说没文化可以免罪。法律喜不喜欢这个母亲不重要,法律只看你到底够轻伤犯罪程度了没。

再比如说很多案例的最后陈述中,一般都要打煽情牌,说当事人平时多么善良、遵纪守法,爱护花花草草,扶老奶奶过马路让座捐款献血。说说可以,也在一定程度上能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部分,但最终的案件结论主要是看证据,看干货(主菜)。

刑事案件要证据确凿无法辩驳才下结论,不然宁愿疑罪从无,哪怕受害一家十口被杀的只剩一个,讲求“板上钉钉”。

民事案件要客观真实,如果真判断不出,也要根据双方的举证判断谁最可信才下结论,讲求“高度盖然性”。

如果不是法律部分,你问社会学家和思想品德老师去。

打小三。

可以,但不能致对方轻伤以上,否则构成故意伤害罪。

当街扒衣服、去宾馆堵人、把照片贴小区里哪儿都是。

可以,只要把握住程度不构成侮辱罪、诽谤罪。

同时也尽量别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否则得交罚款和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你只是行使你的权利,我不干涉不批评。

你考试作弊我举报你成绩作废,还要让官方机构通报批评;你挖我墙角我再不和你往来,还要让大家都知道你不讲信用;你暗地里偷人我就离婚,还要强行让你暴露在阳光之下。

允许别人骂我,还不允许我骂别人啊?允许。

允许别人骂我,还不允许我杀别人啊?不允许。

在力所能及、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这是一种合理可接受的报复,一种攻防战。既是情感宣泄,也展示了各人的三观与应对方法。

如果不构成违法犯罪,我不会因为个人喜好而硬插一脚;

打或不打没有正确的站队法。

打就是暴力吗?不打就是窝囊吗?

支持、不鼓励都可行,完全反对也是一种常见答案。

如果构成违法犯罪,我不会因为事出有因就闭眼放过。

这时候站队顶个屁用。

委屈就可以原谅吗?不懂就可以犯错吗?

出轨案例中,如果原配拿把刀戳小三,这个我必须站队反对,因为没有公民能在非紧急避险、正当防卫之外有伤害他人的权利…私刑是被明令禁止的。

但原配拿个鞋拍小三屁股啪啪响(没错我看视频了),我真不好站队,能说我硬了么…但网管得把视频删一删。

这才是“合法合理”。

这才是完美。

一方面,现在太多网民不是认为“小三该打”,而是“小三该死”。用道德而不是情节去定罪,去量刑。很不妥。

另一方面,很多道德优越者、法律人从公序出发,认为已经存在法律救济途径,所以但凡报复就是不对,或者把报复限额放得特别低,强调理性但割裂人性。也很不妥。

正房报复的道德立场是社会普遍理解认可的,但不代表正房报复手段可以无差别,也不代表正房必须完全理性应对。

我们既是感性也是理性的动物。

所以小三该不该打,我个人无所谓。

但小三该不该被打伤打死,有所谓。

在法律管不到的领域,你让我用法律硬上是没有用的。

反之,在法律适用的领域,你高喊着道德也是没有用的。

比如克林顿那方面有瘾,美国政府一方面没有禁止大家批评他,但另一方面也没有因此而直接罢黜他,这就是一种理性与感性在正当范围内应用的例子。

但大陆媒体在报道官员腐败时,直接树立“好色=贪腐”的逻辑,而忽略了性贿赂或者官员自身有贪腐犯罪意图的本质,这是经不起深层次推敲的。

好色关乎道德,贪腐关乎法律。

舆论制造者只是在利用中国人的性尴尬给大家猎奇,只能暂时满足看客的荷尔蒙分泌。

官员喜欢SM行不行?

官员喜欢制服PLAY行不行?

这个真的很难讲。

只是说装道貌岸然很讨厌,但不等同必然有罪。

法律跟道德本身就很紧密,所以越是在这种涉及道德的案子里,就越要注重两者区分开的部分。

但现实中,大多数人总是强行把这两者混同或弄反了,这让法律人特别特别特别反感。

而且很多案子中,我们还刻意额外加重处罚,只因不得不迁就道德和舆论,那种多年后反观之觉得可笑的道德和舆论,那种因为情绪化、被煽动导致的道德和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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