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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轨给小三买房买车,妻子可以要求返还吗?

2026-01-14 14:01:55 发布:私家侦探网

本文首发法治地平线,作者:曾力,邵筱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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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3313字,先收藏,慢慢看!

当少数成功的男性掌握了大多数社会资源的时候,他们本人也会被视为稀缺资源。

于是《三十而已》出现了林有有,现实生活中有了绿茶X、傍大款、找富婆,本质还是在利用年龄或者颜值的优势去抢夺资源,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也是一种形式的“讨生活”。讨生活的对象并不一定是社会通常定义的成功男士,只要处境相对较好,出租车司机、普通公司职员也会成为目标。林有有们的出现引发女性的潜在焦虑——如果有人讨生活讨到你家了怎么办?

《三十而已》中顾佳<svg width="10px" height="10px" viewbox="0 0 16 16" class="ZDI ZDI--FourPointedStar16 css-1dvsrp" fill="currentColor"></svg>怒怼林有有道:“你和我老公吃晚餐、开房、租房花的每一分钱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我有权要求返还。刚毕业没钱是吧,青春还值点钱,我请你了。”

现实生活中像顾佳一样手撕“林有有”们具有可行性吗?婚姻存续期间<svg width="10px" height="10px" viewbox="0 0 16 16" class="ZDI ZDI--FourPointedStar16 css-1dvsrp" fill="currentColor"></svg>,一方不仅出轨,还给小三买房、买车、赠送巨额财产,既然感情上受到伤害已无法避免,无过错方能否在财产上少受伤害呢?

答案是,可以的,你还需要学习一些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权益。那么,

1.无过错方要求“小三”返还财产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以案释法,法院是如何裁判的?

(1)案例1:法院支持 “小三”向无过错方返还全部赠送财产。

(2)案例2:法院仅支持“小三”向无过错方还赠送财产的50%。

(3)案例3:因为出轨一方存在较大过错,法院支持无过错方多分财产。

3.如何调查取证?

以下一一解答。

一、无过错方要求“小三”返还财产的法律依据

《三十而已》中顾佳怼林有有的那一句“我有权让你还回来!”这不是一句白话,而真正给顾佳底气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给予她的保护。

民法典<svg width="10px" height="10px" viewbox="0 0 16 16" class="ZDI ZDI--FourPointedStar16 css-1dvsrp" fill="currentColor"></svg>》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即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除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的财产外)归夫妻共同共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实施的是“共同共有”,即财产属于共同所有人(夫妻)共同享有所有权,在没有对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分割之前,对财产的处分需要经过全体共有人(夫妻二人)的同意。很多人直观感受是夫或妻任意一方各有一半财产,但从法律的角度,在处分共同财产时,应当由夫妻共同决定,而不是所谓的一人决定一半。

夫妻共同财产什么时候可以分割呢?离婚或者婚姻存续期间存在一方转移财产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的分割财产的情形。

以上均建立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svg width="10px" height="10px" viewbox="0 0 16 16" class="ZDI ZDI--FourPointedStar16 css-1dvsrp" fill="currentColor"></svg>之上,如果夫妻双方实施约定财产制度,那另当别论。


二、以案释法,法院如何裁判

(1)案例1,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向第三方赠送上百万财产,妻子要求第三方全额返还,获得法院支持。

案例1(2019)湘民再614号案中,罗某与肖某为夫妻,肖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侯某存在男女关系,为侯某支付购房款65万,并向侯某银行账户存入或汇入现金85万元。罗某起诉侯某,以肖某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侯某返还夫妻共同财产150万元。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湖南省高院最终判决侯某向罗某一次性返还夫妻共同财产150万元。法院裁决之时,罗某与肖某未离婚。

湖南省高院认为:“本案肖某为已婚人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侯某不正当交往,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侯某,其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应认定赠与行为无效。侯某因此取得的财产应该予以返还。”

(2)案例2中,法院仅支持第三者向无过错方返还赠与财产的50%。

案例2(2016)冀民再107号案中,张某与任某婚姻存续期间,任某与第三方孙某交往,并向孙某赠与款项653962元,张某要求孙某返还全部赠与款项,最终法院判决孙某向张某返还款项326981元,即赠与款项的50%。

本案中,法院将赠与款项切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即赠与款项的5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张某所有的份额,任某将其赠与孙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svg width="10px" height="10px" viewbox="0 0 16 16" class="ZDI ZDI--FourPointedStar16 css-1dvsrp" fill="currentColor"></svg>,张某有权要求孙某返还;第二部分(即另外50%赠与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任某(出轨一方)所有的份额,任某有处置权,法院认为这一部分赠与属于“不法原因的给付”,对于已经支付的部分,当事人请求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在判决书<svg width="10px" height="10px" viewbox="0 0 16 16" class="ZDI ZDI--FourPointedStar16 css-1dvsrp" fill="currentColor"></svg>中的原话如下:“因任某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等额的处分权,因任某对自己有权处分的一半款项326981元给付孙某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而属无效,且属于‘不法原因给付’,故张某与任某均不能要求孙某返还该部分款项”。

