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法律,原配和小三,到底谁更容易人财两空?
当下,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和人们观念的多元化,传统的婚姻关系日益受到挑战。小三已经成了一种不可忽视的社会现象,由此带来的家庭纠纷频繁不断,甚至演变为公开的法律冲突。更有甚者,有很多丈夫在婚外情中送大量贵重礼物给自己的情人,现金、珠宝、房产等屡见不鲜、时有耳闻。当妻子知情后,发现本属于自己的钱财不明不白地流入情敌手中,自然雷霆大怒,进而引发大量财产纠纷与诉讼。
那么,当一个已婚者私自赠送贵重礼物给情人后,合法配偶是否有权要回?这一问题看似简单,实则牵涉法律、道德与家庭伦理的多重维度。
案例一:全部返还
我们先来看两个不同判决的真实案例,从中可窥见司法实践中的复杂性。
【案例描述】
原告李某与丈夫宋某于1998年4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创办公司并经营,家庭经济状况良好。2011年5月,宋某通过朋友介绍与被告杨某发展为情人关系,原告李某对此一直蒙在鼓里。2011年11月8日,宋某为兑现对杨某的承诺,通过招商银行向杨某账户转账66万元。原告李某发现后多次找杨某索要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主张,其丈夫宋某背着自己私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给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被告杨某,该行为不仅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也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与社会道德,故被告杨某应返还其所获财产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被告杨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裁判】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宋某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66万元现金支付给情人,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与社会道德,亦违反《婚姻法》相关规定,属无效行为。被告杨某取得该笔款项并无合法依据,属不当得利,造成原告损失,依法应予返还。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杨某将66万元全额返还原告李某。
案例二:返还一半
【案例描述】
一直以来,张晓佳都以为自己是个幸福的女人。结婚十多年来,膝下已有两个孩子,自己尽心尽力操持家务,丈夫陈峰则致力于公司经营,事业蒸蒸日上,家底日渐丰厚。然而几年前,丈夫在生意场合结识了一名刘姓女子后,逐渐对张晓佳态度冷漠,甚至时常恶语相向。
2011年,张晓佳意外发现丈夫的婚外情,并查明在2008年至2010年间,陈峰陆续向情人刘娜转账共计8万元,供其日常消费。愤怒之下,张晓佳向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峰与刘娜返还不当得利。
【法院裁判】
审理法官认为,丈夫陈峰将8万元赠予情人的行为属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有权要求分割该部分财产。由于诉讼时原告与被告陈峰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关系并未终止,无法进行具体份额的分割,故法院依公平原则作等分处理,即原告享有该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丈夫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处分其财产份额,属无效民事行为,因此妻子有权要求刘娜返还相应部分。而对于丈夫处分自己那一半财产的行为,因同样违背公序良俗,亦属无效,但该部分属于“不法原因给付”,依据法理不得请求返还。
2012年3月20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刘娜应向原告张晓佳支付4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书送达后,三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为何“同案不同判”?
这两个案件情节高度相似,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一个判全部返还,一个仅支持一半。法律到底如何规定?为何类似案情在审判中会得出不同结论?
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极大争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征求意见阶段,有关婚外同居关系解除后财产如何处理的问题就备受关注,甚至被部分人抨击为“变相鼓励养‘小三’”。
2010年11月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曾有这样一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然而在正式公布的条文中,这一条被删除。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的解释是:
现实中的婚外同居情况非常复杂。有些第三者明知对方有配偶仍与之同居,但也存在因婚姻登记信息未全国联网且不开放个人查询,导致部分人不知对方已婚而“被小三”的现象。在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协议中,有些人以个人财产支付补偿,但也有不少是通过隐瞒手段动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若动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则侵犯了另一方配偶的财产权,“小三”应当返还。但返还全部还是仅一半?条文中所说“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是否与“合法婚姻当事人起诉要求返还的,法院应当受理”相矛盾?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说明,如使用的是有配偶者个人财产支付补偿,其本人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鉴于现实情形复杂,简单条文难以全面涵盖,此类问题仍需进一步研究和规范。
时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曾公开表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坚持以下原则: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公序良俗,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障当事人在法律上的正当权利。
从这些表述可以看出,司法界在该问题上仍存较大分歧。在尚未达成明确共识的背景下,司法解释为法官保留了相当程度的自由裁量空间,因此审判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屡见不鲜。
丈夫“左右逢源,人财两得”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类纠纷中,错误最明显的丈夫一方,反而往往拥有最大的操作空间,甚至可能因自身过失而获利,实现“人财两得”。由于丈夫通常掌握着转账记录、购物凭证、刷卡单据等关键证据,妻子在诉讼中能否胜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举证能力,以及丈夫是否配合提供证据。
如果丈夫站在妻子一方,妻子几乎必定胜诉。目前可见的判决中,“小三”须返还财产已成为主流,区别仅在于全部返还或部分返还。这种情况下,第三者极可能面临“人财两空”的结局。一个广为人知的案例是某知名教授借妻子名义起诉空姐情人,最终不仅成功要回两套上海房产,还使对方反欠数百万元债务。该案我们曾在往期文章讨论,此处不再展开。
反之,若丈夫坚决站在第三者一方,妻子难以取证,则败诉风险极高,甚至可能面临“被扫地出门”的结局。更有甚者,部分丈夫利用婚姻存续期间债务共担的规则(如所谓“24条”),通过虚构债务或财产转移手段,将债务转嫁至妻子身上,情况更加恶劣。不少缺乏法律与财富保全意识的妻子,在权益受损后求告无门,处境令人唏嘘。
利用法律空白和道德风险,这些丈夫游走于妻子与情人之间,既要人、也要财。无论是原配还是第三者,其财产安全和情感命运,往往掌握在丈夫的一念之间。从这一现实出发,女性有必要加强对婚姻法律知识的学习,尤其是在财产保全与传承方面提高意识,避免落入陷阱。常见的风险防范工具包括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保险、信托、遗嘱以及合理的不动产产权规划等,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相关风险。
结论
人非圣贤,很少有人能在婚前就完全识破文质彬彬、温和有礼的伴侣背后是否藏着另一副面孔。正所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在婚姻关系中,运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提前规划、尽量保护自身利益,已是每位已婚或即将步入婚姻者的必要选择。不懂财产保全与法律防御的太太,犹如坐在无底深井边缘,永远不知下一刻将面临怎样的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