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外遇出轨婚外情小三调查取证公司(私家侦探):微信聊天记录是否可以作为对方出轨的证据使用?
郑州市外遇出轨婚外情小三调查取证公司(私家侦探):微信聊天记录是否可以作为对方出轨的证据使用?
答案是肯定的,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的一种,只要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就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这就是所谓的证据三性。这三性构成了证据得以被采信的根基,缺一不可,任何一个环节出了纰漏,再精彩的聊天内容也难逃被排除的命运。
真实性是指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不能是伪造的、复印的,或者是篡改的,也就是说,如果是书面的,必须是原件,如果是电子证据,必须是原始载体。脱离了原始载体的电子证据,其真实性往往会受到对方的有力质疑,对方律师一句“原件在哪里”就能让你当场语塞,之前准备的所有材料瞬间变成废纸。
关联性也就是说,你这个聊天记录,和本案当事人是有关系的,你不能拿其他人的和本案无关的聊天记录来作为证据,那是没有意义的。它必须能够指向待证事实,与案件存在逻辑上的勾连,否则法官看都不会多看一眼,直接当庭驳回。
合法性也就是说,你取得这份聊天记录的手段是合法的,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微信聊天记录,也是证据的一种,当然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记录,不仅不能作为证据,还可能让自己陷入不利境地,从原告席直接换到被告席,偷鸡不成蚀把米。
如何获取微信聊天记录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呢?
通常来说,如果在你发现配偶一方偷偷和他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之后,首先要进行手机拍照,后要将过程进行录像录下来,录音录像相当于同步固定了证据的原始形态,这比静态截图可靠得多,动态的过程更难作假。最好的还是将该手机直接进行保管,虽然说这个难度比较大,但是最直接有效。当然,保管手机的方式在实践中往往面临现实阻碍,对方一句“凭什么拿我手机”就能让场面失控,甚至引发新的矛盾冲突。
也有人提出问题说,微信是由腾讯公司所开发的,能不能向法院申请调取,腾讯公司服务器上所保存的微信聊天记录呢?
理论上讲是存在这种可能性,但是现实当中,法院根本不会去调取,不可能所有法院都跑到深圳去找腾讯公司要该份记录,这是行不通的。这项调查取证的路径在实务中几乎是堵死的,把希望寄托在这上面等于白费力气,耽误宝贵的时间窗口。
取得对方的聊天记录之后,可以和对方进行谈话,将谈判过程进行录音,如果对方在谈话过程当中承认了聊天记录的真实性,那么该聊天记录也会得到法院认可,这种形式也是可以的。这种“以谈促取”的方法,实际上是通过当事人的自认来补强证据效力,一条录音胜过十张截图,对方自己说出来的话最难推翻。
另外,微信记录可公证固定保存,但证明当事人身份也是个难题。公证处相关人员表示,微信聊天记录也可以通过公证来保存证据。但公证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它只是让证据的形式更规范,内核还得靠内容本身,公证员不会替你验证聊天内容的真伪。
通常的做法是截屏保存聊天记录,但证明微信使用人是谁,也是公证中要解决的一大问题。最直接的办法是聊天中有能体现对方身份信息的内容,或对方的微信是直接和手机号码绑定的,这些都比较容易确认。身份一旦锁定,证据的关联性就迎刃而解了,对方再想抵赖就难了,没了身份的抗辩,对方的防线就塌了一大半。
其次是通过朋友圈内容,如发布本人照片,也可以截屏保存,用来证明身份。有些微信聊天记录是以语音形式体现的,公证过程中不仅需要截屏保存,还要录音、录像,以固定保存语音。做这类公证有个前提条件是,必须是本人的手机,本人的微信账号。这是公证程序的底线,无法逾越,公证员不可能替你去做违法的事,一旦越界公证员自己也要担责。
如果申请人独自一人拿着老公的手机过来,要求公证老公和“小三”的出轨聊天记录、照片等,公证员肯定会拒绝。这在实务中是行不通的,因为涉及侵犯他人隐私,公证处不会为这种材料背书,你连公证处的门都进不去。
微信聊天的内容有什么要求吗?
微信聊天内容不能说一些无关痛痒的,必须涉及到男方和女方有不正当行为的这种事实,具体就是有开房的事实,这是最好的,如果仅仅是双方在言语上互相挑逗,在网上互相称老公老婆,这些是属于精神出轨,我国法律是不认可的,不属于过错,因为法院认定过错的尺度严格以实际行为为准,光是嘴上说说法院不会认。而且内容一般要求连续性,提交给法院的应当是全部的微信聊天内容,不能直接取一页两页提交给法院,法院需要看到完整的一个过程才能判断这是真的还是虚假。断章取义地提交部分记录,往往会适得其反,让法官对整个证据的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甚至怀疑你在故意隐瞒不利于自己的部分,那你就更加被动了。
(1)保存原始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容易灭失,平时应当注意收藏可能有用的语音记录。截图后,原来的聊天记录也应保存,否则对方否认时,将无从查证。原始记录是证明力赖以存在的基础,丢了原件就等于丢了官司,任何复制件都无法完全替代原件的地位。
(2)注意微信内容的连续性。如果聊天记录涉及语音,语音应未经过处理,具有连续性、真实性。任何剪辑和拼接的痕迹都会成为对方攻击的靶子,一点瑕疵就能让整段录音变成废料,对方律师只要抓住这一点就能全盘否定。
(3)微信语音内容应尽量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语焉不详的对话,无法直接推导出待证事实,法官不会替你去脑补,含糊的对话对任何一方都没有证明价值。
(4)尽量搜集除了微信内容之外的其他相关证据来佐证。孤证难立,这是证据法上的一条金科玉律,多一份旁证,法官的心证就多一分倾斜,一份聊天记录加上一张照片或一条转账记录,效果就截然不同。
那微信聊天记录居然这么难,是不是就没有什么作用呢?
当然是有用的,正是因为有了这些微信聊天记录,才有了一定的线索,让对方自己承认自己犯下的错误,如果你连微信聊天记录都没有掌握,他更加什么都不会承认,连张口的机会都不会给你。而且在双方协议离婚过程当中,对证据的要求不会这么严格,协议离婚对证据形式的要求宽松许多,基本上只要你拿出你的证据来,对方因为犯错在先,基本上都会认可。所以微信聊天记录在协议离婚当中大有可为,在法院诉讼离婚当中,也有一定的作用。它不是万能的,但没有它却万万不能,它往往是撬动整个案件走向的关键支点,有时甚至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奇效,让对方在事实面前不得不低头。