什么叫“不法原因的给付”?最典型的就是赌债。有句法律谚语叫“赌债非债”,意思是由于赌博行为的非法性,所以因赌博所产生的赌债不受法律的保护,无论赢家请求输家支付剩余赌债还是输家要求赢家返还已经支付的赌资,均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在案例2中,河北省<svg width="10px" height="10px" viewbox="0 0 16 16" class="ZDI ZDI--FourPointedStar16 css-1dvsrp" fill="currentColor"></svg>高级法院认为丈夫有处置权的50%的赠与财产属于“不法原因的给付”(类似于赌债),法院并不支持妻子或者丈夫任意一方主张返还此部分款项的要求。

造成案例1与案例2法院裁判不同的原因有二:

第一、案例1中法院判决之时,夫妻二人未离婚,法院将丈夫赠与小三的财产整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案例2中,法院裁判时候,夫妻二人已离婚,法院先对赠与财产进行了分割,再判断每一个部分是否应当返还。

第二、两案例中法院对如何判断出轨一方赠送小三财产中其有处分权的50%的性质存在分歧,案例1中湖南省高院认为出轨一方对小三的赠与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赠与,因此小三需要全额返还财产;案例2中,河北省高院认为出轨一方对小三的赠与(归属于出轨一方的50%财产)属于“不法原因的给付”,则夫妻均不能要求返还。

(3)案例3: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出轨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方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多分财产。

案例3(2020)湘民申1061号案中,王某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李某向第三方陈某赠与财产近114万元,王某要求李某<svg width="10px" height="10px" viewbox="0 0 16 16" class="ZDI ZDI--FourPointedStar16 css-1dvsrp" fill="currentColor"></svg>全额返还赠与款项,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向王某返还赠与款项的60%。判决时王某与李某已经离婚,法院认为二人财产属于按份共有<svg width="10px" height="10px" viewbox="0 0 16 16" class="ZDI ZDI--FourPointedStar16 css-1dvsrp" fill="currentColor"></svg>(即应当进行财产分割),因为“李某作为已婚人士,为了与陈某同居生活而赠与钱款,其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原则,自身存在较大过错”,法院最终判决王某<svg width="10px" height="10px" viewbox="0 0 16 16" class="ZDI ZDI--FourPointedStar16 css-1dvsrp" fill="currentColor"></svg>作为无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应适当多分,最终判决王某所得的份额为60%,即第三方应当向王某返还赠与财产的60%。

夫妻一方出轨向第三方赠送财产,无过错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赠与财产,通常会出现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判决之时如果婚姻存续,无过错方要求第三方全额返还的主张获得法院支持(如案例1),但也有法院持不同意见(如案例2);

第二、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无过错方至少有权要求第三方返还50%份额;

第三、如果夫妻双方已离婚,那么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分割财产时候适当多分,这一诉求获得支持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

三、如何调查取证

婚姻纠纷中,如何采集出轨一方转移财产的证据是实务中的难题,且调查取证是一个系统工程<svg width="10px" height="10px" viewbox="0 0 16 16" class="ZDI ZDI--FourPointedStar16 css-1dvsrp" fill="currentColor"></svg>,笔者计划另写一篇深度分析文章探讨这个问题(欢迎大家关注公众号“法律观察家LEGAL”,关注更新),在此,就取证问题做简单提示如下:

1.做生活的有心人,笔者曾经历的一起离婚纠纷,无过错方通过支付宝、微信、京东白条、购物小票、优惠卷、广告宣传单、水电费缴费单等各种细节信息绘制了出轨一方的财产图谱,最大程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离婚之后,适当关注对方的动向及财产情况,离婚后发现婚姻存续期间转移的财产可申请法院进行财产分割<svg width="10px" height="10px" viewbox="0 0 16 16" class="ZDI ZDI--FourPointedStar16 css-1dvsrp" fill="currentColor"></svg>,关注离婚前不易发现的财产线索例如例如婚姻存续期间给小三付了房款,婚后才交付的房屋。

3.学习他人经验,例如案例1中第三方(侯某)曾要求出轨一方(肖某)写了一份《承诺函》,承诺每个月给侯某两万元生活费,要求肖某支付60万元等,妻子(罗某)以侯某诈骗肖某60万元为由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讯问中发现了很多财产线索。并不是所有此类纠纷都能往诈骗上套,并且如果是谎报案件对自身也有较大的法律风险。应当注意合法取证。

面对这一地鸡毛,笔者以为,无论男人、女人,无论渣男、渣女、小三、绿茶,没有谁是傻子,都心里有数,都门清。以前查询法律规定不方便,现在有了《民法典》,决策之前先翻一翻,总能少做傻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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