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法律对第三者有什么处罚 现役军人出轨怎么处理第三者
中国法律对“第三者”的规制与现役军人出轨问题的特别处理
“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关系的行为,不仅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破坏家庭稳定,更冲击着社会伦理道德的底线。当此类事件涉及肩负保家卫国神圣职责的现役军人时,其性质和后果则更为严重。我国法律对此类行为有着特定的态度和规制措施,特别是对军人婚姻给予了强有力的特殊保护。
一、 普通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以民事为主,刑事门槛极高
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对于普通婚姻中“第三者”的介入行为,法律并非袖手旁观,但主要以民事调整和道德约束为主,刑事处罚则有着极为严格的门槛。
民事侵权责任:
停止侵害: 要求“第三者”立即终止与过错方配偶的不正当往来。
赔礼道歉: 要求“第三者”就其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行为公开或私下道歉。
赔偿损失: 这是核心诉求。赔偿范围通常包括:
精神损害赔偿: 因“第三者”介入导致无过错方遭受严重精神痛苦(需达到“严重”程度)。法院在裁量时会综合考虑过错程度、侵害方式、后果、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
财产损害赔偿: 如果“第三者”与过错方配偶在交往过程中,恶意转移、挥霍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资金或财物(如购买贵重物品、赠送大额现金、共同购房等),无过错方可以主张返还该部分财产或赔偿相应损失。这通常需要结合《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规定(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不当得利(第九百八十五条)或侵权损害赔偿的相关条款来主张。
核心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这为追究侵害配偶权行为提供了法理基础。
请求权基础: 无过错方配偶可以“第三者”故意侵害其合法的配偶身份利益(如基于配偶身份享有的同居权、忠实请求权、相互扶助权等)构成“一般侵权行为”为由提起诉讼。
可主张的诉求:
举证责任: 无过错方需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需证明“第三者”存在与其配偶持续、稳定的不正当两性关系(如亲密照片、视频、通信记录、开房记录、证人证言等),以及自身因此遭受的精神痛苦或财产损失。证明“第三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仍与之交往,对于认定其主观恶意至关重要。
实践难点: 此类诉讼胜诉的关键在于证据的充分性和合法性(如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可能不被采纳)。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认定也具有一定主观性。此外,即使胜诉,赔偿金额往往与当事人期望或实际损失存在差距。
重婚罪:极高的刑事门槛
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存在法律上的重婚(已登记结婚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事实上的重婚(已登记结婚,虽未再登记,但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主观方面:要求“第三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包括事实婚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要件:
与“第三者”的关系: 仅当“第三者”的行为达到了与过错方配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程度,且其主观上明知对方有配偶,才可能触犯重婚罪。普通的婚外情、通奸行为,即使证据确凿,也不构成重婚罪。
追诉程序: 重婚罪属于“告诉才处理”(即自诉)的案件,但若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也可转为公诉。实践中,自诉人往往面临巨大的取证困难。
总结普通婚姻中的“第三者”: 法律主要提供的是民事救济途径(尤其是财产返还和精神损害赔偿),刑事惩罚(重婚罪)的门槛极高,仅适用于极少数公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严重情形。道德谴责和社会舆论压力仍然是约束此类行为的重要力量。
二、 军人婚姻的“钢铁长城”:破坏军婚罪的严苛规制
军人是国家安全的基石,其婚姻家庭的稳定直接关系到军心士气和国防利益。因此,我国法律对军人婚姻给予了最强有力的特殊保护,其核心就是《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的破坏军婚罪。
破坏军婚罪:法律利剑
“同居”: 这是本罪最常见的表现形式。指“第三者”在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配偶的情况下,仍与之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这种共同生活需具有一定时间的连续性和生活内容的实质性(如共同居住、共同生活消费、存在性生活等),区别于偶尔的婚外情或通奸。同居不要求以夫妻名义。
“结婚”: 指“第三者”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配偶,仍与之登记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关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法律原文: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保护对象: 现役军人(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具有军(警)籍的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学员)的合法婚姻关系。强调“现役”身份和“配偶”的合法性。
