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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可以起诉第三者破坏家庭吗 婚外情给第三者所花的钱可以要回吗 婚外情第三者该赔偿吗

2025-06-07 08:42:02 发布:人生的意义网

婚外情维权三问:起诉第三者、追回钱财与赔偿诉求的法律真相

当婚姻遭遇背叛,愤怒与痛苦常转化为对第三者的强烈追责冲动。然而法律对婚外情的规制有其清晰的边界与逻辑。本文将深入解析三个核心法律问题:能否起诉第三者“破坏家庭”?给第三者花的钱能否追回?要求第三者“赔偿”是否可行?

一、灵魂之问:能否以“破坏家庭”为由起诉第三者?

核心结论: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下,仅因第三者“插足导致婚外情”这一行为本身,无过错方无法以“破坏家庭”为独立案由起诉第三者并获得法律支持。

深层解析:

法律无“破坏家庭罪”或“妨害婚姻家庭权”的直接规定:

我国《刑法》未设立“破坏家庭罪”。单纯的婚外情(通奸)不构成刑事犯罪(除非涉及重婚、破坏军婚等特殊情形,详见下文)。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虽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第1043条),但该条款被视为倡导性规范,主要约束夫妻双方。它并未创设一项可由无过错方直接向第三者主张的、名为“配偶权”或“婚姻关系安宁权”的绝对民事权利。法院普遍认为,婚姻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仅约束夫妻双方),不宜随意扩展至婚姻关系外的第三人。

司法实践的普遍态度: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可能被裁定不予受理: 法院认为缺乏具体的、法律明确保护的民事权利或利益作为请求权基础。

或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该诉求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或原告未能证明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及各级法院的主流判例均明确指出:因婚外恋引发的纠纷,本质上属于道德调整范畴,不宜由法律强制介入。 仅以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的民事诉讼:

突破可能性的极窄通道(非一般性):

侵害名誉权/隐私权: 如第三者公开散布与过错方的性爱视频、照片,或在公开场合对无过错方进行辱骂、诽谤,造成其社会评价显著降低。

侵害身体权/健康权: 如第三者对无过错方实施殴打、恐吓、骚扰等暴力行为。

侵害财产权: 这是最常见且最可行的关联诉求(下文详述),即第三者接收了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钱财。

极端恶意行为: 如第三者与过错方合谋,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如假称怀孕逼宫)迫使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抚养权上做出重大让步,可能涉及其他侵权或合同无效情形。

只有当第三者的行为同时、独立地构成对无过错方其他法定民事权利的侵害时,才可能被法院受理并可能获得支持,但这与“破坏家庭”本身无关:

此时起诉的案由是“名誉权纠纷”、“健康权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等,而非“破坏家庭纠纷”。

重要提示: 若第三者行为符合重婚罪(以夫妻名义同居或登记)或破坏军婚罪(明知军人配偶仍同居或结婚)的构成要件,无过错方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或提起刑事自诉(针对重婚罪)。这是法律对严重破坏婚姻家庭制度行为的制裁,但同样不是以“破坏家庭”的民事案由起诉。

二、现实焦点:给第三者花的钱(财物)能否要回?

核心结论:可以,且这是法律赋予无过错方最重要、最可行的维权手段!关键在于证明:1)钱/物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2)系过错方未经同意擅自处分。

法律依据与操作解析:

法理根基:夫妻共同财产不可侵犯

侵犯了无过错方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因婚外情背景,通常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8条、第153条)。

《民法典》第1062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除法律规定或约定为个人财产外),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过错方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钱款、购买的房产/车辆/奢侈品等)赠与第三者,本质上是单方处分了本应由双方共同决定的财产。该行为:

起诉路径与法律武器:

赠与合同无效: 主张过错方对第三者的赠与行为因:

不当得利: 第三者获得该财产没有合法依据(因赠与合同无效),且造成无过错方损失,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损害无过错方合法权益(《民法典》第154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

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153条) 而无效。

案由选择: 赠与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

请求权基础:

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法院通常会判决第三者返还其接收的财产或款项。

胜诉关键:证据!证据!证据!

财产来源: 证明被赠与的钱/物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如:银行流水显示从夫妻共同账户转出;用共同收入购买;变卖共同财产所得等)。

赠与事实: 证明过错方确实将财产赠与了第三者(如:转账记录、购房/购车合同登记在第三者名下、奢侈品发票及交付证明、第三者自认收受财物或房产的聊天记录/录音、证人证言等)。

单方处分: 证明该赠与未经无过错方同意(通常无需无过错方自证“不知情”,除非第三者能证明无过错方知情并同意)。实践中,大额或特殊意义的赠与,法院默认需要夫妻双方同意。

第三者身份: 证明接收财产者即为婚外情对象(可通过过错方承认、亲密照片/通信、共同出行记录等佐证)。

司法实践:普遍支持返还

此类诉讼是当前法院处理涉第三者纠纷的主流且成功率较高的类型。只要证据链完整,证明赠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系单方擅自处分,法院通常判决第三者全额返还。

注意: 法院一般仅支持返还原物或实际接收的款项本金,不支持利息损失、额外的“惩罚性赔偿”或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应向过错方配偶主张)。

三、核心诉求:第三者应该“赔偿”吗?(精神损害/情感伤害)

