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出轨第三者犯法吗 婚内出轨第三者会受到什么样惩罚 婚内出轨可以告第三者吗
婚内出轨引发的风暴中,第三者往往成为愤怒的焦点。然而法律对第三者的规制有清晰的边界与逻辑。本文将深入解析三个核心问题:第三者行为是否违法?可能面临何种惩罚?原配能否直接起诉第三者?
一、灵魂拷问:婚内出轨中,第三者的行为本身是否“犯法”?
核心结论: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单纯的“与已婚人士发生婚外情”(通奸行为)本身不构成刑事犯罪。但特定情形下,第三者的行为可能触犯刑法。
深层解析:
不构成犯罪的一般原则:
历史与现状: 我国1979年《刑法》曾设“流氓罪”,对严重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有模糊规制。1997年《刑法》修订后,明确取消了“流氓罪”,且从未设立“通奸罪”。现行《刑法》未将成年人之间自愿发生的婚外性行为规定为犯罪。
立法精神: 法律对公民私生活领域的干预保持克制,将单纯的婚内不忠行为主要交由道德、社会规范调整。刑法侧重于保护更重大的社会法益(人身安全、公共秩序、财产权等)。
突破“单纯”界限,可能构成犯罪的情形(第三者责任):
如果第三者在交往过程中实施了诈骗(如虚构身份骗取钱财)、敲诈勒索(以曝光关系胁迫索财)、故意伤害、侮辱诽谤(公开散布隐私、恶意诋毁原配)、非法侵入住宅等行为,则可能构成相应的刑事犯罪。但这些责任源于其独立的违法行为,而非“第三者”身份本身。
构成要件: 第三者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仍与之同居或结婚。
关键点:
刑事责任: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罪惩罚的对象主要是第三者(或与之结婚的非军人一方)。
对象特定:必须是现役军人的合法配偶。
“明知”军人配偶身份。
行为要求:同居(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关系)即构成,无需达到事实重婚的程度;结婚当然构成。
构成要件: 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
关键点: “明知”对方已婚是前提;“以夫妻名义同居”需有公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如对外以夫妻相称、共同生活、邻居/亲友认为他们是夫妻)。仅保持情人关系、偶尔同居或秘密交往不构成事实重婚。
刑事责任: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者与出轨方均可构成此罪。
登记结婚(法律重婚);或
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事实重婚)。
重婚罪 (《刑法》第258条):
破坏军婚罪 (《刑法》第259条):
涉及其他独立犯罪:
结论: 单纯介入他人婚姻、保持婚外情关系,不构成犯罪。第三者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主要存在于以下情形:
明知对方已婚,仍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构成重婚罪)。
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配偶,仍与其同居或结婚(构成破坏军婚罪)。
在交往过程中实施了其他独立的犯罪行为。
二、现实关切:婚内出轨中的第三者可能受到哪些“惩罚”?
虽然不必然构成犯罪,但第三者并非完全置身法外,可能面临以下层面的后果:
(一) 民事法律责任层面
返还财产(最常见且有力的“惩罚”):
侵犯了原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民法典》第1062条);
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8条、第153条);
可能构成恶意串通损害原配权益(《民法典》第154条),应属无效。
法律依据: 当出轨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如转账、购房、购车、购买奢侈品、支付生活开销等),该赠与行为因:
法律后果: 原配有权起诉第三者,要求其返还所受赠的全部财产或款项(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57条 - 无效法律行为的财产返还)。法院对此类诉讼支持率很高。
实质效果: 这是对第三者最直接、最普遍的经济性“惩罚”。其非法获得的物质利益将被追回,甚至可能面临诉讼成本。
(极少数)基于独立侵权的赔偿:
如前所述,若第三者存在独立的侵权行为(如公开侮辱诽谤原配、侵害其名誉权/隐私权;实施人身伤害;恶意欺诈等),原配可基于该侵权行为本身起诉第三者要求赔偿(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但这与“第三者”身份无必然关联。
(二) 社会与道德层面
舆论谴责与社会评价降低: 婚外情行为违背社会公德和家庭伦理,一旦曝光,第三者通常面临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道德谴责,个人名誉和形象严重受损。
人际关系破裂: 可能导致自身家庭关系紧张、朋友疏远、工作环境中的负面评价,陷入孤立。
情感风险与不稳定生活: 介入他人婚姻本身具有高风险性,感情基础脆弱,常伴随欺骗、不确定性,难以获得稳定长久的幸福,最终可能人财两空。
(三) 刑事法律层面(如前所述)
构成重婚罪或破坏军婚罪的,将面临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留下犯罪记录,对个人前途(就业、政审等)产生深远负面影响。
总结第三者的“惩罚”:
经济上: 被追回所有受赠的夫妻共同财产(最常见)。
法律上: 若触犯重婚、破坏军婚或其他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坐牢)。
声誉上: 承受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和道德谴责。
生活上: 人际关系受损,情感生活不稳定风险高。
三、核心诉求:婚内出轨,原配可以“告”第三者吗?
