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调查公司:有必要花大价钱和精力去调查另一方的婚外情吗?
有必要花大价钱和精力去调查另一方的婚外情吗?
在离婚案件中,由于第三者原因导致离婚的案件所占的比率还是挺多的,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无过错方,往往掌握不了过错方的确凿证据,但又不甘心就此罢手,因此往往会耗尽心机去调查另一方有过错的证据,甚至不惜血本请人或侦探公司出面调查,而忽视了对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证据保全工作。实务中,认为如果过错方不存在重婚、同居行为,当事人花过多的精力和金钱去调查另一方的婚外情是大可不必的。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另一方存在婚外情行为的直接证据是非常难以取得的,而间接证据再多,法院一般也不会轻易认定。因此往往做了大量工作,而不能起作用。
虽然证明另一方有不正当性行为,不能必然得到精神赔偿,也并不意味着没有必要去取这方面的证据。原因在于:
第一,虽然法院不能以这些证据做出损害赔偿的判决,但法官内心却可以确认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实已经达到了破裂的程度,因此,在第一次起诉时就判决或是调解离婚的可能性极大。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要坚持“照顾无过错方"处理案件,虽然这个“照顾"只是“量"的变化,而不是“质"的区别,但仍然是有利于无过错方财产分割的法定理由,在花费取证成本不高的情况下,证据还是越多越好。
第三,从诉讼策略上考虑,如果有“捉奸在床"的证据,就可能在调解、诉讼中争取更多的主动,给过错方施加更多的精神压力,迫使其做出更大的让步,以达到财产上多分的均衡状态,使自己的痛苦能从分得的财产上得到慰藉。
因此,是否投入资源调查婚外情,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经济成本及预期收益综合判断。如果主要目标为快速解除婚姻关系,或在财产分割中争取优势,那么适度调查可能具有策略价值。但若对方并无重大过错,或取证难度极大,则应将重心放在共同财产清查、子女抚养权证据准备等更直接影响判决结果的方面。理性评估目标,合理分配资源,才能实现离婚诉讼中的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