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法院会调查聊天记录吗?微信聊天记录中有老公承认自己出轨的证据,起诉离婚时法院会认吗?
微信聊天记录是离婚诉讼中常见的证据形式。此类证据在法庭上的证明效力,取决于以下三个方面:1、证据来源合法;2、保留原始证据载体,以备庭审质证;3、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充分、详细。由于电子数据容易出现截取、修改、删除、伪造等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
夫妻离婚法院会调查聊天记录吗?
离婚诉讼的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法官不会主动索要任何一方的微信聊天记录。
法院可以应一方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但微信聊天记录需要到深圳腾讯公司调查。作者多年来尚未看到调查成功的案例。
腾讯公司的答复是:“由于聊天记录我司不做保存,只会存留在使用者的手机设备中......”。
那么,法官会在庭审时责令对方当事人现场出示手机并展示其微信聊天记录吗?
一般不会,但也有可能会。
“不会”的原因在于:法官认为需要调查的事实对本案判决没有影响,没必要责令对方当事人现场出示手机并展示其微信聊天记录;或因手机内容涉及个人隐私,法官应对尊重和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
“会”的原因在于: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诉争事实对本案判决会产生重大影响,应当事人的申请调查取证是法官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法官一定会认定对方在微信聊天记录中
承认自己出轨的事实吗?
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所提供的对方出轨证据中如果有“微信聊天记录”,大多这些证据都是自己掌握的,并以截图或视频的形式向法院举证。
法官对这类证据审查的重点一般是:
1、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即手机是否可以当场查验其真实性;
2、当事人以截图或视频的形式呈现的微信聊天记录是否完整,是否经过选择性提交存在断章取义的可能;
3、审查微信聊天记录中双方当事人身份,可以通过原始手机在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头像照片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
4、对于微信聊天记录中涉及的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或转账等内容,应当点击打开现场展示。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在向法院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有老公亲口承认自己出轨的证据,法院庭审时会认可吗?
作者认为,认可和不认可的可能性都是存在的。关键在于男方对于其在微信聊天记录中的“自认”如果反悔的话,是否有合理的理由和证据?
上海市松江区一法院判决书中写道:
审理中,被告提供了其与原告之间的短信聊天记录,其中原告讲述到其曾和他人存在关系,但系因被告那年出事而进行的交易。对此,原告解释称此短信内容是其瞎编的,因为有一次遭被告路上拦住,要原告同意被告贷款200万元,原告怕被告失败后原告要承担还款责任,故编了短信想激怒被告让被告同意离婚。法院认为:被告提出原告存在出轨的意见,虽然被告提供了其与原告的聊天记录,但原告对此内容也作出了解释,同时被告也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原告存在出轨的情形,故本院对被告此意见不予采信。
实践中,法院对夫妻一方婚内出轨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标准,其要求的举证条件相对苛刻。毕竟“出轨”的帽子不能随便乱扣,这会影响到一个人名誉、地位、尊严,甚至工作等。当事人向法院举证对方出轨,往往需要提交直接证据。
如果男方对于其在微信聊天记录中的承认自己出轨,这就是直接证据。为何法院还有可能不予认定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根据上述两款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即便是庭审之上或以书面形式递交法官的诉讼材料中,有当事人承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如果查明与事实不符、或是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法院仍可以不予认定。
把出轨聊天记录公开发到群里或朋友圈,
会对我有什么不利影响?
作为一名离婚律师,我一般都会拒绝我客户这样做。因为这样做的后果是:
● 夫妻矛盾瞬间恶化,容易遭受男方的打击报复,甚至肢体冲突;
● 夫妻关系的恶化,不利于离婚后共同抚育孩子,例如支付抚养费、行使探望权、教育孩子等;
● 男方可能会破罐子破摔,导致离婚谈判陷入困境,不利于离婚纠纷的顺利解决;
● 公开散布他人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那这样做有什么好处呢?
好像也没什么好处,至多是出了一口恶气。
算来算去,好像不管怎么算,这样做的后果都不划算,得小于失。既然如此,干嘛不理性一点呢?其实完全可以把这一点作为威慑,促进离婚谈判得解决,但也要小心不要演变成敲诈勒索。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