答案是:可以起诉,但能“告”什么以及能否胜诉,有严格限定!
(一) 可以起诉且胜诉可能性高的情形
起诉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最推荐、最可行):
充分证据证明财产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银行流水、财产取得时间等)。
充分证据证明存在赠与事实(转账记录、购房/购车合同登记在第三者名下、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
证明该赠与是出轨方单方行为,未经原配同意(通常默认大额或特殊赠与需夫妻合意)。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
诉求: 请求法院确认出轨方对第三者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第三者返还受赠的财产(钱款、房屋、车辆、贵重物品等)。
胜诉关键:
结果: 法院判决第三者返还财产的可能性很大。这是原配对第三者最有效的法律反击。
(二) 理论上可尝试但胜诉极其困难(通常不被支持)的情形
起诉第三者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或“赔礼道歉”(仅因插足婚姻):
缺乏请求权基础:法律未明确规定“配偶权”或“婚姻关系不受干扰权”作为可对抗第三者的绝对民事权利。
主流司法观点:认为情感纠纷复杂,损害因果关系难界定,不宜由法律过度干预私域。精神损害的根源在于配偶的背叛,责任主体应为过错配偶(通过离婚损害赔偿解决)。
困境:
司法实践: 绝大多数法院会驳回此类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方法院的判例态度明确:不支持仅以“第三者破坏家庭”为由单独起诉要求赔偿或道歉。
起诉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或“破坏婚姻家庭”(作为独立案由):
困境: 如前所述,我国法律未确立“配偶权”概念作为可起诉第三者的法定权利。
结果: 法院通常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 或“缺乏法律依据” 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诉讼请求。
(三) 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或提起刑事自诉的情形(非民事“告”)
若第三者行为符合重婚罪或破坏军婚罪的构成要件(明知已婚/军人配偶身份 + 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原配可:
向公安机关报案(特别是破坏军婚罪,通常由公安机关侦查)。
或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重婚罪通常为自诉案件),要求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
结论:
能告且该告: 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出轨方赠与的夫妻共同财产。 这是法律赋予原配的核心武器。
难告且难赢: 起诉第三者要求其赔偿“插足婚姻”造成的精神损害或赔礼道歉。
刑事途径: 第三者行为构成犯罪的(重婚、破坏军婚),可报案或刑事自诉。
“破坏家庭”起诉不可行: 以此作为独立民事案由起诉第三者,基本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四、给原配的维权行动指南:精准、理性、有效
锚定核心战场:全力追回财产!
立即行动: 发现出轨后,迅速收集财产赠与证据(转账记录、合同、发票、聊天记录等)。
锁定目标: 明确起诉对象是第三者,诉求是返还财产。
聘请专业律师: 婚姻家事律师对证据规则、法律适用、诉讼策略至关重要。
追究真正责任人:你的配偶!
离婚损害赔偿: 在离婚诉讼中向过错配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091条:因其重婚、同居或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
多分财产: 主张因配偶过错(婚外情及转移财产赠与第三者)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予以倾斜照顾(《民法典》第1087条)。
婚内财产保护: 可考虑提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诉讼”(《民法典》第1066条),若配偶有隐藏、转移、挥霍共同财产等行为,防止其继续向第三者赠与财产。
善用刑事武器(如适用):
若第三者与配偶构成重婚或破坏军婚,果断收集证据(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的证明、证人证言、登记信息等),向公安机关报案或提起刑事自诉。
摒弃不切实际的诉讼:
避免在“要求第三者道歉赔偿精神损失”或“起诉其破坏家庭”上浪费精力、金钱和情感。聚焦于财产返还和向配偶追责。
合法取证,保护自身:
通过合法手段取证(保存公开信息、合法录音、申请法院调取银行流水等)。绝对禁止偷拍偷录私密场所、非法入侵、暴力胁迫等,否则证据无效且可能自陷法网。
结语:法律的理性边界与维权的智慧之光
法律不是万能的道德裁判官。它对婚内出轨中的第三者,划出了清晰的边界:
不惩罚“情”: 单纯的婚外情,交由道德审判。
严惩“罪”: 僭越法律红线(重婚、破坏军婚)必受刑罚。
守护“财”: 坚决保护夫妻共同财产不被非法侵占,赋予原配追索之剑。
原配的维权智慧在于:
认清边界: 理解法律不介入纯粹情感纠葛的立场,不执着于“惩罚第三者感情”。
紧握利剑: 将全部火力集中于追回被赠与的财产——这是法律提供的最有力、最现实的制裁。
直击核心: 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和要求多分财产,让过错配偶为其背叛承担实质性、高代价的法律后果。
超越诉讼: 法律程序是止损与索回利益的工具,而非幸福源泉。在维权的同时,寻求心理疗愈,重建生活重心,将能量投向自我新生,才是穿越这场风暴的终极答案。
记住:法律能为你夺回被抢走的钱财,能将践踏法律者送入牢狱,但它无法修复破碎的心。真正的胜利,始于你不再将自我价值系于背叛者的选择,并以不可阻挡的力量,为自己重建一个更坚实、更自由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