行为模式(核心构成要件):
主观要件: “明知” 是构成本罪的绝对必要条件。即“第三者”必须明确知道与之交往的对象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如果“第三者”确实不知情,即使存在同居或结婚事实,也不构成本罪。证明“明知”通常需要结合具体情境、双方交流内容、知情人的证言等证据。
刑罚: 构成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相较于普通重婚罪的最高刑期(二年以下),破坏军婚罪的刑罚更重,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别保护。
公诉案件: 破坏军婚罪属于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不需要军人或军属自行去法院起诉(但军人及军属的控告是重要的立案线索来源)。这大大减轻了军人的维权负担。
处理“第三者”的核心法律路径:
停止侵害、赔礼道歉。
返还财产: 要求返还军人配偶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为“第三者”购买或赠与的财物。
精神损害赔偿: 因“第三者”破坏军婚的行为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主张赔偿。破坏军婚的事实认定,往往能成为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有力证据。
追究刑事责任: 一旦“第三者”的行为符合破坏军婚罪的构成要件(明知+同居/结婚),现役军人或其配偶、所在部队组织均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收集证据,查证属实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由法院依法判决。这是法律赋予军人对抗破坏其婚姻行为的最有力武器。
追究民事责任: 与普通婚姻类似,军人配偶(作为无过错方或主要过错方在军人一方时)同样可以依据《民法典》向“第三者”主张:
党纪政纪处理(若“第三者”有公职): 如果“第三者”是中共党员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破坏军婚的行为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查实后通常会受到相应的党纪(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政纪(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对军人配偶(过错方)的处理:
批评教育、责令检查。
警告、严重警告。
记过、记大过。
降职(级)、降衔(级)。
撤职。
除名(开除军籍) - 适用于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极其恶劣者。
军队纪律严惩: 现役军人本人出轨,其行为首先严重违反军队纪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等明确规定军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对出轨军人,部队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厉的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
影响晋升与发展: 军人出轨的污点会严重影响其政治前途、评功评奖、晋升晋级等。
离婚后果: 军人配偶(非军人一方)若因军人出轨导致感情破裂,可以提出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如与他人同居或重婚)是法定的离婚理由之一。同时,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军人作为过错方可能会被少分财产;非军人一方(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
三、 关键问题与挑战
“同居”的认定标准: 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存在一定难度,需要结合同居时间的长短、生活的紧密程度、经济联系、周围群众认知等因素综合判断。偶尔的、非固定的性关系通常难以认定为“同居”。
“明知”的证明: 证明“第三者”主观上“明知”对方是军人配偶有时非常困难,尤其是在对方刻意隐瞒或仅口头告知的情况下。这需要收集通话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
军属的维权困境: 身处军营的军人或留守家中的军属,在发现配偶出轨时,可能面临信息不畅、异地取证困难、缺乏法律知识、顾及军人声誉等压力。需要部队组织、地方人武部、妇联、司法机关等多方协作提供支持。
道德与法律的边界: 必须明确,法律(特别是刑法)不是万能的,它只调整最严重侵害军人婚姻的行为(同居/结婚)。对于大量的、未达到“同居”程度的婚外情行为,主要依靠军队内部的严厉纪律处分、社会舆论谴责以及《民法典》赋予的民事救济手段(如离婚损害赔偿)来调整和制裁。
结论与建议
中国法律对“第三者”的介入行为,在普通婚姻和军人婚姻中采取了显著不同的态度和力度。对于普通婚姻,法律主要通过民事侵权赔偿(尤其是针对财产转移和精神损害)进行事后救济,刑事处罚(重婚罪)门槛极高。而对于神圣不可侵犯的军人婚姻,法律则构筑了以“破坏军婚罪”为核心的钢铁防线。 只要“第三者”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配偶仍与之同居或结婚,无论是否以夫妻名义,都将面临最高三年的牢狱之灾,且由国家公诉机关主动追诉。同时,军人配偶(过错方)也将面临军队极其严厉的纪律处分乃至断送军旅生涯的严重后果。
处理军人出轨中的“第三者”,最核心、最有力的武器就是《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破坏军婚罪。 军人、军属及部队组织应勇于并善于运用这一法律武器,在发现符合条件的情形时,果断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也应积极通过民事诉讼追回财产损失、主张精神抚慰金。
维护军人婚姻稳定,就是维护国防巩固的基石。这需要法律的刚性约束、军队纪律的铁腕执行、社会道德的有力声援,以及军人家庭自身的珍惜与守护。对任何企图破坏军人家庭的行为,法律必将亮剑,社会必予谴责,军人及其家属也应有坚定的决心和充分的途径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与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