核心结论:仅因第三者“插足婚姻、导致感情破裂”这一行为本身,要求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或“情感伤害赔偿”,缺乏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获得支持的可能性极低。

深度剖析:

法律障碍:请求权基础缺失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65条): 承担侵权责任需满足: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关键问题在于: 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不受第三者插足的权利”或“婚姻关系不受干扰的权利”属于受法律保护的绝对民事权益(如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财产权等)。

《民法典》第1183条(精神损害赔偿): 仅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第三者介入婚姻导致的精神痛苦,难以被归入该条列举的“人身权益”范围。

婚姻关系的相对性: 法律认为,婚姻忠诚义务是夫妻之间的约定,约束对象是配偶双方。第三者作为“外人”,法律并未对其设定一般性的“不得与已婚人士发生感情关系”的法定义务。要求其承担类似配偶的忠诚责任,缺乏法理基础。

司法实践:明确拒绝扩大化赔偿

缺乏明确法律依据。

情感纠纷复杂,难以清晰界定过错程度与损害因果关系(夫妻感情破裂常是多方因素导致)。

避免过度干预私人情感领域,防止滥诉。

精神损害的根源在于配偶的背叛,赔偿责任主体应为过错方配偶(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实现)。

主流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的倾向性意见及绝大多数地方法院的判决均明确:不支持无过错方仅以“第三者插足破坏婚姻”为由,向第三者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理由包括:

极少数“例外”的本质: 如前所述,如果第三者存在独立的侵权行为(如侮辱诽谤、公开隐私、人身伤害),无过错方可以基于该独立侵权行为(如名誉权、隐私权、健康权受损)主张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但这完全依附于该侵权行为本身,与“插足婚姻”的身份或行为没有必然的、额外的关联。

真正的赔偿对象:过错方配偶

《民法典》第1091条(离婚损害赔偿): 在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向有过错的配偶主张损害赔偿。法定的过错情形包括:“(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婚外情若构成“重婚”、“同居”(持续稳定共同生活)或其他被法院认定的“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可据此要求过错方配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财产分割倾斜:《民法典》第1087条 + 第1092条: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若过错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等行为,可对其少分或不分财产。即使其已将财产赠与第三者,也可在分割剩余财产时对无过错方进行补偿。

结论:要求第三者承担“插足婚姻”本身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于理难行。法律救济的矛头应主要指向过错方配偶(离婚损害赔偿、少分财产),而对第三者追责的核心战场在于追回其不当获得的夫妻共同财产。

四、维权行动纲领:理性、精准、有效

锚定核心战场:全力追回财产!

迅速行动: 发现线索后,立即着手收集证据(转账记录、购物凭证、合同、聊天记录等),防止证据灭失或财产被再次转移。

目标明确: 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其接收的夫妻共同财产(钱款、财物)。

专业加持: 务必聘请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制定证据策略、撰写法律文书、精准适用法条、有效参与庭审。

锁定真正责任人:追究过错方配偶!

离婚损害赔偿: 在离婚诉讼中(或离婚后一年内)提出,主张过错方因重婚、同居或其他重大过错(需证明)导致离婚,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害。

多分财产: 举证证明过错方存在转移、隐匿财产(包括赠与第三者)或挥霍等行为,要求在财产分割上获得倾斜照顾。

谈判筹码: 在协议离婚谈判中,利用对方过错及财产转移证据,争取更有利的财产分割和补偿方案。

刑事报案(如适用):

若第三者行为符合重婚罪(以夫妻名义同居/登记)或破坏军婚罪(明知军人配偶仍同居/结婚)的构成要件,收集固定证据(证人证言、共同生活证据、身份证明等),向公安机关报案或直接提起刑事自诉(重婚罪)。

摒弃不切实际的诉求:

停止在“起诉第三者破坏家庭”或“要求第三者赔偿精神损失”上消耗精力和资源,避免徒增挫败感。将愤怒转化为聚焦于财产追回和向过错配偶追责的实际行动。

保护自身,合法取证:

所有证据收集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如合法录音、申请法院调取银行流水、保存公开信息等)。严禁偷拍偷录私人空间、安装窃听设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网络账号等行为,否则可能涉嫌违法,证据无效甚至自身被追责。

结语:法律理性与情感现实的平衡

法律不是万能的解药,它无法修复破碎的信任,也无法惩罚所有在道德上应受谴责的行为。在婚外情的灰暗地带,法律的光芒聚焦于财产秩序的维护和对严重破坏婚姻制度行为(重婚、破坏军婚)的制裁。

无过错方的维权智慧在于:

认清法律的边界: 理解“破坏家庭”起诉的不可行性及精神损害赔偿的局限。

抓住法律的利刃: 全力以赴追回被不当赠与的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最有力、最现实的法律武器。

瞄准责任源头: 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和要求多分财产,让过错方配偶为其背叛承担实质后果。

超越诉讼,关注自我: 法律程序是止损手段,而非幸福源泉。在维权的同时,寻求心理支持,重建生活重心,将能量投向自我成长与新生,方是走出泥潭的终极答案。

记住:法律能为你追回钱财,能为你惩罚严重的不法,能助你结束不忠的关系,但它无法替你愈合心灵的伤口。真正的疗愈与力量重生,始于你决定不再让背叛者定义你的价值,并勇敢地为自己书写新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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